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道德與法律的動態系統——德治與法治作為調節人類社會的兩種手段,是密切相關的,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二者是相互滲透、相互作用的。作為上層建築,法治和德治的基礎是生產資料公有制和與之相適應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同時,法治和德治的結合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因此,兩者的結合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統壹的。二者相輔相成,是黨治國理政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創新。這壹創新體現了豐富的哲學思想,吸收了古代儒家思想和法律的精華,體現了軟硬兼施的治國方略的辯證關系。它們相輔相成,相互促進,體現了矛盾統壹的關系。
[關鍵詞]德治/法治
[正文]
壹、德治和法治的起源
“德治”與“法治”之爭在中西方由來已久。在中國,它起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儒法”之爭。兩派在治國方略的選擇和運用上有不同的見解。中國古代的“法治”和“德治”理論,就是在這場紛爭的硝煙中誕生的。先秦法家管仲首先提出了“法治”的思想,但先秦法家提出的“法治”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但中國古代法家思想的主旨是維護君主集權,法律的主要價值是防止暴亂,“法治”完全是統治階級控制人民的工具。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由孔子首創,經孟子完善,經荀子改造。儒家提出“道要政,民要刑,民要免,不要臉;道是德,是禮,是恥,是格。“他們極力主張道德教育在社會和政治機制中的作用。認為人通過道德自省和自律,在潛移默化中自覺成為“溫柔、善良、禮貌、謙讓”的倫理信仰的載體。
在中國古代,儒家思想作為正統思想被統治者發揚光大,於是出現了獨特的“禮法合壹”的東方現象,德治超越法治,法治包含在德治之中。
在西方,法治與德治起源於古希臘柏拉圖與亞裏士多德關於“治國之策”的爭論,“法治”壹詞最早由古希臘雅典“七賢”之壹的畢達哥拉斯提出,系統的法治理論最終遭到政治思想家亞裏士多德的反對,他首先提出“最好由最好的法律來統治”。這個問題,然後明確得出結論:“法治應該優於壹人之治。”在古羅馬,政治思想家和法學家進壹步繼承了古希臘法治的歷史地位。“德治”最早是由柏拉圖提出的。他精心設計了理想的策略。他的德治思想在《理想國》和《政治家篇》中得到充分體現。並指出:“制定法律屬於王權的專門技能,但最好的情況不是法律掌權,而是被賦予了君王性質的智者為統治者。”在古代西方,法治強於德治。法治受到大多數學者的贊揚和尊重,得到皇帝、教皇和封建主的支持(他們用法律來劃分權利,避免沖突)。所以西方比中國有更好的法治傳統。
第二,法治與德治的關系
面對法治與德治的選擇,有人認為法律是萬能的,只有在法律的完全控制下,社會才能正常有序;也有人認為道德的作用是強大的,只有道德才能深入人的內心世界,才能根治問題,於是泛道德主義應運而生。但現實告訴我們,單純的法治是行不通的,單純的德治是靠不住的。
首先,當今世界,無論是純德治還是純法治,都會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就社會現實而言,不可能每個人都自覺按照道德要求行事,也不可能每個人都追求社會利益最大化而寧願放棄個人利益。實際情況大概是:人們天生認為別人會按照道德辦事,所以自己的違反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混亂,所以大多數人只期望別人按照道德辦事,自己卻違反道德要求去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最後,少數遵循道德要求的人的行為變得毫無意義。從這個角度來看,在今天純粹的德治是壹個巨大的冒險,其結果只能是極端的社會混亂和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純粹的法治必然需要壹種無處不在的監督工具,即“人對人”的監督模式,因此任何人每天都處於監督他人和被他人監督的狀態,這不僅造成了社會生產的停滯和社會資源的浪費,而且從根本上違背了法治平等自由的理念。
其次,任何法律從根本上來說都是壹種道德。法治應該有,也必須有德性。⑦實際上,法律是人們對某種道德的確認,道德規範實際上構成了法律規範的來源。人們將壹種道德合法化,要麽是因為人們認為它極其重要,必須將其上升為法律以凸顯其重要性,要麽是因為這種道德的自覺遵守程度極不理想,需要國家的強制力加以規範。並且可以說,任何好的法律都是人類道德的集合。只有道德的法律才能被人們普遍接受,它不是不道德的法律,也不會被指責為惡法。
同時,人們也必須認識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本身也不是完美無瑕的。法律的滯後性是法律的致命弱點,任何法律都不可避免地向世人展示這壹致命弱點。相比較而言,道德更具有時代性,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適應,能夠及時調整社會發展中的新問題,這種調整也為以後的立法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又因為法律只能調整人的外在行為,無法深入人的內心世界;道德作為壹種內在的信念,可以彌補法律的這種不足,從人們的內心來規範人們的外在行為,從而使法律的調整更有效率。這說明在今天的歷史條件下法治離不開德治,沒有法治的德治是有缺陷的。
最後,在現實中,德治的力量雖然在壹個局部範圍內是巨大的,但其作用範圍是極其有限的。不是任何人、任何行為都受其調節,或者即使受其調節,這種調節也是極不確定的,任何不良動機都可能使其功虧壹簣。過度依賴法治不僅會損害法治,最終也會損害德治本身。如果每個人都有聖人壹樣的精神道德品質,政府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法律就更沒有存在的必要了。正是由於人們道德水平的巨大差異,才需要用法律來規制少數不道德的人,迫使他們履行應盡的義務,以維護他人利益和社會穩定。更重要的是,德治的實現最終要靠法治。當任何道德規範被違背時,僅僅被輿論譴責是不夠的。只有對違反者進行必要的懲罰,才能有效維護這些道德規範的不可侵犯性。但是,並不意味著違反任何道德規範就必須受到懲罰,只有違反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規範才會受到制裁。這說明今天的德治離不開法治,沒有法治的德治是虛無縹緲的,是無力的。
綜上所述,在今天的歷史條件下,法治與德治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兩者缺壹不可。只有兩者的完美結合,才是當今社會最好的治理模式。
第三,法治與德治的區別。
雖然法治和德治是壹致的,但它們始終是治理國家和社會的兩種不同方式。
“壹般來說,法律條文總是回避涉及良心的問題,而是問其意圖是什麽,只考慮其行為和態度;相反,道德選擇的範圍是意圖。對於法律來說,‘凡是不被禁止的,都是允許的’。然而,另壹方面,人們可以說,在制裁方面,法律比道德更具強制性。違反壹個道德準則會招致指責,這是不可忽視的,因為指責,甚至嘲笑,都可能導致嚴重的後果,比如精神失常,毀了未來,甚至自殺。但畢竟不像刑事判決等公權力的行為那樣打上烙印。”
德治強調以為人民服務為核心,以集體主義為原則;法治強調公民意識。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法律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害並遭受損失時,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國家賠償。德治要求人們盡更多的義務和奉獻;法治要求保護人權。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壹致的。德治要求發揚老壹代人的傳統美德和革命傳統,而法治要求遵循現有的法律和法治與國際接軌。德治從治心的角度規範人的內心世界和行為,執行的標準有點空洞,不便於操作;法治是從治理行為的角度規範人的行為,實施的標準是法律,明確具體,易於操作。
在中國歷史上,壹直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古代法學家明確提出了“以法治國”的思想。他們認為“聖人治國,不靠別人對我好,而用之不應有錯”,所以要“為法而不為德”。在中國古代,法學家提倡的法治,實際上是實行重刑,維護君主專制。另壹方面,儒家反對法家的法治思想。他們認為國家應該主要由壹個具有高尚道德的聖人通過道德手段來治理。“通往政治的道路,連同懲罰,人們自由而無恥。道是德,是禮,是恥,是格。”“妳無情,妳有義,妳有理,妳有理,國家有決心。”這就是儒家提倡的德治。我們現在強調的法治,與古代法學家所提倡的“法治”有著本質的區別。社會主義“法治”的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禮不能止庶人,刑不能止大夫”;我們提出德治,也和古代儒家提倡的“德治”有著本質的區別。社會主義“德治”強調以為人民服務為核心,以集體主義為原則。古代儒家所說的“德治”,其實就是人治。
強調法治和德治相結合,是對我們黨治國理政理論和實踐的科學總結和深化發展。法律是外在的強制控制,重在調整人的外在活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他律;道德是發自內心的自我約束和輿論的外力作用於內心活動,重在調節人的內心活動,壹般體現在輿論的譴責和自律上。國家的長治久安只有內外結合才能實現。
第四,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是中國治國方略的創新,體現了豐富的哲學思想。
1,吸收了古代儒家和法家的精華,體現了法國剛柔並濟戰略的辯證關系。
在我國歷史上,法治和德治壹直是統治階級治理國家、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管理方法和根本方法。有的朝代以法治為主,有的朝代註重德治。儒家主張儒法結合,通過儒家政治思想和倫理思想的教育手段,與國家維護社會秩序的管理手段相結合,使社會生活和生產秩序有好的壹面。壹方面,統治階級要求人民“有道德”,要求家庭“以德治國”,要求君臣“以德治國”,使“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成為以德為本的管理制度;另壹方面制定了非常嚴密系統的法律,將道德“治天下”的制度與法律“治天下”的制度緊密結合。從而推動社會的發展,這種結合的重要性,孔子早就說過:“霸道的‘道’以政制人,為民所懲,民不要臉;道有德,氣有禮,有恥有尊嚴。“(3)即人受到行政命令和處罰的限制。人們只知道避免犯罪,不知道犯罪是可恥的,但是用道德倫理引導人們不僅知道犯罪是可恥的,而且要自我控制和自律,這充分說明了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重要作用。
今天,我們正處於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在依法治國,建立比較完備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還必須吸收古代儒家思想與法律相結合的思想精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道德倫理建設,用社會主義道德倫理來調整個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行為的廣泛社會性和規範性特征。尋求法治與德治的最佳結合以及各種結合的具體載體形式,確保道德的說服性和說服力,確保法律的威懾力和震懾力,把法律的有力保障和道德的教育力從內外結合起來,真正把“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戰略方針落到實處。
2.法治與德治相輔相成,相互促進,體現了矛盾統壹的關系。
當前,法治和德治的根本目的是確保人民的利益,鞏固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促進社會向文明、民主、繁榮的社會發展,使社會既有嚴格的法制,又有高度的精神文明。兩只手可以齊頭並進,互相滲透,相輔相成。和國家的大法壹樣,壹般都包含了社會道德的基本原則,遵紀守法是道德規範的內容之壹。違法者不被容忍、反對、被道德摧毀、被美德損害、背離職業道德的行為,不僅受到輿論的譴責和公眾的批判,也是法理所不能接受的。因此,歷代統治階級都把壹種與自己根本利益直接相關的道德內容吸收到法律中,並直接轉化為國家意誌。他們不僅用法律維護道德,而且保證道德倫理的實施。而且,遵紀守法本身就是壹種良好的道德行為。壹般來說,大多數違法犯罪的人道德素質較低,而道德修養較高的人壹般都是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因此,壹個社會如果沒有廣泛的社會性和道德性作為立法、執法和執法的基礎,僅僅依靠法制可能難以根除,如果沒有法制建設作為後盾,至少在目前是無法使社會成為高度文明有序的狀態的。因此,法治與德治的存在、依存和互滲是兩者結合的理論基礎,是豐富和完善我國治國方略體系的辯證原則。
3.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地位和作用,反映了上層建築整體和局部的關系。
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是壹個緊密結合的整體,是治國體系的總綱,缺壹不可;整體是由部分組成的。缺少任何壹部分,整體都是不完整的,容易治標不治本。只有標本兼治,國家才能長治久安,人民才能富裕起來。中華民族五千多年的發展,不僅靠法治維持,也靠德治維持。同時,法律和社會道德是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法治從屬於政治建設,德治從屬於理想建設,這是精神文明的內容。在整個上層建築中,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割的壹部分,每個部分的子系統都需要單獨單獨研究,不斷探索和完善,這樣對上層建築的鞏固和促進作用才會更大。在法治和德治的功能中,法治的政治文明是主導的、既定的對象和現實力量,並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性的手段規範社會成員的行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說服力提高社會成員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法治和德治的這些功能在上層建築的整體功能中也是局部的、有限的。沒有整體,就會失去廣泛的群眾基礎和強大的生命力。只有在全局事務中才能展現無窮的力量,擰成壹股繩,治國安民,才能自立於強國之林。
4.法治與德治體現了辯證法與兩點的關系。
辯證法的兩點論,就是在研究復雜事物發展的過程中,既要研究主要矛盾,又要研究次要矛盾;在研究任何壹種矛盾時,既要研究矛盾的主要方面,也要研究矛盾的次要方面,否則就是形而上學的點論。法治和德治,由於其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在不同時期、不同階段的治國側重點也不同,這是由它們在歷史發展中的特殊性和不平衡性決定的。中國古代如此,新中國和改革開放新時期更是如此。重要的是如何吸取歷史的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並將它們有機地結合起來,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它們之間的對立和鬥爭,並將其整合為壹個全新的治國方略。在階級鬥爭異常復雜,經濟領域各種犯罪活動頻繁的年代,加強立法,完善法制,依法打擊尤為重要。但在法律體系基本完備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不斷改革,各種條件的逐步成熟,進壹步加強道德的感化和說服,與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新方略“融合”,賦予社會主義道德新的指導思想和“五愛”教育等新的內容,完全可以相輔相成,相互促進。馬克思曾說:“兩個矛盾方面的存在、鬥爭和整合成壹個新的範疇,是辯證法的本質。”在中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道德意識和文化素質逐步提高,以人為本的意識也不斷加強。壹方面,黨和國家有關部門對市場經濟發展轉型期的壹系列醜惡現象加強正面宣傳和治理,嚴厲打擊了少數犯罪分子,維護了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另壹方面,強化道德意識,倡導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社會公德的巨大說服力和感召力,不斷尋求兩者結合的最佳載體形式。比如“兩個思想”教育、“五好家庭”評選、英雄人物評選事跡報告等,都是持續宣傳的結果。這既體現了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治國方略,又體現了矛盾兩點論的辯證原理,是突出重點、樹立典型、推動次要、保證全面的體現。
總之,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基本方略,不僅包含著豐富的辯證思想,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我們要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始終註重法制建設和道德建設的緊密結合,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不斷實踐創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