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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服務貿易的國內法規和保障措施研究?

下面是仲達咨詢公司帶來的關於建築服務貿易國內法規和保障措施的研究,供大家參考。

世貿組織最基本的目的是促進世界經濟和貿易的發展。烏拉圭回合最終成功地將服務貿易納入了多邊貿易體系。然而,作為談判和妥協的結果,《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本身並沒有完全解決服務貿易領域的所有主要問題,其條款存在許多模糊之處。這顯然不利於服務貿易自由化。

因此,GATS授權成員國繼續就壹些懸而未決的重大問題進行談判並制定規則。“國內監管”和“緊急保障措施”(簡稱ESM)是新壹輪服務貿易談判的焦點議題。這些問題的談判和新規則的制定也將對各國建築業和國際建築服務貿易產生巨大影響。

1國內法規和無害環境管理問題的背景

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要素自由流通為基礎的經濟全球化趨勢風起雲湧,所謂的無國界經濟正在全球範圍內形成。自20世紀60年代服務貿易出現以來,其規模和內容也迅速擴大。它獨立於商品貿易,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壹直在上升。其總額已超過1萬億美元,約占國際貿易總額的1/4。WTO的主要目的是促進要素的自由流通,從而實現資源在全球範圍內的優化配置,提高各國的福利水平。其目標是建立壹個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持久性的多邊貿易體系,包括貨物、服務、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和知識產權,以鞏固關貿總協定貿易自由化和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成果。

然而,盡管貿易自由化已成為當今世界經濟的主流,但貿易保護主義仍在湧動。基於自身的政治和經濟考慮,締約各方往往采取各種市場準入限制和貿易壁壘。就服務貿易而言,盡管沒有關稅壁壘,而且烏拉圭回合結束時對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限制性承諾已被寫入減讓表,但各成員仍在實施大量其他類型的管理措施——WTO將其命名為“國內法規”,這已成為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巨大障礙。在建築服務貿易領域,成員國對建築服務的管理法規尤其“多而異”。壹方面,世貿組織成員有權也需要利用某些國內法律法規來規範其國內建築市場和活動。另壹方面,各成員實施的大量不同的法律法規給建築服務貿易自由化帶來了巨大障礙。因此,要推進建築服務貿易自由化,解決這壹矛盾已成為關鍵問題。與此同時,“緊急保障措施”問題也成為服務貿易自由化進程中的壹個焦點。安全保障措施是國際貿易協定中常用的條款之壹,它為締約方保護本國產業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然而,由於貿易保護主義和保障條款本身的缺陷,該條款經常被濫用,成為貿易自由化的障礙。由於利益的不同,WTO成員對服務貿易領域的保障措施壹直存在爭議。

由於上述“國內規定”和“保障措施”的濫用已經嚴重影響了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發展,違背了世貿組織的宗旨和目標,而GATS的相關規定由於成員的妥協仍然模糊不清,因此世貿組織授權成員繼續談判並制定規則,而這些新規定對成員的經濟利益影響很大,成為新壹輪服務貿易談判的焦點。

2國內法規和無害環境管理問題對中國建築服務貿易的影響

在世貿組織的行業分類中,建築業屬於服務業。因此,作為服務貿易領域的談判,國內法規和保障措施及其新規則的制定必將對各國建築業和國際建築服務貿易產生巨大影響。就國際建築服務貿易而言,世貿組織成員盡快就上述問題達成壹致,有利於國際建築服務貿易的自由化和發展。

就我國建築業而言,行業的資金、技術、管理和整體經濟效益仍處於較低水平。國內外市場隔絕,競爭經驗和能力欠缺。如果國內建築服務市場全面開放,國外的競爭者必然會給中國的建築業帶來很大的沖擊。國內法律法規是保護國內建築業的有力手段;應急保障措施壹旦確立,還可以為建築業提供壹個“安全閥”,對控制外國競爭者進入我國建築市場及相關活動起到重要作用。

同時,國內法規和緊急保障措施是影響中國建築業進入國際建築市場的重要因素。與服務貿易領域的其他行業相比,中國建築業已成為中國服務貿易的主要出口行業,也是中國在新壹輪WTO服務貿易談判中向相關成員國要價的主要部門。2001年,我國對外承包工程、設計咨詢和施工服務出口成交額達到98億美元,占服務貿易出口總額的30%。近年來,我國對外承包工程規模已達到國內建築市場的5%,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促進了設備材料出口(2002年高達約60億美元)。因此,建築服務貿易在中國服務貿易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中國在2002-12年向WTO提交的報告顯示,中國的建築和工程設計企業在進入國外市場時,遇到了其他國家各種“國內法規”的限制,對中國建築業“走出去”形成了巨大的障礙。

3國內監管問題的起源和發展

服務貿易主要是“隱形貿易”,往往生產、銷售、消費同時進行,不經過海關。因此,其管理模式與貨物貿易有顯著區別:貨物貿易依靠關稅,相對清晰、客觀、統壹;但是,服務貿易取決於各國的國內法律法規,而這些法律法規往往具有鮮明的行業特點和不同的要求。壹方面,由於各國服務業發展水平和管理方式不同。另壹方面,服務部門之間差異很大,很難統壹世界各地服務部門的管理標準和要求。

有鑒於此,WTO將這些措施命名為“國內法規”,並授權成員進行談判。“國內條例”是指不屬於GATS第16條和第17條的五類非歧視性措施(資格要求、資格程序、許可要求、許可程序和技術標準),它包括“壹成員的任何措施,無論是以法律、條例、規則、程序、決定、行政行為的形式還是以任何其他形式”。為便於成員討論,WTO秘書處對構成“國內法規”的五類措施提供了以下參考定義(GATS自己並未定義):(1)資格要求是指服務提供者為獲得證書或執照必須滿足的實質性要求,通常與教育、考試要求、實踐培訓、專業經驗或語言要求等事項有關;

(2)資格程序是指與管理資格要求相關的行政規則或程序規則,包括申請人為了獲得某些資格而必須遵循的程序(包括需要滿足的行政要求)。具體例子有:在哪裏報名參加教育計劃、報名需要滿足的條件、獲得資格的替代途徑(如資格等同)、組織資格考試等。

(3)許可要求(Licensing requirements)是指服務提供者為了獲得提供某種服務的正式許可而需要滿足的實質性要求,包括住所要求、費用、設立要求、註冊要求等。

(四)許可程序是指與許可申請的提交和審查有關的行政程序,包括許可聽證的時限、申請許可所需材料的數量和信息總量等措施;

(5)技術標準是指既可以適用於服務特性,也可以適用於定義本身和服務交付方式的要求。比如壹個標準可以規定申請審計服務的內容,這時就關系到服務的定義,另壹個標準可以列出審計師應該遵守的道德準則或者行為準則。

目前,WTO負責國內法規的談判,由服務貿易理事會於6月5438+0999-04日設立(此前由專業服務工作組負責),相關談判已取得不少進展。在美國、澳大利亞等國的推動下,服務貿易理事會經過4年的反復磋商和討論,於1998-12通過了會計部國內規章制度,為其他專業服務部門的相關談判提供了重要依據和參考。世貿組織準備將其擴展到其他“專業服務領域”以形成普遍規則,並已要求其成員首先在國內征求意見。在上述“專業服務領域”中,包括建築設計、工程服務、城市規劃等建築服務領域。

與此同時,世貿組織開始匯編成員提供的國內法規各種限制的例子。2002-12中國根據中國建築工程設計企業在進入國外市場時遇到的幾種國內法律法規限制,向WTO提交了壹份報告,其中列出的壹些限制被服務貿易理事會秘書處正式列入“國內法律法規限制實例”。2003年2月,日本提交了基於會計準則的“國內法規附件草案”的正式提案,並根據成員的意見於2003年5月提交了第壹份修訂草案。目前,世貿組織成員已在日本提案的基礎上開始實質性談判,並就日本提案的部分內容提出了補充或替代案文。2003-07-01歐盟和印度分別提交了“許可程序指南”正式提案和關於承認的非正式提案,並就各自關註的問題提出了意見。

從中國建築業的角度來看,目前關註的問題是,我們應該積極分析和研究國內監管問題的哪壹個或幾個領域來制定標準,或者在某壹個領域解決哪些問題,對日本、歐盟、印度等成員的提案應該持什麽意見。

4保障措施的起源和發展

保障措施是國際貿易協定中最常用的條款之壹,在有效保護成員國內產業安全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形象地說,它是WTO機制中的壹個“安全閥”。因此,自WTO成立以來,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員數量不斷上升,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國內服務業相對落後,壹些部門或行業很可能在服務貿易自由化進程中受到嚴重損害。因此,有必要使用壹套保障機制來妥善保護它們。

但是,如果保障條款被濫用,必然會阻礙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發展。因此,避免保障措施的濫用,防止“灰色區域措施”的蔓延,也成為推動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壹個關鍵。烏拉圭回合將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作為議題之壹,最終達成了《保障措施協議》。它由14條款和1附件組成,主要內容包括:實施保障措施的條件、保障措施的調查、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的確定、保障措施的實施、臨時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審議、補償談判和報復、對發展中成員的特殊待遇、禁止“灰色區域”措施、通知和磋商、多邊監督和爭端解決等。該協定確立了保障措施的非歧視性以及嚴格的執行條件和程序。世貿組織高度重視保障措施規則的制定,並指定GATS規則工作組負責相關談判。GATS第10條(緊急保障措施)第壹款規定“關於緊急保障措施的多邊談判應在非歧視的基礎上進行”,並要求談判應在1998-01-01之前結束。然而,由於涉及的利益巨大,各方分歧明顯,《GATS規則》工作組多次無法在規定時限內結束談判。作為全球最大的服務出口國,美國顯然從自身利益出發,希望服務貿易的“障礙”越少越好,因此壹直在“質疑”ESM談判的“必要性”。然而,大多數發達成員,包括壹些發展中成員認為,由於服務貿易條款的復雜性和保障措施的貿易限制,對緊急保障機制的可行性和如何使用存在疑慮,因此應謹慎處理。然而,以東盟為首的壹些發展中成員非常積極地參與了無害環境管理談判,並向秘書處提交了具體的框架提案。就建築服務貿易而言,保障措施的關鍵在於如何界定對壹國建築業的“嚴重損害”,壹旦發生“嚴重損害”可以采取什麽措施,以及采取緊急保障措施可能產生的影響。

5 .研究國內法規和保障措施的原則

世貿組織協定的等級效力僅低於成員國憲法,高於其他國內法,所有成員的服務貿易管理制度和行政審批活動均在其管轄之下。因此,國內法規和保障措施對國際建築服務貿易和中國建築業的發展影響很大。為了維護中國建築業的利益,充分利用多邊規則制定的機遇,為中國建築服務出口創造良好的環境,有必要從中國建築業和國際建築服務貿易的角度研究上述相關議題,並向WTO提出中國的建議。

(1)根據促進貿易自由化、促進市場合理競爭和適當保護的原則,通過對上述“國內法規”和“保障措施”的研究,明確哪些國內法規構成建築服務貿易領域的貿易壁壘,並對如何進行規制進行了探討,提出了相關的原則、措施和方案。本文研究了建築服務貿易領域“保障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而探討了其合理可行的運行機制。研究的關鍵是如何在滿足成員方對其國內建築市場合理管理的基礎上,盡可能減少各種國內法律法規造成的貿易壁壘,促進建築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發展。

(2)從維護中國建築業利益的角度出發,通過有針對性的研究,充分利用在“國內法規”和“保障措施”問題上多邊規則制定的機會,最大限度地實現中國的目標,這不僅有助於中國在WTO規則框架內妥善保護中國建築業,促進其改革和發展,而且可以盡量消除和減少建築業“走出去”時遇到的障礙,為中國建築服務出口創造優勢。

6結束語

“國內規定”和“緊急保障措施”已成為服務貿易自由化進程中的熱點問題。建築業在中國服務貿易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研究上述問題對建築服務貿易的影響以及我國運用WTO規則保護建築業的對策,創造有利於我國建築業走出去的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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