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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以及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除搶險救災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以外的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飾裝修工程。第三條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直接負責市區(不含蕭山區、余杭區)範圍內重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各區(不含蕭山區、余杭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重大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重大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蕭山區、余杭區和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實施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

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條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責任制。第五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等與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相關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依法承擔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責任。第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舉報和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舉報和投訴,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第二章施工安全責任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其鄰近區域與施工有關的水文、氣象、地質、地下管線等信息,以及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工程的相關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相關專業管線產權單位實施影響工程建設安全的架空線搬遷、改線、保護等措施。涉及地下管線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通知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做好管線現場監測工作。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預算時,應當根據工程的特點、規模和技術要求,確定建設工程的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費用標準不得低於市政府規定的標準,並在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單獨列出,不得作為投標條件。第九條合同約定施工期在壹年以下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向施工單位預撥不低於總造價50%的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合同規定的建設期在壹年以上(含壹年)的,預付費用不低於總費用的30%。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有關單位限期整改落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並給予書面反饋。按規定臨時停止施工的工程需要復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整改完成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提出書面復工申請,經現場檢查確認後方可復工。第十壹條樁基、深基坑、隧道等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做好施工區域周邊可能受損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鑒定工作,並向建設、監理等單位提供安全鑒定資料,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安全措施。第十二條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有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其中壹個施工單位對工程量大、施工時間長、資質等級高的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履行相應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施工單位應當與指定的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安全管理協議,接受其協調管理。在施工總承包的情況下,總承包方應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第十三條設計單位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施工安全規範的要求。涉及基礎和主體結構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將變更後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審查合格後方可開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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