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後答疑是法官對當事人提出的關於證據可采性、事實認定、判決理由、法律適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問題進行解讀,以幫助當事人正確理解司法判決內容、正確認識司法判決結果、正確對待司法強制措施的活動。
判後問答內容:
判決後問答主要圍繞證據的可采性、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判決理由、判決結果、訴訟程序等內容。對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事項,以及合議、請示、指示、答復等不宜公開的事項,不得回答提問。
可以應用的案例:
判決後答疑適用於我院已作出判決的各類壹審、再審案件,執行案件參照適用。
不能適用的情況:
1.刑事起訴案件;
2.調解、和解和撤訴案件;
3.經特別程序、再審審查程序和其他特別程序處理的案件;
4.當事人對我院作出的判決已提出上訴,或已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申請再審的案件;
已通過二審判決或上訴審查的案件5件;
6.正在審理的案件;
7.同案同壹當事人已判決後答疑。
判後問答類型:
判決後當事人申請答疑有兩種方式:
第壹,及時回答問題。
二是預約答疑。
及時答疑是指在當事人簽署裁判文書時,要求法官在判決後答疑;預約答疑是指當事人不能及時申請答疑,在簽署裁判文書後(上訴期間或生效後),向訴訟服務中心提交申請,要求承辦法官在判決後答疑。
判斷後回答問題的過程
及時的問答過程
當事人壹方是自然人,直接向當事人送達裁判文書的,或者當事人壹方是法人、社會組織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法人、社會組織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送達裁判文書的,可以申請及時答疑。如果不能當場做出決定,可以申請稍後預約答疑。代理人申請及時答疑的,在向人民法院申請預約答疑前,必須取得當事人的書面授權。
(2)預約問答流程
當事人在收到我院作出的裁判文書後未能及時答疑的,可向我院訴訟服務中心提交預約答疑申請表,明確基本情況和需要答疑的事項。訴訟服務中心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判後答疑條件的,應當將申請書及相關材料轉交承辦法官,由承辦法官安排時間、地點,並通知當事人判後答疑。
申請人需提供的材料:
申請預約答疑須攜帶身份證原件和要求答疑的裁判文書原件或復印件。原則上,答疑時間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由他人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必須出具授權委托書,並寫明具體的代理權限和時限。判決後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回答問題的,法院對代理人的回答與對當事人的回答具有同等效力。
判斷後回答問題的方式:
判決後問答原則上采取由主審法官和合議庭成員接待當事人的形式,助理法官可以在法官的指導下參與判決後問答。對於行動不便、路途遙遠,或因疫情防控情況無法親自口頭回答問題的,可通過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進行解答。
其他事項:
判決後回答問題的申請人,必須遵守有關法律,不得無理吵鬧、鬧事,不得幹擾法庭正常工作秩序。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02條
判決公開宣布。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