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擁有壹套以上的房子,因此房屋租賃已經成為公民生活中常見的事情。與此同時,圍繞房屋租賃的民事糾紛也越來越多。其中,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加建如何處理的糾紛是壹個比較難解決的問題。本文擬從探討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和增建的法律性質入手,檢討我國現行法律對此類問題規定的壹般性和不足,進而對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如何正確處置增建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關鍵詞:租賃合同的終止。1.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增建行為的法律性質分析。承租人將出租人的房屋出租後,尤其是用於商業用途的房屋,往往會對房屋進行裝修和加建。比如:粉刷墻壁,鋪設地面,加偏房,門窗,水電設施等。這些行為在民法理論中有壹個統壹的法律概念,叫做扣押。什麽是依戀?“附件”是指學術上附件、混合和加工的總稱。【1】添附是指物與不同物主緊密結合,形成不被破壞難以分割的新物,可以發生動產與動產的添附,也可以發生動產與不動產的添附;混合是指不同權利人的動產因相互混合、交融而難以辨認和分離,發生在動產與動產之間;加工是指對別人的東西進行加工,使其具有更高價值的活動。處理的主體僅限於動產,不包括不動產。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裝修和增建,如鋪設地面、粉刷門窗、擴建廂房、增設水電設施等。,使其與房屋緊密結合,除非損壞,否則難以分割,屬於典型的附著行為,動產和不動產都會附著(如擴翼鋪地)動產和動產都會附著(如粉刷門窗)。由於添附是壹種添附,而房屋租賃關系中動產的添附是偶爾伴隨著處理行為的,本文將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裝修、添附稱為添附。查封、混合、處理作為查封行為,“都是動產所有權喪失的原因”,[2]即理論上,查封是所有權原始取得的壹種方式。由於附著物作為新生事物已經存在,不可分割或分割後會導致財產價值的損失,只有附著物所有權歸壹人所有的制度設計,才能既遵守“壹物壹權”的原則,又能維護物的經濟價值和社會的穩定與秩序。根據添附的壹般原理,動產與不動產發生添附時,添附的財產屬於不動產所有人,動產所有人有權要求不動產所有人給予合理的補償。動產附於動產時,附物壹般由原價值較大的壹方取得。如果各方原始值相等,就會有* * *。具體到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裝修、加建,當裝修、加建附於不動產房屋時,該附建物的所有權應屬於不動產房屋的所有權人,即出租人。翻新或者添附的物附著於出租人的其他動產時,根據雙方原物的價值、用途或者性質,確定該附著物歸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所有或者雙方共有,但因該附著而喪失原物所有權的壹方,有權獲得合理的補償。二、現行法律對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如何處理查封的規定然而現實生活情況多變復雜,查封作為物權法範疇的壹項重要制度,在我國頒布的物權法中並沒有規定。我國現行法律對房屋租賃糾紛中的附著物處理的規定可以在以下地方找到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其他財產。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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