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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宅基地權屬證書是不是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主觀性:

第壹,宅基地證是確權嗎?

宅基地的確認是以土地面積的實地測量為基礎的。

對於宅基地面積的測量,國家也有相關規定:是封閉房屋,面積從外墻算起;如果兩戶之間用的是墻,那麽只測量墻的中間,連續的柱子也遵循這個原則。

陽臺和樓梯的計算方法選擇。對於挑出來的陽臺或樓梯,以垂直於凸出部分的陰影部分計算面積。

人均耕地不足1000平方米的平原或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多處宅基地每處不得超過233平方米;

壩上地區宅基地不得超過467平方米。

各縣市的標準不完全壹樣,需要提前了解當地的權屬面積。

根據當地耕地的情況,略有不同。農村宅基地的確認面積由各省、市、自治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各省市壹般會根據森林、水田、灘塗的不同,為中國的縣市設置特定的區域。

二、如何確認宅基地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確認宅基地需要頒發土地證,其程序如下:

1,申報

凡擁有宅基地土地使用權的,應領取由國土部門統壹發放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登記表》,以戶為單位,每戶宅基地填寫壹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然後調查組負責收集申請材料,提交土地管理部門審核。

2.所有權調查

土地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的範圍、界址、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進行實地調查和記錄,並由相鄰各方查明,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調查做準備。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的使用者和相鄰使用者應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到場,並在雙方確認的土地界線和界址點上簽字蓋章。如不能參與勘界,應書面委托代理人參照勘界。

3、評審和公告

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和地址、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位置和範圍。

4.同意

公告期滿,土地權利人和其他土地權益利益相關人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署意見,並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5.登記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權屬卡和土地證,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證上簽字。

6.頒發土地證

三、宅基地確權過程中的特殊情況如何處理?

1、國有農場的宅基地、已撤組轉戶的宅基地和已依法辦理征地手續的宅基地,應劃為城鎮住宅用地。應在初審中註明按宅基地管理,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並在土地登記簿備註欄和土地證備註欄中說明;

2、農村居民家庭宅基地以外的非農業建設用地,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征收;

3、宅基地面積超過法定或批準面積,符合政府建房條件,依法經過分戶確權和登記發證的;符合政府建房規定但尚未分戶的農村村民,其現有宅基地未超過分戶建房總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為* * *擁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使用權面積按有關當事人約定分攤,沒有約定的,按戶平均分攤。該戶申請新宅基地的,應當減少登記面積;

4、閑置或房屋倒塌、拆遷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不確定,使用權已確定的,由集體經濟組織報縣人民政府批準,註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5.未登記發證的情況應在統計匯總表備註欄說明,報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辦公室備案,並記入宅基地管理數據庫。存在的問題依法處理後,決定是否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

從上面可以看出,宅基地的確認主要是測量宅基地的面積,然後根據各地的不同標準,測量後取得土地證。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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