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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個人小企業貸款有哪些政策?

為進壹步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2012年4月19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進壹步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意見》分為八個部分:充分認識進壹步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進壹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財稅支持力度,努力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進壹步促進小微企業創新發展和結構調整,加大對小微企業開拓市場的支持力度,切實幫助小微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促進小微企業集聚發展,加強小微企業公共服務。

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國發[2012]第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小微企業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和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小微企業發展,出臺了壹系列財稅、金融支持政策,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由於國內外經濟形勢復雜多變,當前,小微企業經營壓力大、成本上升、融資難、稅費重等問題依然突出,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為進壹步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壹、充分認識進壹步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

(壹)增強做好小微企業的信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小微企業發展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增強信心,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作為鞏固和擴大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舉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科學分析,正確把握,積極研究,采取更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幫助小微企業提振信心,穩健經營,提高盈利能力和發展潛力,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進壹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財稅支持力度。

(二)落實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並擴大範圍;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中的技術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範圍;2011,11至2014,1,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658。加快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逐步解決服務業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結合深化稅制改革,完善結構性減稅政策,研究進壹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制度。

(3)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充分發揮現有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的支持和引導作用,將資金總規模從1287億元擴大到2012年的14170萬元,以後逐年增加。專項資金要體現政策導向,增強針對性、連續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資金使用重點,向小微企業和中西部地區傾斜。

(四)依法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預算、基金收入、捐贈等。中央財政安排6543.8+05億元,分五年到位,2065.438+02年安排30億元。該基金主要用於引導地方、創投機構等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小微企業。鼓勵向基金捐款。對向基金捐贈資金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企業年利潤總額在12%以內的部分和個人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計算繳納所得稅前扣除。

(五)政府采購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負責編制部門預算的各部門應當安排不低於小微企業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18%的份額。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小微企業產品可根據不同行業在價格中扣除6%-10%。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小微企業占聯合體30%以上的,可從聯合體中扣除2%-3%。推進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鼓勵小微企業為政府采購提供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融資擔保等服務。

(六)繼續減免部分涉企收費,清理取消各類不符合規定的收費。執行中央和省級財政、物價部門已經公布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10月2012、1至2014、12、31,免收部分小微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取消壹批在各省(區、市)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規範涉及行政許可和強制準入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繼續做好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降低企業物流成本。加大對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監督檢查力度,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加強社會和公眾監督。完善涉企收費維權機制。

第三,努力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

(七)落實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金融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高於去年同期。符合條件的小型金融機構將繼續執行較低的存款準備金率。商業銀行應當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建立科學合理的小微企業貸款定價機制。在合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優先支持創新創業型小微企業。建立小企業信貸獎勵和考核制度,落實已出臺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政策,適當提高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進壹步研究完善小企業不良貸款核銷相關規定,簡化不良貸款核銷程序,提高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核銷效率。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發行專門用於小微企業貸款的金融債券。支持商業銀行開發適合小微企業特點的各類金融產品和服務,積極發展商圈融資、供應鏈融資等融資方式。加強對小微企業貸款的統計監測。

(8)加快發展小型金融機構。在加強監管和風險防範的前提下,適當放寬民間資本、外資和國際組織基金設立小型金融機構的條件。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壹投資人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重點在中西部地區設立村鎮銀行。強化主要服務小微企業的小型金融機構市場定位,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優化業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引導小型金融機構增加服務網點,向縣鎮延伸。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按相關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

(9)拓寬融資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資平臺,支持符合條件的小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推進多層次債券市場建設,發揮債券市場對微觀主體的支持作用。加快統壹監管下的場外市場建設,為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小微企業提供資本市場配置資源的服務。逐步擴大小微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規模。積極穩妥發展私募股權投資、風險投資等融資工具,完善風險投資支持機制,支持初創和創新型小微企業發展。支持小微企業采取知識產權質押、倉單質押、店鋪經營權質押、商業信用保險保單質押、商業保理、典當等融資方式。鼓勵為小微企業提供設備融資租賃服務。積極發展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加快小微企業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深入開展科技與金融結合試點,為創新型小微企業創造良好的投融資環境。

(十)加強對小微企業的信用擔保服務。大力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繼續實施符合條件的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政策,加大中央財政資金引導支持力度,鼓勵擔保機構增加小微企業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微企業擔保費用。引導外資設立小微企業擔保機構,加快外資設立擔保公司試點工作。積極發展再擔保機構,加強風險分散,增加信用功能。完善信用保險服務,定制符合小微企業需求的保險產品,擴大服務覆蓋面。推動擔保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風險共擔機制。加快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認真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級評價。

(十壹)規範小微企業融資服務。除銀團貸款外,禁止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和資金管理費。開展商業銀行服務收費檢查。嚴格限制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收取財務咨詢費和咨詢費,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有效遏制民間借貸的高利貸化傾向和大企業變相放貸現象,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行為。嚴禁金融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研究制定防止大企業長期拖欠小微企業資金的政策措施。

第四,進壹步推動小微企業創新發展和結構調整

(十二)支持小微企業技術改造。中央預算將投資擴大用於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的資金規模,重點支持中小企業開發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節能減排,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改善安全生產和經營條件。各地也要加大對小微企業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三)提升小微企業創新能力。完善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實施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建設計劃,鼓勵有條件的小微企業建立研發機構,參與行業關鍵技術、國家和地方科技計劃和標準的研發。鼓勵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向小微企業轉移和擴散技術創新成果。支持在小微企業聚集的地區建立和完善技術服務平臺,集中優勢科技資源,為小微企業技術創新提供支撐服務。鼓勵高校、科研機構和大型企業向小微企業開放研發試驗設施。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程,著力提升小微企業在生產制造、經營管理、市場開拓等方面的信息化應用水平,鼓勵信息技術企業和通信運營商為小微企業提供信息化應用平臺。加快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在小微企業中的推廣應用,鼓勵各類技術服務機構、技術市場和科研院所為小微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十四)提高小微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重點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優勢的小微企業,加強宣傳培訓,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推進重點地區和重點企業試點,開展小微企業專利咨詢、專利代理和專利預警服務。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打擊力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創新積極性。

(十五)支持創新型、創業型和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發展。鼓勵小微企業發展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農業和文化產業,走“專業化創新”之路,與大企業合作,加快由要素驅動向創新驅動轉變。充分利用國家科技資源支持小微企業技術創新,鼓勵科技人員利用科技成果創辦小微企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小企業創業計劃,培育和扶持3000個小企業創業基地,大力開展創業培訓和輔導,鼓勵小企業創業,努力擴大社會就業。積極發展各類科技孵化器,到2015年,在孵企業規模達到65438+萬家以上。支持勞動密集型企業穩定就業崗位,促進產業升級,加快產品結構和服務方式調整。

(十六)拓寬民間投資領域。要盡快出臺《國家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政策實施細則》,促進民間投資便利化、規範化,鼓勵和引導小微企業進入教育、社會福利、科技、文化、旅遊、體育、商貿等領域。各類政府基金要平等對待各類投資者,包括民間投資。

(十七)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嚴格控制高汙染、高能耗、資源浪費嚴重的小微企業發展,防止落後產能向外地轉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綜合運用財稅、金融、環保、土地和產業政策,支持小微企業加快淘汰落後技術、工藝和設備,通過收購、兼並、重組、合資、產業轉移等方式獲得新的發展機遇。

五、加大對小微企業開拓市場的支持力度。

(十八)創新營銷和商業模式。鼓勵小微企業運用電子商務、信用銷售和信用保險,大力拓展經營領域。研究創新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辦展機制,推動國際化、市場化、專業化取得突破。支持小微企業參加國內外展會,加強工貿、農貿和內外貿結合。搭建集中采購配送平臺,支持小微企業通過聯合采購、集中配送等方式降低采購成本。引導小微企業抱團“走出去”。培育商貿企業聚集區,發展專業市場和特色商業街,推廣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模式。加強小微企業出口產品標準培訓。

(十九)完善通關便利化。推進分類通關改革,積極研究為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提供擔保驗放、集中申報、24小時預約通關、不實行加工貿易保證金臺賬制度等便利通關措施。擴大“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的適用範圍。擴大進出口企業預歸類、預審價、原產地預確定等措施範圍,提高企業通關效率,降低物流通關成本。

(二十)簡化國內加工貿易手續。進壹步落實促進小微加工貿易企業內銷便利化的相關措施,允許聯網企業“多次內銷、壹次申報”,在內銷當月內集中辦理內銷申報手續,縮短企業辦理時間。

(二十壹)開展集成電路產業鏈保稅監管模式試點。允許符合條件的小微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作為加工貿易經營單位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將集成電路產業鏈上的設計、芯片制造、封裝測試企業全部納入保稅監管範圍。

六、切實幫助小微企業提高管理水平。

(二十二)支持管理創新。實施中小企業管理提升計劃,重點幫助和引導小微企業加強財務、安全、節能、環保和用工管理。開展企業管理創新成果推廣和對標示範活動。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提供培訓和會計代理服務。建立小微企業管理咨詢服務體系,支持管理咨詢機構和誌願者開展小微企業管理咨詢服務。

(二十三)提高質量管理水平。落實小微企業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加強質量信用體系建設,開展質量承諾活動。督促指導小微企業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實施生產許可、經營許可、強制認證等準入管理,不斷增強質量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和進口國標準。加強品牌建設指導,引導小微企業創建自主品牌。鼓勵制定先進企業聯盟標準,帶動小微企業在專業化協作中提高質量保障能力和配套水平。充分發揮國家質檢機構和重點實驗室的輻射支撐作用,加快質檢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二十四)加強人力資源開發。加強對小微企業就業的指導和服務,拓寬企業就業渠道。以小微企業為重點,實施國家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工程和企業管理人才素質提升工程,每年培訓50萬名管理人員和企業家。引導小微企業積極參與高技能人才振興計劃,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知識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要向小微企業傾斜。圍繞《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確定的重點領域,開展小微企業創新型專業技術人才培訓。完善小微企業職工社保政策。

(二十五)制定和完善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小微企業就業的政策。對新招用高校畢業生並組織崗前培訓的小微企業,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適當提高培訓費補貼標準。具體標準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對畢業年度新招用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至2014年底結束。改善企業人力資源結構,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認真落實已出臺的鼓勵高校畢業生創業的稅收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眾就業服務力度,提高高校畢業生創辦小微企業的成功率。

七、促進小微企業發展。

(二十六)統籌安排產業集群發展用地。小企業創業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貿企業集群等規劃建設。,地方各級政府要優先安排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園區要以建設標準廠房為重點,積極為小微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對成立三年內租賃經營場所和商鋪的小微企業,符合條件的,給予壹定比例的租金補貼。

(二十七)改善小微企業發展環境。建立和完善產業集群技術、電子商務、物流、信息等服務平臺。發揮龍頭企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促進上下遊企業分工合作、品牌建設和專業市場發展,推動產業集群轉型升級。重點培育農村二三產業小微企業,大力發展縣域經濟。開展創新型產業集群建設試點。支持能源供應、汙水綜合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節能管理和“三廢”集中處理。

八、加強對小微企業的公共服務。

(二十八)大力推進服務體系建設。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個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重點培育和認定500個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實施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工程,支持各省(區、市)統籌資源和服務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建立健全服務規範、服務評價和激勵機制,調動和優化服務資源配置,加強政策咨詢、創業創新、知識產權、投融資、管理診斷、檢驗檢測、人才培訓和市場開拓。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橋梁紐帶作用,提高行業自律和組織化水平。

(二十九)加強指導協調和統計監測。充分發揮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領導小組的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作用,明確部門分工和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和政策評估,將小微企業相關工作納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年度考核範圍。統計和有關部門要進壹步加強小微企業調查統計,盡快建立健全小微企業統計調查、監測分析和定期發布制度。

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本意見的具體措施,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營造有利於小微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國務院

201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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