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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房地產交易,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和鎮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地產交易、房地產中介服務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抵押和房屋租賃。第三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地產交易的監督管理。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市和區縣(自治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房地產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規劃資源、市場監管、稅務、銀行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第四條房地產交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制定房屋買賣、租賃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擇使用。第五條房地產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制定行業標準,培訓從業人員,提高房地產行業服務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二章房地產轉讓第壹節壹般規定第六條房地產轉讓包括:

(壹)買賣;

(2)捐贈;

(3)產權交易;

(四)以房地產清償債務;

(五)房地產合作開發、作價入股,或收購、兼並、合並,房地產權屬轉移;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有違法建築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城市管理、規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認為房地產上附著違法建築物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房地產登記機構,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對該房地產的轉讓和抵押予以限制。城市管理、規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認為違法情形已經消除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解除對轉讓和抵押的限制。第八條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申請登記並如實申報成交價格,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繳納稅款。第九條房地產轉讓人應當如實告知受讓人房地產的權屬狀況、質量安全狀況、抵押關系、關系、租賃關系。第十條房地產轉讓應當以房屋為基本單位進行。第十壹條建築設計為獨立完整的房屋,不得分割、拆除或轉讓。

非住宅建設需要變更原登記基本單元進行轉讓的,轉讓方應當將變更方案報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審批。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經審查批準的基本單元變更方案,對房屋所有權進行登記。第二節商品房銷售第十二條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預售和商品房現售。鼓勵商品房現售。第十三條商品房銷售應當同時公布套內建築面積及其價格、建築面積及其價格,並納入商品房銷售合同。交易雙方發生面積爭議時,應當以套內建築面積和套內建築面積價格作為處理爭議的計價依據。第十四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持有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取得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預售的房屋低於八層,主樓封頂;九層以上,已建房屋建築面積達到規劃批準的規劃房屋面積的壹半以上;

(五)與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和項目監管機構簽訂監管協議;

(六)制定臨時管理規約,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向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七)制定商品房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質量責任主體和方式、擬定銷售價格等內容;

(八)合作開發房地產的當事人申請預售許可的,應當取得土地使用權並簽訂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或者以任何形式向潛在購房人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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