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5年2月6日,本案原告戈斯公司在被告加拿大公司的“加拿大漢蘭達”號船上裝載了5808箱鐵皮。這艘船從英國的斯旺西港出發,目的地是加拿大的溫哥華。經過利物浦時,船在大雨中卸下木材,裝上壹些新貨。然後船撞上了德國的布倫瑞克碼頭,導致鐵貨艙受損,需要修理。在修理過程中,由於船員和修理工的疏忽,貨艙沒有用防水帆布覆蓋,以致雨水註入貨艙。當船最終到達溫哥華時,由於淡水入侵,貨物已經損失慘重。因此,根據英國海上貨物運輸法(1924),貨主對船方提起賠償訴訟,要求船方承擔貨物損失的責任。
這兩個案例講的是同壹個問題,都是關於船舶管理的過錯。第二種情況,貨主認為根據《海上貨物運輸法》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妥善、謹慎地裝載、操作、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承運的貨物。顯然,本案中的船方由於疏忽大意,未能謹慎保管貨物,導致貨物被雨水侵蝕,故應承擔責任。
船方認為,根據《海上貨物運輸法》的規定,“因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的行為、過失或者不履行職責造成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本案是由於船員的疏忽,在船舶修理過程中,未能及時覆蓋已打開的嚴密篷布,導致雨水進入貨艙流失,故船舶可根據航海過失免責條款免除責任。
經過三次庭審,法院最終判決該船敗訴。理由如下:首先,由於修理過程中涉及的人員復雜,不僅包括船員及其雇員,還包括碼頭修理工、油漆工等人員,不能簡單援引航海過失免責條款;其次,防水篷布是否蓋緊,不會影響船舶的安全,也不會影響船舶的正常運行,不應認定為船舶管理過程中造成的貨損。本案中,船員未能對貨物進行謹慎管理,應對貨物損失承擔責任,不能免責。
律師評論
“加拿大漢蘭達”案是壹起典型的關於承運人航海過失免責的糾紛案件。海事律師團隊認為,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首先要明確的是什麽是航海過失免責。
英國《海上貨物運輸法》關於承運人航海過失免責的規定與《海牙規則》和我國《海商法》的規定相同。根據規定,航海過失免責是指“因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雇主駕駛或者管理船舶的行為、過失或者過失造成貨物滅失或者損壞。”
可見,航海過失免責包括駕駛船舶的過失和管理船舶的過失。
“駕駛過錯”是指船舶開航後,船長和船員在船舶駕駛中的判斷或操作失誤,如發生碰撞、觸礁、擱淺等事故,都屬於駕駛過錯。
“管理船舶的過失”是指船長和船員在航行中對船舶缺乏應有的註意。比如允許汙水管堵塞,閥門打開,讓海水進入船艙等等。都是管船的錯。
從形式上看,承運人免除其代理人或受雇人在航行和船舶管理中的過失,直接違反了當事人對違約或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民事責任原則,也違反了他對其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後果承擔責任的壹般民法規則。對於雇主是否應當承擔其雇員在履行職務時所引起的責任,不同國家的立法態度不同,但雇主完全不應當承擔雇傭責任並不是任何壹個國家的立法取向。近年來,國際上壹直存在是否取消航海過失免責的爭議。根據各國海商法協會在1990巴黎會議和國際特別委員會第5次會議上發表的意見,英國、中國、荷蘭、丹麥等國主張保留航海過失免責。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芬蘭等國主張取消航海過失免責。由此可見,發達航運國家普遍維持航海過失免責。
代表托運人利益的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之所以主張取消航海過失免責,是因為隨著科技的發展,海事風險大大降低,保險業的發展也有效分散了船東的風險。主張取消航海過失免責的美國在其1999《海上貨物運輸法》中率先取消了航海過失免責。為了避免受到發達國家的批評,法律將舉證責任放在索賠者身上。
但我國堅持承運人對航行和船舶管理的過失應當免責,主要是因為它是海商法在民法之外獨立發展起來的特殊責任制度,優先於壹般民法歸責原則的適用。這種堅持也與中國發展海上運輸的政策有關,讓航運投入巨大的承運人獨自承擔其代理人或雇員超出其控制範圍的航行過失風險,可能並不公平。
本案中還值得註意的是,“管理船舶的過錯”和“管理貨物的過錯”容易混淆,但責任完全不同。前者承運人可以免除責任,而後者則不能。壹般認為,因船員對船舶疏於照管而間接造成的貨物損害是管理船舶的過錯,因船員對船舶疏於照管而直接造成的貨物損害是管理貨物的過錯,即以行為的對象和目的為標準區分兩種過錯。
由於法律後果完全不同的船舶管理過錯和貨物管理過錯之間的界限難以把握,舉證也極其困難,承運人可以主要依賴航海過失免責的法律規定;站在貨方的立場,壹般都是證明貨物的損壞是由於船方貨物管理的過錯造成的,以獲得賠償。這是本案爭議的根源。
壹般來說,當法院分不清案件中的“過失”屬於可以免責的“船舶管理過失”還是不能免責的“貨物管理過失”時,壹般認定為“貨物管理過失”,承運人不能免責。本案中,貨物受損的直接原因是防水篷布沒有蓋緊,導致雨水湧入貨艙。正如法官在判決書中所說,“防水篷布是否蓋緊,不會影響船舶的安全,也不會影響船舶的正常運行。不應認定為船舶管理過程中的過失造成的貨損。”因此,本案船舶不能援引航海過失免責條款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