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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因自身原因停工如何結算工程款?

這是承包人單方違約的默示行為。工程量合格的,經審核後支付相應的工程款。

當然,審計後的工程造價壹般比按合同估算的要低很多。對方違約責任:造成實際損失的,如因窩工造成工程延誤,如有實際金額,可要求承包方賠償。承包人可以不先支付實際完成工程的承包費,第3條有損失妳可以行使抵銷權。

為了預防和減少工程款結算糾紛,建設方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風險監控機制,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配備項目法律顧問或項目法律經理。指派法務人員、項目經理、現場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各司其職,做好合同審查、項目履約指導、項目管理、現場簽證等工作。

(1)重視合同審查和評估,避免盲目簽約。

由於施工方急於承接業務,往往在施工方的施工圖紙還沒有完全設計好的情況下就匆忙開工,盲目與施工方約定壹個開工和竣工日期。簽訂此類合同後,往往為工程後期結算埋下隱患。例如,在上述總承包施工單位B與分包施工單位C的糾紛中,假設在簽訂分包施工合同的初始階段,由有經驗的法律人員對合同進行審查,明確約定整個工程合格還是分包工程合格,則完全可以避免竣工時間的糾紛。

(2)做好現場簽證工作,及時做好工程量變更和增減的書面記錄,妥善收集和保存相關資料,並提交業主和監理單位簽字確認。

如前所述,承包商盲目簽約時,施工圖紙尚未齊全,工程量無法確定。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同時進行,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工程量的修改,這往往會導致大量超出合同造價範圍的追加工程,而業主未能及時以書面形式確認增加的工程造價,從而產生大量的結算糾紛。而且這種情況必然會影響項目的按時完成。壹旦發生糾紛,施工方會以施工方拖延竣工為由,在結算中強制施工方接受苛刻的條件,使施工方遭受損失。為了解決上述缺點,可以采取以下對策:

(1)業主在施工過程中如果大幅度增加工程量,必須辦理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變更確認單。工程變更確認單應明確變更的原因和理由,變更後增加的工程量和費用的計算應清晰準確;各種配件齊全;監理和項目業主負責人簽字齊全(請加蓋項目業主公章),以防日後發生糾紛。

(2)工程變更的確認手續應在施工期間迅速完成,以免延誤工期。施工方在履行手續中遇到各種阻礙時,往往采取壹種聽之任之的耐心態度,認為與施工方的關系可能受到影響。為了避免雙方“面紅耳赤”,變更手續壹直拖著。殊不知,這種對原則的遷就態度,往往會給以後的和解帶來隱患。萬壹訴訟,在法庭上會處於被動狀態。因為法庭說的是證據,妳拿不出相關的確鑿證據。法院可能根據合同判妳違約,妳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甚至導致整個訴訟失敗。因此,在要求施工方出具工程變更確認單時,既要堅持原則,又要註意方法。“紅臉”也是紅臉,“紅臉”總比在法庭上“翻臉”好。

(3)施工方應充分重視變更和索賠相關證據的及時收集。往往很大壹部分結算糾紛是由於變更、索賠不清、原因不明、證據不全等因素造成的。因此,項目經理應積極有效地控制合同風險過程,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思路清晰、重點突出、目標明確、可操作性強的工作計劃,避免在後續工程結算中因變更索賠證據不足、程序不完善而陷入被動不利的局面。

(3)重視工程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

施工完成後,施工方壹方面要及時向建設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督促建設方組織相關部門及時驗收。驗收時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的部分要做特殊處理,以免影響驗收日期;另壹方面,施工方要組織精幹人員集中全力參與竣工結算工作,積極開展竣工結算工作,認真分析施工期間遺留問題的原因,找出癥結所在,再對癥下藥。同時,與業主和監理的信息傳遞要始終暢通。施工方要避免項目施工壹旦結束,人員分散在各處,無法有效集中的情況。

施工方出於各種目的,故意拒絕竣工資料和竣工結算,以拖延工程結算和工程尾款的支付。如遇上述情況,施工方應采用各種方法寄送資料和結算,甚至通過快遞郵寄。萬壹被施工方拒收,被拒收的郵件要保留作為日後訴訟的證據。壹旦發生上述情況,經雙方多次協商調解仍不能達成壹致,施工方應依據自行編制的竣工結算造價,運用法律武器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施工期間,做好與項目業主和監理方的溝通與合作。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方應積極與施工方和監理方保持密切的聯系和溝通,認真履行合同義務,抓好施工質量和進度,給施工方和監理方良好的形象。壹旦發生結算糾紛,施工方首先要主動與建設方和監理方溝通。要尊重失主,認真收集整理信息,隨時向失主反映情況。及時處理壹些問題,避免給後期結算帶來更大的壓力。在項目業主做決策的時候,給他提供充分的信息,讓他了解問題的來龍去脈,利弊得失,積極爭取監理的支持。並通過監理的指導和溝通,千方百計促進施工方與施工方之間的和解,最大程度地解決糾紛,避免矛盾的惡性激化。

總之,承包商壹旦開始承接業務,就必須註意工程量變更、索賠等相關資料的收集和整理,並妥善保管。簽訂合同時,應註意約定條款的利弊和可伸縮性,防止日後承包商和總承包商扯皮。壹旦出現問題,要及時與施工方和監理方協商,辦理必要的手續。只要雙方依法辦事,基於原則和信譽的施工合同糾紛是可以減少和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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