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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主要內容

壹是在基本原則中增加“綠色原則”,努力營造環境保護立法環境。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二是完善了自然人制度,加強了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

1,增加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胎兒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這壹規定是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新增的規定,也是在起草和審議過程中備受關註和討論的規定。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降低了。

《民法通則》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3.完善監護制度。

(1)擴大了病房範圍。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範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民法通則》摒棄了“精神病人”的概念,表述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內涵上,它註重法語。

從廣義上講,擴大了保護範圍。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加劇,老年人因疾病等原因導致壹定程度的識別能力和認知能力缺失的情況越來越多。除此之外,還有壹定數量的智障和植物人,以及壹些因為態度和習慣不好(如浪費、酗酒、賭博、吸毒等)而缺乏意思能力的人。).

他們的生活習慣與常人不同,行為能力因對某些物質的依賴而經常處於不穩定狀態,所以大多數國家都選擇將其列為限制行為能力的範圍。

(2)確立監護的範圍和順序。

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權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配偶;(2)父母與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精神病人工作的單位已被刪除。

第1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4)增加了成年人故意監護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與其近親屬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其監護人。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完善法人制度,進壹步細分法人資格。

第九十七條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法人機關被撤銷的,該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承繼的法人機關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法人機關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法人機關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條?城鄉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鄉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零壹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進行履行職責所需的民事活動。

未成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權。

第四,完善對民事權利的保護,特別是對知識產權和虛擬財產的保護。

1,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獲取並保證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他人個人信息。”

這壹次,個人信息的保護被寫入民法總則。與以往最大的不同在於,它明確了個人信息的所有權關系,意味著個人可以將信息視為壹項民事權利。如果這種民事權利受到侵害,被侵害人有權獲得法律救濟。這是隨著社會和經濟的變化而對法律進行的重大調整。

2.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壹種,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知識產權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在《民法通則》中,對知識產權的客體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並通過單獨的法律法規為知識產權預留了空間。

3.加大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

《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將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如互聯網賬號、遊戲設備、q幣等網絡財產)寫入民法總則,不僅符合經濟社會和人民生活發展的現實需要,也為多元化後進壹步加強民法意義上的虛擬財產保護奠定了基礎。

數據和虛擬網絡財產是壹種特殊的東西。

第五,完善民事責任制度,細化不同情況下的責任分擔方式。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的法律後果。關於民事責任,《民法通則》主要規定如下:

1.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履行民事義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列舉了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懲罰性賠償等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

3.為整頓社會風氣,鼓勵見義勇為行為,因自願緊急救助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緊急救助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不讓見義勇為者‘流血流眼淚’,壹直是公眾的呼聲。針對目前我國因見義勇為行為引發的糾紛案件,《民法通則》以法律形式鼓勵和保護見義勇為行為,壹定程度上消除了見義勇為行為的後顧之憂。

此外,侵權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損害自己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六是訴訟時效延長,維權空間進壹步擴大。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權利將不受保護的壹種法律制度。關於訴訟時效,《民法通則》主要規定如下:

1,壹般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為三年。

《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將現行《民法通則》規定的壹般訴訟時效期間由兩年延長至三年,可以適應社會生活新情況不斷出現、交易方式和類型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系更加復雜的現實和司法實踐,有利於建設誠信社會,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增加了特別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191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從18周歲開始,可以在18周歲到21周歲之間向法院主張權利。

如果在特定情況下暫停、中斷甚至延長期限,則可以長於21歲。

增加受性侵害未成年人訴訟時效的特殊起點,為受性侵害未成年人成年後尋求法律救濟提供機會,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擴展數據:

民法通則的八大變化;

壹、民法通則的變化

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時間按照“出生證明記錄→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錄→其他證明”的順序確定,改變了《民通意見》規定的“戶籍證明記錄→出生證明記錄→其他證明”的順序。

二。民法通則的變化2

第16條:胎兒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具有權利能力,但分娩時死亡的除外。

該規定將胎兒利益的保護範圍從《繼承法意見》第45條確立的繼承“特別部分”制度擴大到“接受贈與”。

三。民法通則的變化3

自然人限制行為能力的年齡起點由《民法通則》中的10周歲改為8周歲。

如果妳不明白它為什麽要如此修改,妳不妨去參觀壹下侃侃的幼兒園和孩子們,以了解它的合理性。

四。民法通則的變化4

(1)取消“相關組織預先指定”,相關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2)增加了“臨時監護人”的規定。

(3)增加“未成年父母遺囑指定監護人”制度。

(4)增加“故意監護”,即完全行為能力人“未雨綢繆”,通過與相關主體協商,提前確定自己未來的監護人。

(5)規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監護資格應當與“贍養、扶養、撫養”的義務相分離,即在監護資格被撤銷後,應當繼續履行相關義務。

動詞 (verb的縮寫)民法通則的變化五

(1)建立財產托管人“輕微過失免責”規則。

(2)被宣告死亡的死亡時間的確定:壹般情況為“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特殊情況為“事故發生之日”。

(3)規定死亡宣告撤銷後婚姻關系自行恢復的例外:配偶壹方聲明不願自行恢復。

不及物動詞民法通則的變化六

《民法通則》將民事法律行為界定為“法律”行為,因此“民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有著實質性的區別。《民法通則》果斷去除了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評價,即只要以意思表示為要件,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化的行為,都是民事法律行為。

七。民法通則的變化七

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1)單方面行為和契約行為不再區分。只要行為與其能力相適應,在滿足其他有效要件的前提下是有效的;超越能力範圍實施的行為效力待定。

(2)這壹規定結束了舊法時代區分評價“單方行為”和“合同行為”效力的局面(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單方行為無效,合同行為的效力或效力待定)。

八。民法通則的變化八

在《民法通則》中,撤銷權的行使期限采取壹刀切的規範模式:主觀標準為1年。

《民法通則》將其分為三種情況:

(1)欺詐且顯失公平——主觀標準1年;

(2)脅迫——從脅迫行為結束之日起1年;

(3)重大誤解——主觀標準為3個月。

此外,上述三種情形的時效期間最長為五年(從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中國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國法律法規信息庫:中國人與國家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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