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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所指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哪些?

違反《藥品管理法》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壹、違反《藥品管理法》的行政責任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經營藥品的,予以取締,沒收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生產、銷售(銷售、變賣,下同)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樣品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產、經營、使用許可證或者其他藥品批準文件的,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準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1)未經批準,在市場內擺攤賣藥或者超出批準的經營範圍在市場內賣藥的;(二)個人設置的門診、診所等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的藥品超出規定範圍和品種的。

2.醫療機構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假藥的,沒收假藥和違法所得,沒收專門用於生產假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和生產設備,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同類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藥品批準證書的,予以撤銷,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銷售假藥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明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藥而為其提供運輸、儲存等便利條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產藥品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3.生產、銷售劣藥或者醫療機構使用假藥的,沒收劣藥和違法所得,並處同類藥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批準證書,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銷售劣藥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六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明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劣藥而為其提供運輸、儲存等便利條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生產無國家藥品標準的中藥飲片不符合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範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1)開辦藥品生產企業,新建藥品生產車間或者藥品生產企業增加新劑型,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仍在生產的;(二)開辦藥品經營企業未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通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仍在生產的。

藥物申請人在申請臨床試驗時,提交虛假的研究方法、質量標準、藥理毒理實驗結果等相關材料和樣品的,將不予批準所申報的臨床試驗,並對申請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臨床試驗申請。

5.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違法違規從無證單位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藥品,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6.進口已取得《藥品進口註冊證》的藥品,未向該藥品允許進口所在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進口藥品許可證》。

7.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文號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1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銷售者、出租者、出借者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吊銷《藥品批準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醫療機構在市場銷售其配制的制劑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並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未經批準,醫療機構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9藥品經營企業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關於“藥品購銷記錄”和“銷售藥品要求”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10.藥品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但假藥、劣藥除外;情節嚴重的,吊銷該藥品的批準證書。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經營的藥品或者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的包裝、標簽、說明書違反《藥品管理法》規定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11.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結果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2.違反《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關於藥品價格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13.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或者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生以及其他使用藥品的有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並通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負責人、采購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藥品購銷中收受其他生產、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依法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生及其他有關人員收受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規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5.違反《藥品管理法》關於藥品廣告管理規定的,將按照我國《廣告法》的規定進行處罰,由發布廣告批準文號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廣告批準文號,1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批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藥品廣告審查職責,批準發布的廣告虛假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收回非法頒發的證書,撤銷藥品批準文號,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不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企業頒發符合相關規範的證書,或者對已取得證書的企業未按要求履行後續檢查職責,對不符合認證條件的企業未依法責令改正或者撤銷其證書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制劑許可證》的;

(三)對不符合進口條件的藥品發給進口藥品註冊證的;

(四)對不具備臨床試驗或者生產條件的,批準臨床試驗,核發新藥證書,核發藥品批準文號。

17.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置的藥品檢驗機構或者其確定的藥品檢驗專業機構參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藥品檢驗機構或者其確定的藥品檢驗專業機構的工作人員參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8.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在藥品監督檢驗中違法收取檢驗費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非法收取檢驗費用情節嚴重的,撤銷檢驗資格。

19.已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除依法追究企業法律責任外,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失職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藥品管理法》的,應當責令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級具體行政行為。

21.藥品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違反《藥品管理法》的民事責任

關於違反《藥品管理法》的民事責任,我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用藥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藥品管理法》的民事責任,依照本規定處理。

三。違反藥品管理法的刑事責任

違反《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具體規定已在前面解釋過,這裏不再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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