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律的來源與成員國相似,歐盟頒布的法律可分為三種形式,即同壹主體的基本法、同壹主體與非成員國簽訂的條約、基本原則和從屬法規。1.基本* * *法成員國在建立歐盟時簽訂的條約,如《歐洲煤鋼條約》、《歐洲經濟條約》、《歐洲原子能條約》、《馬斯特裏赫特條約》、《阿姆斯特丹條約》、《尼斯條約》等。從法律上講,這些基本條約是壹種類似於憲法的法律文件。此外,基本條約的補充公約和備忘錄,歐盟與其他非成員國締結的國際協定,都是歐盟法的重要內容。這些基本法對成員國具有直接約束力。2.* * *同構的壹般法律原則由於* * *同構的條約規定比較籠統,歐洲法院建議在司法實踐中用基本原則補充歐盟實體法。這些基本原則主要是:保護人權、言論自由、行動自由、宗教自由、尊重個人隱私、財產保護、貿易自由、信任保護和安全、相稱性(即立法和司法中采取的手段不能超過實現目標的必要限度)、平等和非歧視(即歐盟成員國消除邊界障礙,各成員國的人力資源、商品、服務貿易和資金平等自由流動,不受任何內外歧視)。如同上述同壹機構的基本法律壹樣,這些基本原則對所有會員國都有直接約束力。3.根據《基本法》的授權,歐洲委員會、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可以頒布壹系列衍生法律。最重要的是規定、指示、決定、建議和意見。(1)規定,在性質上,同壹主體的法律法規等同於成員國國內法律體系中的法律。生效後,不經成員國立法機關轉化為國內法,直接對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大多數情況下,歐盟委員會根據理事會規定的基本法規發布相應的實施細則。(2)指令是壹種廣泛使用的法律形式。指令本身對歐洲國家的公民沒有直接約束力,每個指令都有時間限制,要求成員國在這個時間限制內將指令的內容轉化為成員國的法律。只有這樣,指令才會對公民個人產生法律效力。(3)決定這是壹項行政決議,是執行歐盟法律法規的行政措施,目的是提高歐盟法律法規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約束相關成員國、公司或個人。決策可以由董事會或委員會發布,往往涉及相關協議規定的某個領域,對企業或個人的行為產生直接影響。(4)建議和意見。建議和意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作為歐盟的立法趨勢和政策取向,僅供成員國參考。歐洲法院的職權:(1)管轄權歐洲法院根據《歐洲條約》第169和170條的規定,受理委員會或成員國對違反歐洲法律的成員國提起的訴訟,以明確各成員國的責任,同時就訴訟所涉及的問題向相關成員國發出警告。這種訴訟的根本目的是糾正成員國違反* * *體法的行為,執行* * *體法的規定。歐洲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後,會做出判決。與國內法意義上的判決不同,歐洲法院無權在判決中命令成員國做或不做某些行為,盡管這並不意味著判決不能執行。根據該機構的條約,如果法院認為壹個成員國沒有履行該條約規定的義務,該成員國有義務采取措施執行法院的判決。顯然,判決具有約束力,但執行方式卻留給了成員國,這顯示了歐洲機構維護法律秩序和兼顧成員國之間平衡的技巧。(二)對歐洲機構行為的審查權* * *歐洲機構的法律制度在發展過程中主要受大陸法系的影響,尤其是受法國和德國的影響。因此,在審查歐洲機構行為的法律設計上,借鑒了法國行政法院和德國憲法法院的經驗,規定了歐洲法院審查歐洲機構行為的權力和範圍。條約第173條規定:“歐洲法院應審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共同制定的法令的有效性,以及理事會、委員會、歐洲中央銀行和歐洲議會分別制定的法令的合法性,但向其提出的建議和意見除外。”通過這壹條,在基本條約中明確規定,歐洲法院有權審查同壹機構的立法。根據歐盟條約,允許對同壹機構的行為提起四種類型的訴訟:無效、拒絕、非法和損害賠償。(三)初步裁定管轄權歐洲司法制度的特點之壹是成員國法院和歐洲法院行使歐洲體的司法權,成員國法院對大量涉及歐洲體法的訴訟擁有管轄權。涉及歐洲體法的個人、公司之間以及個人或公司與成員國之間的糾紛只能在成員國法院解決,這必然導致歐洲體法解釋和適用的統壹,因此歐洲體條約建立了獨特的初步裁定程序。《歐洲條約》第177條規定:“歐洲法院有權就下列事項作出初步裁定:(1)對本條約的解釋;(2)***同源機構與歐洲中央銀行法令的有效性和解釋;(3)根據對理事會法令設立的機構的章程的解釋,如果這些章程有此規定。成員國的任何法院或法庭在受理此類事項時,如果認為對該事項的裁決是其作出裁決所必需的,可要求歐洲法院就該事項作出初步裁決。參考資料:法國大學歐洲聯盟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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