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規定的氣瓶是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主要包括液化石油氣瓶、工業氣瓶和車用氣瓶。
本辦法所稱氣瓶充裝,是指壓縮氣體、高(低)壓液化氣體、低溫液化氣體、溶解氣體和吸附氣體的充裝行為。
本辦法所稱瓶裝氣體,是指以壓縮、液化、低溫液化(低溫型)、溶解、吸附等方式在瓶中儲存和運輸的氣體。
本辦法所稱瓶裝燃氣用戶,是指瓶裝燃氣銷售單位或燃氣消費者(包括餐館、修理部等經營戶)。第三條氣瓶安全應當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轄區內氣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氣瓶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氣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氣瓶安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氣瓶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氣瓶生產、經營、充裝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應急管理部負責對燃氣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瓶裝燃氣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使用車用氣瓶的機動車的登記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瓶裝燃氣道路運輸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氣瓶充裝站的規劃和布局。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氣瓶充裝站建設的監督管理,在建氣瓶充裝站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查和驗收,督促燃氣企業告知瓶裝燃氣用戶做好安全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氣瓶充裝站建設期間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
城管部門負責對氣瓶和瓶裝氣體銷售過程中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燃氣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規範,實施行業自律監管,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高行業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氣瓶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氣瓶安全知識,增強公眾的氣瓶安全意識。
居民小區的居(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行業協會和學校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氣瓶安全知識的普及,提高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對氣瓶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進行公益性宣傳。第八條鼓勵氣瓶充裝、檢驗單位和瓶裝燃氣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單位投保氣瓶安全責任保險。第九條從事氣瓶充裝、檢驗、瓶裝燃氣運輸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取得相應資質後方可從事相關活動。瓶裝燃氣用戶應當依法申請檢驗,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第十條氣瓶充裝站的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安裝單位承擔,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符合要求、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十壹條氣瓶充裝單位是氣瓶充裝安全管理和瓶裝燃氣安全使用指導的第壹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壹)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氣瓶使用登記,取得氣瓶使用登記證;
(二)配備依法取得相關資格的人員進行氣瓶充裝操作、充裝前檢驗和相關管理,並負責對充裝操作人員進行氣體性質、氣瓶基本知識、潛在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的培訓;
(三)建立氣瓶采購驗收制度,建立專有氣瓶和保管氣瓶的電子檔案,采購驗收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四)建立燃氣質量驗收制度,逐壹檢查供應單位出具的燃氣質量證明並進行必要的檢測,進貨驗收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五)建立瓶裝燃氣銷售臺賬制度,逐批核實瓶裝燃氣銷售單位的經營資質,確保充裝活動有據可查、可追溯,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六)負責氣瓶充裝過程中的維護;向瓶裝燃氣用戶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並對用戶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
(七)實施利用二維碼、電子標簽等技術對氣瓶進行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