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表見代理的主要法律規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二條代理人表面上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第壹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及其法律後果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但仍實施代理行為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未提出異議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七十壹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繼續代理的代理人。如果他沒有被委托人追認,對委托人沒有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表見代理的構成條件
(1)權利人沒有代理權。表見代理成立的首要條件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無代理是指實施代理行為時沒有代理或者被實施的代理行為沒有代理。如果代理人有代理權,則屬於代理權,不發生表見代理問題。
(二)必須有事實或理由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客觀要求。這壹要求是基於行為人和委托人之間的事實或法律聯系。這種聯系是否存在或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應視壹般交易情況而定。
(3)必須善意且無過錯地完成。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的行為是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相對人出於惡意,即明知他人為無權代理人,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則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性,所以表見代理不能成立。
(四)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必須具備該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
表見代理具有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見代理應當具備民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如果不具備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就不會成立表見代理。
三、表見代理的含義是什麽?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不具有代理權,但具有代理關系的壹些表面要件,而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無辜的第三人相信自己具有代理權。因為表見代理中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導致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權,且第三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效力。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了合同而沒有否認,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壹條*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