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隱私權;法律保護;道德辯護
【中國圖書館分類號】D920.5【文獻識別碼】A【文號】1004-518x(2012)03-0157-06
呂耀懷(1956-),男,中南大學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蘇州科技學院教授,研究方向為信息倫理。(江蘇蘇州215009);熊傑春(1972-),男,南昌大學公共管理學院MPA教育中心講師,中南大學博士研究生,行政倫理專業。(江西南昌330047)
本文是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社會生活中的隱私倫理研究”(項目編號:10BZX062)的階段性成果之壹。
第壹,隱私權法律保護的進步和倫理辯護的缺失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都發生了顯著的變化。正是社會各方面的這些變化,導致了中國公民隱私觀念的變化。中國公民開始越來越多地從個人的角度來理解隱私問題,這凸顯了他們對隱私問題前所未有的重視。公民隱私意識的變化及其相應的隱私要求必然會在我們的法律中有所體現。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的法律呈現出越來越多地保護隱私的趨勢。
隱私權作為法益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保護,發生在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隱私權保護的司法解釋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壹階段是從1988到20世紀末。現階段司法解釋將暴露、公開他人隱私的行為界定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情節嚴重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階段是2001到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的司法解釋中,將隱私權作為獨立於名譽權的事項,規定了侵犯隱私權的構成要件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自2000年以來,立法機關頒布了壹系列保護隱私權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
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00年2月28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四條)規定:“非法截取、篡改和刪除他人的電子郵件或其他數據,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款的規定處罰。"
2009年2月26日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2款將“隱私”作為壹項獨立的權利加以保護,第22條規定了侵犯包括隱私權在內的人格權的賠償責任。
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相關主體的隱私權,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國務院頒布的壹些行政法規也規定在特定情況下保護特定主體的隱私。例如,《艾滋病防治條例》(2006年6月5438+10月)第三十九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艾滋病流行病學調查時,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歷等可能推斷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總的來說,雖然我國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還有待進壹步完善,但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確實取得了顯著進步。
但是,公民的隱私權僅僅受到法律保護是不夠的,還必須有相應的倫理上的、合理的抗辯。任何合法權利的確立都需要壹定的道德正當性,因為如果壹項合法權利沒有相應的正當性來支持和捍衛,那麽在道德上,它就是可疑的,經不起倫理的反思和批判。從倫理學的角度看,合法的法律權利是由其合法的倫理合理性決定的。沒有合法的倫理合理性,即使通過法律程序確立的權利也是不合法的。因此,受法律保護的公民隱私權必須給出其倫理合理性的理由,這就是倫理視角下隱私權保護的正當性。
總的來說,在我國,相對於人們隱私觀念的改變和隱私法律保護的進步,關於隱私和隱私權的倫理思辨明顯不足。雖然專家學者從倫理學的角度對隱私問題進行了壹些探討,但大多在理論上還不夠深入。同時,倫理學者在討論隱私問題時,大多只涉及具體的隱私問題,如基因隱私、網絡隱私等。,而很少有學者從倫理角度為隱私或壹般隱私辯護。如果不能給出壹般倫理學對隱私保護的道德理由,就很難面對人們對隱私保護相關法律正當性的質疑,普通大眾隱私觀念和隱私保護意識的變化也可能很難突破舊道德觀念的限制。我國公民隱私權的保護迫切需要必要的道德支持,以適應我國公民隱私權保護要求增加的客觀趨勢,同時滿足公民隱私權法律保護提出的客觀要求。只有倫理學者為我國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提供了公正、充分、堅實的道德正當性,公民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才能獲得不容置疑的理性基礎,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才能在此基礎上日臻完善。
二,隱私權保護的道德原因
(壹)隱私權保護的倫理理論
在薩穆德·沃倫和路易斯·布蘭代斯發表《隱私權》之後,許多學者主要從法律的角度對隱私權進行了探討,但早期的討論缺乏倫理分析,對隱私權保護的道德方面缺乏系統深入的研究。直到1966,格倫·內格利都認為“哲學文獻很少關註隱私本身”。Glenn Negley在他的論文中明確關註隱私價值的哲學討論。他指出: "...主張隱私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這是壹個價值歧視的問題,在這種背景下捍衛隱私是壹個道德界定和道德分析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