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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有什麽特點?和債的法律特征有區別嗎?

債是特定當事人為特定行為可以請求的財產民事法律關系。

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壹方有權向另壹方要求特定的行為,稱為債權;享有債權的壹方是債權人;特定行為的義務稱為債務;負債的壹方稱為債務人。

債務的特征

(1)債務的主要特征

在債務法律關系中,債權債務關系的主體都是特定的。

債權的實現壹般需要債務人履行義務的積極行為。

特定主題是指:

債權只能由債權人行使,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2)內容特征

債的內容是指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具體權利義務。

債權是請求權,即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

債權是相對權,債權債務關系只存在於特定當事人之間,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債權的設立是任意的。合同引起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允許當事人設定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債權平等,當幾個債權人對同壹債務人有幾個債權時,其效力都是平等的,不因其設立順序而有優劣之分。

(3)債務的客體特征

債的客體是指債權債務所指向的客體。債務的客體是債務人的特定行為——支付。

作為債的客體,給付應具備三個要件:

(1)支付行為必須合法:

(2)支付是可能的,客觀上可以實現;

③確認,付款行為應當在債權成立時確認,至少在債務履行時確認。

債務的法律特征

1.債務反映的是財產流轉關系。

財產關系按其形式可分為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財產的流轉。前者是靜態的財產關系,後者是動態的財產關系。財產權與知識產權的關系反映的是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其目的是保護財產的靜態安全;債的關系體現的是壹個主體向另壹個主體的財產轉移關系,其目的是保護財產的動態安全。

2.債務的主體只能是特定的。

如前所述,債務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債務的主體,無論是權利主體還是義務主體,都只能是特定的,即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但是只有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也就是說權利主體要向所有人主張權利。

3.債的客體是債務人的特定行為。

債的客體是給付,即債務人應當做的具體行為,給付與物、智力成果、勞務有關。換句話說,事物、智力成果、服務等。是支付的對象或客體。債的客體的這壹特征區別於物權和知識產權的關系。因為物權的客體原則上是物質的,而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

4.債務只有通過債務人的特定行為才能實現其目的。

債務是當事人實現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債務的目的是壹方從另壹方獲得某種財產利益,這種目的的實現只能通過債務人的支付來實現。沒有債務人的具體行為,債權就不能實現。但是,物權關系和知識產權關系的權利人可以通過自己的行為實現自己的權利以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必訴諸義務人的行為來達到法律關系的目的。

5.債務的發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樣性。

債務可以因合法行為或非法行為而發生。對於法律行為創設的債權,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其類型,即當事人可以依法任意創設債務。但物權與知識產權的關系只能依據法律行為取得,其類型是合法的,當事人不能隨意設定自己的物權和法律未規定的知識產權。

6.債是對等的,相容的。

物權具有優先性和不相容性,不能在同壹物上設立幾個內容不相容的物權關系。同壹物上有數個產權關系時,其效力優先。但是,債務之間的關系是相容的、平等的。不僅可以在同壹標的物上設立數個內容相同的債務,而且債務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不存在優先性和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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