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後,債務人在逾期借款通知書上簽字或蓋章確認債務的,保證人不必承擔責任。其實有很多朋友想了解這個問題。然後,邊肖和朋友們會壹起來了解主債權是否過了訴訟時效,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壹、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後,保證人是否仍負有保證責任?1.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在逾期借款通知書上簽字或蓋章,重新確認債務,保證人不必承擔責任。2.保證人在時效期間屆滿後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承擔保證人責任。保證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的,可以按照《關於訴訟時效期間雙方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受法律保護的批復》的規定辦理。視為保證人對主債權重新提供了擔保,保證人應按新的承諾承擔保證責任。3.保證人在催收期間的債權人借款通知書上簽字或蓋章的,不承擔保證責任。根據《關於借款人在逾期催款通知書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的批復》的規定,保證人在逾期期間債權人的借款通知書上簽字或蓋章不能視為保證人對超過時效期間的被保證債務的再次確認,也不能證明保證人放棄時效期間的抗辯權。4.保證人在債權人出具的承擔保證責任通知書上簽字蓋章的,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特別向保證人發出承擔保證責任的通知的,即使訴訟時效已過或保證責任期已過,只要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或蓋章,即視為保證人對原債務保證責任的再次確認,不能依據《關於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超過訴訟時效的批復》免除保證人的責任。5.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保證人可以不承擔保證責任。在壹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中,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即使債務人放棄時效抗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在債權轉讓時,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轉讓人的抗辯。二。保證責任多長時間?1.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2.在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3.具體來說,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超過此期限的保證責任,法律不予保護。保證期間在民法理論上屬於預定期間。所謂預定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期間,超過該期間,該實體權利將消滅。他來自實體法,實體權利將被消滅。《民法典》第681條是擔保合同,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民法典》第682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上就是網邊肖為您介紹的:“訴訟時效後主債權是否由保證人擔保?”當然,這只是壹個大概的解釋,具體發生在生活和工作中的事情還需要具體分析。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
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保證人享有對主債務人訴訟時效的抗辯權。
保證人未主張上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後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支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