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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作為收款人和收款人之間的中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1)網上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和受理;

(3)銀行卡收據;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業務。

本辦法所稱網上支付,是指依托公共或專用網絡,在收款人與收款人之間進行貨幣資金轉移,包括貨幣兌換、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和數字電視支付。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在發行機構以外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用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和密碼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POS終端為銀行卡特約商戶收取貨幣資金的行為。第三條提供支付服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應當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第四條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劃轉應當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在支付機構之間存放貨幣資金或者委托其他支付機構辦理。

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劃轉,經特別許可的除外。第五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高效、誠信、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第六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第二章申請和許可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審查,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第八條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是法人的非金融機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最低註冊資本;

(三)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投資者;

(四)有五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支付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沒有因利用支付業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而受到處罰。第九條申請人在全國範圍內經營支付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6543.8億元。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者客戶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申請人的最低註冊資本。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範圍、境外投資者資格和投資比例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第十條申請人的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者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三年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而受到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投資者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投資者。第十壹條申請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組織機構和擬申請的支付業務;

(2)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

(九)高級管理人員簡歷材料;

(十)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無犯罪記錄;

(十壹)主要投資者的相關材料;

(12)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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