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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名男子因喪事被公司開除,底層工人有哪些辛酸的故事?

在上海做保安的王先生,因為父親病重,回到了安徽老家。在回上海的路上,他得知父親去世,回家參加葬禮。後來公司以曠工為由將其辭退,並拒絕支付非法解除勞動的賠償金。上海市兩級人民法院先後判決公司需要賠償,並指出王先生請假是有原因的。他回老家給父親辦喪事,是可以理解的,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倫理和良好習俗。對涉事公司也應以普通好人的寬容和同理心對待。

最近,這件事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註。65438 10月26日,瀟湘晨報記者從王先生的代理律師處獲悉,王先生已於65438年6月9日收到涉案公司的賠償款,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目前已返回老家。

回家參加葬禮後,公司說請假沒批,辭退了。

王先生52歲,在上海安盛物業有限公司做保安近13年。

根據王先生此前在庭審中的介紹,2020年6月5438+10月5日晚,其姐姐打電話通知其在安徽宣城涇縣的父親病危。當晚,王先生向主管請假,主管讓王先生第二天辦理手續。

65438年10月6日,王先生提交了壹份請假條,由保安隊長李和小區經理簽字。65438、2020年10月7日上午,王先生接到電話,稱公司未批準被告請假,王先生乘車返回上海。當晚,王先生還在回上海的路上,得知父親已經去世。

王先生通知了主管李,主管李讓王先生安心回家處理父親的事情,他連夜趕回老家。王先生說,公司再也沒有聯系過他,也沒有催促他復工。父親下葬後,王先生安頓好家人,於6月65438+10月65438+4月4日下午4點左右回到公司。

2020年6月365438+10月31日,上海安盛物業有限公司書面通知王先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內容是:妳於2020年6月5日向公司申請事假,65438+10月6日-65438+10月65438+3月3日。根據上海安盛集團有限公司考勤管理規定,連續事假三天以上者,需報集團公司領導批準。但未經批準,妳從65438年6月6日起離職回安徽老家,直到65438年6月5日才回到崗位,根據公司考勤管理規定應視為曠工。即使扣除三天喪假,妳的曠工天數也達到了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標準,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公司有權依法辭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鑒於此,公司現通知妳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妳在公司的最後壹個工作日是65438+10月30日,從65438+10月30日起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此後,王先生不服辭退決定,拒絕辦理交接手續,並於2月10復工後在小區門口拒絕離開。2月10,王先生也報了警。警員告訴他,如果對解除合同不滿,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並要求王先生離開小區大門,疫情期間不要在公共場所非法逗留。

2020年3月27日,王先生申請仲裁。上海青浦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判決安盛公司支付王先生2020年3419.3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269.04元、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865.16元。

公司:想去就去,想回去就回去。情在法在理,說不通。

安盛不服,將王先生起訴至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安盛公司在起訴狀中稱,2019年2月24日至201年2月24日期間,王先生在未報集團總公司批準的情況下,利用事假壹天,年假與事假串聯穿插,實際達到2065438年2月24日至31日連續八天,故意規避連續休假需集團公司批準的規定。65438 2020年10月6日上午7時左右,王先生以父親病危為由,突然向65438年10月6日至6月3日請假,並將請假申請表交給被告保安。審批沒有通過,王先生就坐車回家了。

王先生得知請假未獲批準後,已經在65438年6月7日回單位的路上,因為在路上接到父親的電話而返回老家。5438+04年6月6日下午才回到上海,5438+05年6月6日才開始工作。

安盛表示,根據《上海安盛集團有限公司考勤管理規則》第二條,該規則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下屬房地產公司和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細則》第五條第四項,員工因私事臨時請假以壹天為限,否則視為曠工。員工連續請假超過三天(含三天)的,由集團公司總裁(總經理)批準。根據《細則》第五條第十項,曠工三天以上(含三天)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公司有權予以辭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安盛認為,遵守用人單位的考勤管理制度是勞動者的基本義務,也是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日常管理的最基本、最合理的要求。王先生不在期間,其工作職責只能由公司臨時安排其他員工加班,對物業管理秩序和員工管理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員工當然有各種理由請假處理私事,但同時也要遵守單位考勤管理制度。員工臨時請假,想休多少天就休多少天,想什麽時候走就什麽時候走,想什麽時候回來就什麽時候回來。這種做法在情、理、法上都毫無意義。在私事和工作不能兼顧的情況下,壹味照顧員工壹方,那麽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豈不是形同虛設,成為壹張廢紙?這顯然對用人單位不公平。”

“正是因為被告極度無視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缺乏規則意識和工作責任心,曠工達到了辭退的程度。既然被告因私事不願意及時返回工作崗位,不遵守用人單位的考勤管理制度,就應該為自己的選擇承擔相應的後果,所以被單位辭退不值得同情。”安盛認為,被告在明知公司考勤審批制度、明知請假事先和事後未獲批準的情況下,故意曠工。情節已達到辭退標準,原告解除勞動合同於法有據,不違法,不需要支付雙倍賠償。

法院:用人單位無視事件背景,對機械適用規章制度,嚴格執行用工管理。

審理此案的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行使經營權應當遵循合理、有限和善意的原則。解除勞動合同是最嚴厲的懲戒措施,用人單位尤其要慎用。本案中,被告因父親去世回老家辦理喪事,既是處理突發的家事,也是盡孝心,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倫理和良好習俗。

作為雇主,應該給予原告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寬容。被告主張其父於2020年6月7日死亡,於2020年6月7日火化安葬,並提供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予以證明。被告要求的65438年10月6日至65438年10月3日的事假性質在65438年10月7日後發生了變化,變更為事假與喪假並存。扣除三天喪假,被告實際只休了兩天。考慮到被告老家在外地,且出差時間過長,被告請兩天事假是合理的。本案中,原告不予認可,明顯不厚道,違背了事假制度的設立宗旨。

65438+10月14不在請假期限內,被告未按時復工,可以認定為曠工。但被告以原告在65438年6月+10月14日未經批準請假兩天,曠工三天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無視事件背景,對機械適用規章制度,嚴格執行用工管理,明顯不當。

壹審法院判決上海安盛物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王先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269.04元,安盛公司後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安盛公司不認可原告家鄉村委會出具的“王先生的父親於2020年6月7日因病去世,於438年6月65日+2028年10月6日+2028年10月7日火化”的證明的真實性。安盛公司認為“2020年6月7日因病死亡,438年6月65日+10月2日火化”不合理。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縱觀本案,王先生請假是有原因的,回老家為父親舉行葬禮是可以理解的,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倫理和良好習俗。安盛也要用普通好人的寬容和同理心對待他。至於安盛對王先生父親死亡及火化安葬時間提出異議的部分,本院認為,我國廣大農村,包括王先生的家鄉安徽,仍有停靈的喪葬習俗,相關村委會證明顯示的王先生父親死亡至火化安葬所用時間仍在合理範圍內。尊重民俗,同情員工的具體困難和不幸,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故醫院不采納安盛的主張。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目前已領取賠償金,回到老家。

65438 10月26日晚,瀟湘晨報記者從王先生的代理律師上海伊彥律師事務所沈舟律師處了解到,王先生是通過法律援助找到他的。在代理案件期間,正是律師的建議,王先生回到老家,要求村委會出具父親死亡安葬的相關執業證明。

沈舟律師表示,19年6月+10月19日,法院判決的涉案款項安盛已全部支付,王先生已回安徽老家。他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但不願意對之前被前雇主解雇壹事發表過多評論。“畢竟他以後可能會回上海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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