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協會名稱:陜西省廣東商會(以下簡稱“商會”)英文名:山西省廣東商會第二條協會性質:協會為促進省際經貿合作,由廣東自然人或法人在陜西省投資設立,經陜西省或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成立。
以聯合為目的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第三條本會宗旨: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社會公德和風尚,聚焦西部大開發,促進兩地經貿合作,堅持“熱情服務粵商,傳承發展”的宗旨
家鄉情,搭建合作平臺,促進企業發展”為宗旨。促進兩地經濟合作發展,主要業務是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第四條協會接受陜西省商務廳、陜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西北辦的業務指導。協會的登記機關:陜西省民政廳。第五條本會住所:陜西省Xi市。第二章業務範圍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壹)協調在陜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促進交流與合作,發揮橋梁紐帶作用;(二)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編輯信息刊物,收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三)開拓投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推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六)組織會員和企業參與社會慈善事業,承擔創建和諧社會的社會責任;(七)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委托的其他事項。第三章會員資格第七條本會會員資格: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本會會員應為在陜西省投資設立的廣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陜西省或陜西省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含與廣東合資)。
合作、股份制等在陜投資的國內外企業)。本協會將在年檢時將會員名單報登記機關備案。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章程;(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3)持有陜西省或陜西省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四)自覺參加商會組織的各種活動;(五)自覺按商會規定繳納會費;(6)遵守商會的規章制度。第九條入會程序如下: (壹)申請入會;(二)填寫會員申請表,並提交法人或個人營業執照和身份證(復印件);(三)入會申請由本會會員發展部審核;總裁辦公會審議;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四)繳納年度會費並發放會員卡。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三)提出議案、建議和監督的權利;(四)協會牽頭的合作項目有優先參與權;(5)自由退出會議的權利。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二)執行本會的決議;(三)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四)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五)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六)向本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七)積極參加商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第十二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如下: (壹)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萬元;(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0元;(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的會費為5000元;(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的會費為3000元;(六)單位會員每年會費為1000元。第十三條會費按年繳納,每年6月5438+10月1日至3月31日繳納會費。3月31前,會員因現金流困難不能按時繳納會費,可提前30天向商會提出延期。
書面申請繳納或分期繳納會費,經商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後,方可延期或分期繳納。無故或故意不繳納會費者,按本會章程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四條會員應當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卡。會員壹年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該年度會費不予退還。第十五條不遵守章程的會員,由理事會進行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由董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審議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行使職權。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選舉或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采用委派制)、理事、監事、監事;(二)審議董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三)審議理事會關於罷免委員的建議;(四)對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六)制定或修改章程;(七)制定或修改本組織的選舉辦法;(八)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九)決定終止。(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會員大會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經董事會表決並報業務指導部審批。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董事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含五分之壹)的成員提議,可以召開成員大會。第二十條監事會召開成員大會前,必須對成員進行審查,確認會議及決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二十壹條會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會員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員通過方可生效。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選舉方式:制定或修改章程和會費標準;會長、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理事、監事、監事的選舉或罷免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表決,其他表決可以舉手。妳可以投票贊成或反對正式候選人,也可以選擇另壹個人,也可以棄權。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監事會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並在會後通知全體會員。第二十四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按委任制)和理事組成。
商會的決議和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董事任期與股東大會任期相同,期滿可連選連任。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提交審議提案;(二)提請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和理事,供審議;(三)選舉或者補選執行董事;(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和財務報告;(五)審議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增設常務副行長、副行長的事項;(六)決定商會的具體工作和業務;(七)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八)決定商會內設機構的設置,領導商會內設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十)制定商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十壹)決定新會員的加入和對會員的處罰;(十二)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聘任制),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和實體的主要負責人及其報酬;(十三)決定商會的其他事項。第二十六條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三分之壹以上(含三分之壹)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並有監事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的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也可由會長委托常務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應當對所作決議形成會議記錄,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在會後向全體董事公告。第三十條本會理事會成員超過50人(含50人)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執行董事由董事會從董事中選舉產生,行長、執行行長、執行副行長、副行長、秘書長(采用委任制)不設。
可兼任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主席、執行主席、執行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命)和執行主任組成。第三十壹條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第壹、二、四、五、六、八、九、十壹、十二、十三項職權。第三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三分之壹以上(含三分之壹)的執行董事可以提議召開執行理事會。第三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執行董事出席並有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也可由會長委托常務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作決議形成會議記錄,由監事簽字確認,並於會後通知全體董事。第三十六條協會設立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由監事和監事組成。監事會主席和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連選連任。總裁、執行官
本行行長、常務副行長、秘書長和董事不得兼任監事。第三十七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的領導,認真履行職責。第三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年度工作;(二)監督大會選舉或罷免程序的有效性和表決結果的合法性;(三)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的情況;(四)檢查商會的財務會計資料;(五)出席主任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有權向主任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有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當會長、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及其他管理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時,要求其糾正,必要時要求其向會員大會或政府報告。
相關政府部門的報告。第三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監事通過。第四十條監事會應當對所作決議形成會議記錄,並通知全體成員。第四十壹條協會根據需要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根據章程規定,它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研究解決或者處理商會的日常重要事務;(二)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單位主要負責人,確定其薪酬待遇;(三)處理突發事件及其他事務。第四十二條校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三分之壹以上(含三分之壹)的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第四十三條行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第四十四條行長辦公會議由行長召集並主持;也可由會長委托常務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五條行長辦公會議應當形成決議紀要並通知全體執行董事。第四十六條商會設會長、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協會的會長、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總裁,執行總裁
常務副行長、副行長任期四年(特殊情況下任期不超過1年),任期不超過兩屆;秘書長已經任命。第四十七條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八條本會會長、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監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2)在本商會有較大影響力;(三)會長、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不得超過70歲;(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四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四)根據商會的財務制度,審批商會的財務收支;(5)代表商會參加會議和社交活動。第五十條本會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參與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決策;(2)院長不在時,院長授權其主持工作。第五十壹條本協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以下職權: (壹)主持商會職能機構的日常工作;(二)組織實施商會年度工作計劃;(三)組織編制商會年度財務預算;(四)協調和指導各職能機構的工作;(五)提名、評審商會職能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並報會長辦公會審議;(六)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十二條本會屆內董事、執行董事的變更和增補: (壹)董事、執行董事的變更:本會董事、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董事、執行董事的,負責人或執行董事單位可在30日內選擇其他相應人選繼任,書面報告理事會後同意變更。
更重要的是,通知所有會員並由會員大會批準;超過壹年未申請變更的,視為自動放棄董事、執行董事資格。(2)增加理事和執行理事:協會可根據會員單位數量的增加,適當增加理事和執行理事。(1)增加董事的,由會員單位向秘書處提出申請,秘書處召開股東大會後通知全體會員。(2)增加執行董事的,由董事單位向秘書處提出申請,由秘書處組織召開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確定後,應通知所有董事。第五十三條本會屆內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制)、監事的變更和增補: (壹)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制)、監事、監事的變更: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制)、監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原職務的,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擔任。
選擇其他相應人選接替的,書面報告後經會員大會批準變更的,應當告知全體會員,並自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機關備案,同時抄報行業。
對主管部門進行指導;超過壹年未申請變更的,視為自動放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監事資格。(二)增設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協會可根據會員單位數量的增加,適當增設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1)如增加副會長,理事單位向秘書處提出申請,秘書處召開會員大會後通知全體會員。(2)增設常務副會長的,由副會長單位向秘書處提出申請,由秘書處組織召開理事會。理事會選舉同意後,由會員大會確認,並通知全體會員;(三)增補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抄送業務指導主管部門。(3)會議期間不接受增加監事。第五十四條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常務會長、監事的變更:本會會長、常務會長、監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常務會長、監事的,會長、常務會長、監事應當提前30日書面報告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
會,並可以推薦其他相應的候選人擔任會長、執行會長、監事會主席。理事會收到會長、執行會長、監事的報告後,應在30日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候選人。
(可單獨推薦),並提交大會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會長變更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協會應當及時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相關材料報送登記主管機關審批,經批準後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執行總裁和監事會主席經股東大會批準後,需
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並向登記機關備案;同時,抄送業務指導主管部門。第五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罷免(采用委任制): (壹)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商會章程或者嚴重失職的相關責任人,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業務指導主管部門可以提出罷免;(二)理事會收到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業務指導主管部門提出的罷免建議後,應當討論並召開會員大會,對被罷免的有關負責人提出罷免動議;(三)被提出罷免的相關負責人有權在成員大會上就罷免議案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四)罷免提案必須經協會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員通過;(五)罷免提案應在會後3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登記機關和業務指導主管部門。第五十六條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聘請關心支持商會工作、熱心為粵商服務的各方知名人士擔任商會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第五十七條在本會換屆選舉中,由本屆理事會選舉產生的換屆選舉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商會換屆選舉工作: (壹)向會員大會提交換屆選舉會議議程;(二)向大會提交商會選舉辦法(包括差額選舉和選舉辦法等));(三)向會員大會提交新任會長、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理事、監事、監事(含30名以上會員聯名推薦)候選人名單。
考生);(四)審查各候選人的資格,並在股東大會上說明各候選人的資格和推薦情況;(五)組織召開會員大會,選舉新壹屆商會的會長、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理事、監事、監事;(6)商會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和理事組成。理事會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壹,具體人數可根據商會的實際情況確定。
具體確定;(七)董事會成員超過50人(含50人)的,由董事會從董事中選舉產生執行董事,行長、執行行長、執行副行長、副行長、秘書長(按選舉制)不得兼任執行董事。
執行董事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壹,具體人數可根據商會的實際情況確定。商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和執行理事組成。
理事會;(8)商會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和監事組成。
第五章內部管理第五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壹)會費;(2)捐贈;(3)政府資助;(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5)興趣;(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九條本會的財務職責和管理由商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商會資金的審批權限由商會理事會審查批準。第六十條本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協會將接受主管稅務和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六十壹條協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布。商會應向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
不得拒絕、隱瞞或者謊報會計信息。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任免由董事會批準。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第六十二條本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交接清楚。
繼續。第六十三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並將有關資料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公布。第六十四條協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人、會員和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討論壹下。對捐贈人、會員和監事的詢問,商會應當及時、如實給予答復。第六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第六十六條會長、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和協會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回,並經會員大會審議;構成犯罪
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七條協會發生會員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和清算時,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第六十八條本會印章管理由商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和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權限由商會理事會審批。第六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職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關於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十條本協會應當每年按規定時間向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和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機關的年度檢查。第七十壹條重大活動備案報告由商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協會將開展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選舉領導機構和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和秘書等重大活動。
會議如變更負責人以上的書長;舉辦大型論壇、組織展覽和銷售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拍賣、投資或承辦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含港澳臺)活動,接受境外人士65438萬元。
貨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機關作出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部門的指導。本協會的主要問題
案例報告均為書面形式,主要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第七十二條信息披露工作,商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程序,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公平,促進其規範運作,維護會員權益。
合法權益。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第七十三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第七十四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經陜西省商務廳審議通過,並報陜西省民政廳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第七十五條本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終止,由理事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議案: (壹)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的;(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第七十六條終止協會的議案,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第七十七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清算結束時,商會應當:
自登記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第七十八條社團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社團終止。第七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第八十條本章程於2011年4月28日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第八十壹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第八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