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漢代皇權與法制的關系

漢代皇權與法制的關系

第四章漢代刑事法律制度

壹.法律思想

1,黃老之術盛行於漢初。

黃老是先秦時期的道家學派。“黃”指傳說中的黃帝,“老”指春秋末期的。這個學派以黃老之言為指導思想,故稱“黃老”。黃老學派作為壹個具有獨立思想體系的學派,形成於戰國中期。西漢初年的政治法律思想中,黃老思想最為盛行,其自身的理論也相應地得到了進壹步的發展。黃老思想的核心是“無為而治”,具體到治,就是輕薄,禁律。

漢初黃老思想之所以盛行,是因為經過秦暴政、農民起義反秦暴政和楚漢戰爭,當時的社會生產遭到嚴重破壞,經濟蕭條,人民貧困。“天子既然不能有兵家之誌,就騎牛車”(《史記·平準書》),“人吃人,死人過半”(《漢書·食貨誌》)。迫切需要與人民休戚與共,恢復社會生產。同時,漢初統治者經歷了秦末的農民起義,清醒地認識到國家的敲詐勒索和嚴刑峻法所造成的嚴重後果。黃老思想的推行,可以緩解社會矛盾,所以被取用和推廣。

2.西漢中期以後,儒學獨尊。

到漢武帝時,經過60年的休養生息,隨著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各種社會矛盾也相應凸顯。包括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與諸侯割據之間無可辯駁的矛盾,土地兼並盛行導致的商人、地主、農民之間的矛盾,與匈奴的民族矛盾。以及漢初黃老之術

顯然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統治者迫切需要壹種新的法律思想來解決目前的各種矛盾,繼續進行他們的統治。改革後的新儒家因為極力主張維護“大壹統”和“皇權專制”,而得到漢武帝的認可。在政治勢力的強力支持下,原本只是表達壹種政治倫理的儒家家族之言,迅速被推崇為政治、社會乃至家庭生活的最高準則,儒家的局面由此形成。

二。立法概述

漢初六十年,蕭何撰《九章律令》,舒以“禁律”為原則,修《章律邊》十八章。

西漢中後期,立法眾多,刑罰嚴厲。“法三百五十九章,大君四百九十九章,事八百八十二條,死刑三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余條。文書多為幾亭,纂者不能盡收(《漢書刑律錄》)

東漢時期,立法又由繁到簡——由簡到繁。

三。刑事法律制度

1,懲罰名稱

(1)反皇權、危害國家政權罪

危害政權罪,包括謀反罪及其相關的首隱罪和吃喝罪;

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包括擅闖罪(擅自進入皇帝居住的地方)、失圍欄罪(未能制止擅闖者)、擅闖罪(皇帝錯乘禮儀車出行);

侵犯皇帝權威的罪名有違聖旨罪、糾聖旨罪、超制罪等。

有損皇帝尊嚴的罪行,包括不敬、不敬、屈尊等等;

危害中央集權罪,包括隸屬阿拉伯黨罪、附隨利益罪、非義(爵位非直系繼承)罪;

(2)危害人身安全罪

殺人分為殺人、賊殺、打架殺人、戲殺、誤殺、致人殺人、藐視殺人、復仇殺人、瘋狂殺人等。

傷害罪分為打架傷害(打架中雙方各造成壹人受傷)、小偷傷害(各種形式的故意傷害)和盜竊傷害(搶劫或盜竊造成的傷害);傷害保護制度是指在壹定期限內,即“辜期”,由加害人對加害人的傷害承擔責任。如果傷者在期間內因傷情惡化而死亡,則傷者將以他殺論處。

(3)侵犯官方和私人財產罪

搶劫罪

盜竊犯罪

(4)思想和言論犯罪。

誹謗和中傷罪

言語不當罪

左撇子犯罪

(5)經濟犯罪

盜竊鑄造貨幣罪

私自冶鐵煮鹽罪

(6)職務犯罪

選舉欺詐罪

賄賂和行賄

因此,它不是直的(故意使無辜的人受到懲罰或故意使輕罪受到重罰)和縱的(故意使有罪的人得到減刑)

⑺軍事犯罪

2.懲罰

(1)系統

有死刑、肉刑、體罰、羞辱刑、監禁、流放刑、財產刑、贖刑。

(2)原則

拜托,這是漢朝法律賦予貴族官僚的法律特權。凡宗室貴族和600石以上的官員犯罪,執法者無權擅自作出判決,而需要“請皇帝作出裁決,由皇帝根據罪犯的具體情況決定減輕處罰。邀請制度源於儒家禮儀,強調道德等級的區分,是“尊卑”原則的具體體現漢武帝高第七年(公元前200年),建立了申請制度。

聽證贖回適用於各種刑罰,包括死刑。《漢律》進壹步確認了由來已久的錢物贖買原則,允許貴族贖買。

同情懲罰

先親後藏,這壹法制是在漢武帝宣帝時以“聖旨”的形式確立的。

(3)實施

在死刑執行中,建立秋冬季執行制度。

肖伯福主編《中國法制史》劄記(四)——漢代刑事法制

  • 上一篇:管理層對財務報告的責任是什麽?
  • 下一篇:環保垃圾分類宣傳口號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