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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後果分為

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律關系中法律地位的不同,教育法規定了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三種主要方式,即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1.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構成行政違法的消極法律後果。我國現行教育法相當壹部分以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為壹方,調整教育活動中的行政關系,具有行政法的屬性,違反教育法的行為具有行政違法性,因此行政法律責任是違反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法律責任。

根據相關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兩種: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1)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違法的工作人員,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采取的紀律措施。

根據1957頒布的《國務院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給予紀律處分:

A.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決議、命令、規章制度的;

B.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C.違反民主集中制,不服從上級決定和命令,壓制批評,打擊報復的;

D.弄虛作假,欺騙組織;

E.挑起事端,破壞團結;

F.失去立場,包庇壞人;

G.貪汙和盜竊國家財產;

H.浪費國有資產,損害公共財政;

壹、濫用職權,侵害人民利益,損害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

J.泄露國家秘密的;

K.腐化墮落,損害國家機關威信的;

長度其他違反國家紀律的行為。

行政處分的具體方式包括以下幾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

(二)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特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其他組織對違反特定行政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當事人給予的紀律處分和制裁措施。它是特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其他組織管理和履行維護公共秩序職能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包括以下含義:

A.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的行為。這使得它不同於民事懲罰和刑事懲罰。因為刑事處罰和民事處罰都是人民法院做出的。

雖然行政處罰是由行政機關作出的,但並不是所有的機關都有行政處罰權。行政處罰是壹種權力。只有依據法律法規具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才能實施行政處罰。[第頁]

B.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的處罰。這使其區別於行政處罰。

C.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處罰。只有依據法律法規必須處罰的行為才能處罰,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不能處罰。

D.行政處罰只能采取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只能針對那些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壹旦超越行政管理範圍,構成犯罪行為,就應當給予刑事制裁。

根據行政處罰的內容,行政處罰可分為精神處罰、財產處罰、人身處罰和行為處罰。

精神處分是承擔影響名譽的行政法律責任的壹種方式。它包含了財產和人身自由的性質,其目的是引起犯罪者的精神註意。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報批評、消除不良影響等。

財產刑是要求行為人承擔財產責任,即用經濟手段懲罰違法行為。其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支付懲罰性和補償性費用等。

行為處罰是剝奪或限制行政違法行為人特定行為能力的壹種處罰。其主要形式有:停產、停業、限期整頓、關閉企業;吊銷許可證、停止或者延期發放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扣留或者吊銷職務證書和駕駛證;取消資格;責令退回不合格產品等。

人身處罰是限制行政違法者的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

2.違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責任

違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教育法的規定,破壞平等主體之間正常的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這是壹種以財產責任為主要內容的責任。

《教育法》第81條原則規定了違反教育法的民事責任。

3.違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

違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違反教育法同時觸犯刑法時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承擔這個責任的方式是刑事制裁,也就是刑罰。

《教育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規定,對挪用、克扣教育經費,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破壞校舍、場地和其他財產,在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章規定,對下列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侵占、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二)擾亂義務教育學校教學秩序,情節嚴重的;(三)情節嚴重,侵占或者破壞學校校舍、場地、設備的;(四)侮辱、毆打師生,情節嚴重的;(五)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6)失職導致校舍倒塌,造成師生傷亡,情節嚴重的。[第頁]

“情節嚴重”是追究上述違法行為刑事責任時的必要條件,但在不同的行為中其含義是不同的。

實踐中,對於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方式並不只有壹種。比如刑事法律責任或者民事法律責任可以和行政責任同時追究,三種形式也可以合並。比如嚴懲學生的老師,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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