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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不服處分決定起訴高校,法院判決!?

壹滴水可以折射出太陽的光輝。

壹個案件可以彰顯法治。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真相時代新風尚”專欄,帶妳回到那些閃耀的“小案”,追憶其中蘊含的“真相”,感受每壹個司法案例中所弘揚的公平正義正能量。本期給大家帶來壹個案例,壹個大學生因為替對方代考被開除,不服處罰,決定起訴某高校。

大學生毛和孔在期末考試中互相作弊。被學校開除後,他們認為處罰過重,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認定毛某、孔某存在嚴重作弊或者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駁回其訴訟請求。

案例回顧

毛和孔都是雲南某高校2019的學生。

2023年5月23日,毛在駕校培訓,讓同年級不同班的同學孔代為參加“形勢與政策”課期末考試。孔同意了毛的意見,並實際參加和完成了考試。壹周後,孔某在外兼職,讓毛某代替自己參加“形勢與政策”課期末考試。毛某同意孔某並實際代為參加和完成考試。

不久,雲南某高校接到學生實名舉報,調查毛、孔是否存在替考行為。毛和孔承認了互相替考的事實。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學校作出分別開除孔、毛的決定。

孔、毛不服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提出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並組織聽證後,分別對孔、毛作出復核決定,維持原決定。

孔某、毛某認為雲南某大學作出的處分決定、復查決定侵犯了其受教育權,存在適用法律錯誤和明顯不當,向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壹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上訴期間孔、毛均未上訴,壹審判決依法生效。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主觀上對“替考”有錯誤的理解,存在壹定的僥幸心理。原告通過參加考試,主動為自己和他人完成《形勢與政策》課程期末考試,應對自己的選擇和行為後果負責。他的行為屬於“嚴重作弊或者擾亂考試秩序”,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開除學籍的情形。被告作為高等學校,有權對案件涉及的處罰作出決定。

替考行為本身屬於冒充他人完成應當由他人獨立完成的知識考核或者讓他人冒充自己完成應當由自己獨立完成的知識考核的學術不誠信行為。原告以“不誠信行為”回報“不誠信行為”的理解和行為,不僅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關於教育的規定,也不屬於“誠實守信,報恩”的應有之義,不應予以鼓勵和認可。原告應該為自己制造不誠實。

因此,雲南某大學作出的處分決定和復核決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性質準確,處罰適當,不存在違反法定程序、越權、濫用職權或明顯不當等依法應當撤銷的情形。原告請求撤銷開除學籍決定和復核決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

法官的頭腦

何文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審判員

本案中,原告認為,被告沒有將高校的教學行為、與教學相關的行政管理行為是否規範、其他學生是否在考試中作弊納入調查範圍和綜合考量,僅考慮原告兩次考試的事實,就作出開除原告的處分決定,量刑過重。合議庭評議後認為,不存在依法應當撤銷被告作出的處罰決定和復核決定的情形,原告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當駁回。

為了實質性地妥善解決行政糾紛,充分發揮法律的社會作用,合議庭本著“懲戒失信只是手段,鼓勵誠信才是目的”的理念,以“結案了結政風和人之間的和諧之事”為目標,對原告主觀上弱化學術誠信的嚴肅性,忽視高等教育的目的,不考慮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家庭教育、自我教育在自我成長中的影響,進行了多方位的引導。

宣判後,原告表示已充分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和嚴重性,願意接受判決。他會引以為戒,積極面對自己未來的學習、工作和生活,腳踏實地的對待生活,努力做壹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希望每壹個有幸成長在新時代的青年,都能自覺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愛國、敬業、誠信、友善,不斷推動在全社會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良好風尚。

人民陪審員的思想

盧建平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

作為壹名人民陪審員,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積極作用,是我的職責和使命。有幸作為合議庭成員參與了本案的審理,深有感觸。

我們應該如何培養下壹代?我們應該培養什麽樣的下壹代?如果不支持學校的處罰決定,那就是對所有努力學習的學生最大的不公平,讓學生和家長真正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讓我們新時代的新青年通過這次試煉學會擔當,學會腳踏實地,學會真善美。於是我在法庭調查階段詢問了原告的年齡,原告是否知道學生的主業,在學業和其他事情發生沖突時哪個更重要,想引導原告認識到,只要他能正視自己的錯誤,敢於承認錯誤,並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改正,他就是壹個好孩子。

希望廣大大學生珍惜現有的學習機會,誠實守信,遵紀守法,講信義講道德,紮紮實實練好本領,努力做壹個有擔當、有理想、有抱負,將來對國家有用的人。

專家評論

梅揚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在這種情況下,毛和孔無疑是在互相試探。對此,無論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還是《雲南某高校本科生招生管理實施細則》、《雲南某高校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等校規,學校都賦予了毛、孔“開除學籍”的權利;學校整個過程也嚴格遵循正當程序,不僅在處分作出前給毛、孔陳述和申辯的機會,而且在處分下達後給他們上訴權和舉行聽證會的權利;另外,在學校相關宣傳工作已做到位的情況下,毛某、孔某明知替考行為違法違紀,仍無視禁令,兩次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情節較為惡劣和嚴重。根據“過罰”原則,學校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是合理的、適當的,並不是“小題大做”。

本案判決於法有據,於情於理,有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化學生的規則意識,培養誠信理念。因為考試對於學校來說是壹項非常重要的教育教學活動,是檢驗教師教學效果、衡量學生學業水平的重要依據,保證其公平公正是應該的。考試不僅考專業,還考品德。專業可以補考,品德不可以。廣大同學要以毛、孔為戒,遵紀守法,誠信考試,杜絕作弊,不要用運氣賭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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