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文件,是指獨立擔保書中所述的表明支付到期事件發生的付款請求、違約聲明、第三方出具的文件、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匯票、發票及其他書面文件。
獨立保函可應保函申請人的要求或根據另壹金融機構的指示出具。發行人按照指示出具獨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出具獨立保函以保證追索權。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獨立保函糾紛是指因獨立保函的開立、撤銷、修改、轉讓、支付和收回而產生的糾紛。第三條保函有下列情形之壹,當事人主張其為獨立保函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函未載明付款憑證及最高金額的除外:
(1)保函規定應在要求時付款;
(2)保函規定適用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壹規則》和其他獨立保函交易示範規則;
(3)根據保函文本,開證人的付款義務獨立於基本交易關系和保函申請的法律關系,僅承擔相符單據的付款責任。
以記載相應的基礎交易為由主張獨立擔保為壹般擔保或者連帶擔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主張獨立擔保適用民法典關於壹般擔保或者連帶擔保的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條獨立擔保的開立時間為發行人出具獨立擔保的時間。
獨立保函應在簽發後立即生效,除非獨立保函中規定了生效日期或事件。
未載明可撤銷且當事人主張其出具後不可撤銷的獨立保函,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五條獨立保函載明適用《見索即付保函統壹規則》和其他《獨立保函交易示範規則》,或者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開證人和受益人壹致引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交易示範規則》的內容構成獨立保函條款的組成部分。
沒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主張獨立擔保適用相關示範交易規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條受益人請求簽發人根據獨立保函承擔付款責任,因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獨立保函條款及單據之間明顯壹致,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發行人以基本交易關系或者獨立擔保申請關系抗辯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條人民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明顯符合時,應當按照獨立保函規定的審查文件標準進行審查;如果沒有規定獨立擔保,可以參照國際商會確定的相關文件審查標準。
文件與獨立保函的條款不完全壹致,或者文件之間不完全壹致,但未導致文件之間產生歧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表面壹致。第八條開證人有權利和義務獨立審查文件,並有權決定文件是否明顯符合獨立保函的條款,並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不符點。
發行人已向受益人明確表示接受不符點,受益人請求發行人承擔付款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開證人拒絕接受不符點,受益人以保函申請人已接受不符點為由請求開證人承擔付款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條除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存在不符點外,發行人基於獨立保函向保函申請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條獨立保函未同時記載可轉讓單證和確定新受益人的單證,簽發人主張受益人的付款請求權轉讓對其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獨立擔保對受益人要求付款的權利的轉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壹條獨立保函有下列情形之壹,當事人主張獨立保函權利義務終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在獨立擔保規定的到期日或事件到期時,受益人未能提交符合獨立擔保要求的文件;
(2)獨立擔保項下的所有應付款項均已支付;
(3)獨立擔保的金額已經減少到零;
(4)發行人收到由受益人簽發的免除獨立擔保項下付款義務的單據;
(五)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權利義務終止,受益人以持有獨立保函文本為由主張付款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獨立保函欺詐:
(壹)受益人與保函申請人或其他人串通,虛構基礎交易;
(2)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文件是偽造的或有虛假內容;
(3)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認定基礎交易的債務人無支付或賠償責任;
(4)受益人確認基礎交易的債務已完全履行,或獨立擔保中規定的付款到期事件未發生;
(五)受益人明知自己沒有權利而濫用付款請求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