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宣傳主管部門為辦公廳,分行和總行直屬企事業單位金融宣傳主管部門為辦公室(含金融監管辦辦公廳,下同)。辦公廳(室)可根據工作需要,經批準後向社會發布新聞稿件,其他部門無權對外發布新聞。第四條金融宣傳歸口管理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金融宣傳,增加宣傳工作的主動性,增強金融政策的透明度:
(壹)總行發布的新的金融政策、規則和辦法,由總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宣傳材料,經批準後發布,並註意做好跟蹤,深入宣傳。與其他部門聯合出臺的政策需要公示的,要提前協商,統壹口徑;
(二)報道重大財經事件和重要財經會議,應提前做好宣傳的組織和策劃工作,認真撰寫新聞稿;
(三)按時向社會公布月度和季度金融統計數據,及時編制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文告;
(四)定期擬定金融宣傳工作計劃,編發金融熱點問題宣傳口徑,加強對金融宣傳工作的指導。第五條人民銀行系統各部門、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單位、職務名義接受記者采訪或向新聞單位提供稿件,必須經審查、報批,由歸口管理部門安排。
邀請外國或港、澳、臺記者采訪,必須征得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外交部的同意;外國或港澳臺記者的采訪由總行國際部安排。
記者電話采訪由辦公廳(室)接聽和處理。對於敏感問題,由辦公廳(室)商有關部門給予答復,經批準後,統壹進行說明或公示。
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接受或主動邀請新聞單位采訪和提供宣傳材料。第六條金融宣傳歸口管理部門在審核新聞單位采訪要求時,應當向新聞單位明確表示需要提供書面采訪申請,認真核對記者的記者證,確認無誤後按程序報批。第七條經批準後接受記者采訪時,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事先確定的采訪範圍和相關口徑回答問題,不得超範圍或越權回答問題。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各部門、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金融宣傳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通過新聞媒體或者互聯網發布與國家現行金融政策法規相違背的觀點和信息;
(二)通過新聞媒體、互聯網等公共場所發布有損中國人民銀行形象的言論;
(三)在參加社會性較強的學術研討會、講座或著述時,公開發表違反國家既定金融政策的言論;
(四)向新聞媒體披露尚未正式發布的金融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的內容;
(五)在按程序報經批準前,擅自披露或評論內部已經決定的重大事項,或擅自披露已經批準的重大事項;
(六)未經批準,以個人名義發布本部門的工作成果;
(七)向新聞媒體提供金融數據或在公開發表的文章中引用金融數據時,未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管理暫行規定》,與正式發布的數據有出入,造成社會誤解的;
(八)總行直屬企事業單位或分支機構擅自發布和評論未經總行公開的政策、規定、公告或通知。第九條邀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司局、部門、直屬企事業單位負責人講學、參加研討會,由辦公廳協調,主管行領導批準。
邀請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直屬單位(含處級)以下幹部講學、參加研討會,應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並報辦公廳備案。
邀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幹部講課和參加研究會議,各分行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第十條金融宣傳歸口管理部門應密切關註各類新聞媒體對金融敏感問題和金融突發事件的報道,及時澄清公眾中的壹些不良報道或謠言。有嚴重影響的不實報道,應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舉報,必要時可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各分行要及時消除轄內負面財經報道,及時把握輿論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