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第180條規定: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同時,第181條規定了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解散後,除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而解散外,應當在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但是,從具體操作來看,登記機關對公司清算的監管還存在壹些不足。
1.登記機關不能及時掌握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在日常工作中,登記機關壹般能掌握的是《公司法》第181條第壹款規定的營業期限是否到期,第四款營業執照是否被依法吊銷。登記機關無法掌握其他公司解散的原因,無法要求公司及時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2.在具體監管中,對於公司不按規定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行為,登記機關缺乏法律法規的支持。壹是《公司法》僅規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沒有明確規定公司不成立清算組,登記機關該怎麽辦。登記機關唯壹能做的是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備案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法律法規沒有限制清算期限。即使成立了清算組,由於公司登記機關無法完全掌握公司的財務和財產狀況,也很難確定清算組是否真正履行了職責。因此,雖然《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未按照規定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的清算報告有重大遺漏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責令改正。顯然,這壹規定可以說是形同虛設。而且登記機關除了責令改正外,也缺乏更嚴格的法規來監督公司依法清算。
3.很多公司不依法註銷債務只是為了逃避債務。他們往往故意不參加年檢,等著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機關通過責令改正的方式來督促大量被撤銷的公司進行清算,顯然是不現實的。
因此,我們認為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等解散原因的公司給予行政指導。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行政指導:壹是明確清算責任人的義務和不履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提高清算人對清算責任的認識,從而主動進行清算;二是指導清算負責人進行清算;三是指導清算責任人辦理註銷登記。此外,對拒絕依法進行清算的,登記機關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企業法人登記,企業法人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企業未按規定申請註銷登記的,可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責令限期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吊銷營業執照,並可由企業主管部門追究責任。
但是,登記主管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還應當考慮企業的具體情況。企業法人確實已歇業不再經營,但債權未全部清收或職工社保安置未處理完畢,確實無法註銷的,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允許其繼續保留主體資格。
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工商機關可以應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撤銷行政許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第六十九條還規定了不可撤銷和相應的賠償條款。壹旦符合撤銷行政許可的條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決定後,就意味著被撤銷的行政許可已經無效,企業應當恢復到被撤銷行政許可作出前的狀態。如果是變更登記,壹旦行政許可企業被撤銷,無疑會回到變更前的狀態;登記設立的,壹旦行政許可被撤銷,企業將失去企業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無論是否註銷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被許可人都無需向工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被許可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回行政許可證件。無法找到被許可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被許可人公告。因行政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政許可過錯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工商機關應當賠償被許可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損失;因被許可人的過錯,如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被撤銷的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賠償因行政許可被撤銷而遭受損失的第三人,不得以行政許可被撤銷後企業法人主體不存在為借口逃避責任。
四、《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行政許可註銷手續。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企業法人註銷是企業的主動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企業依申請承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能直接撤銷行政許可。
公司解散原因出現後,除合並、分立外,必須進行清算後方可註銷。也就是說,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報告公司清算情況,才能註銷公司。公司壹旦取得營業執照,就意味著取得了法人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的雙重資格。公司壹旦被註銷,就失去了經營資格,主體資格也隨之消失。登記機關直接註銷未清算的公司,導致債權失效的,登記機關將為此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企業登記行政許可應當區別於其他壹般前置行政許可,法律法規應當單獨規定,當企業登記行政許可以《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形式出現時,行政許可機關應當直接取消其經營資格,其主體資格應當在公司清算結束後消失。
5.實際工作中,公司往往不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常見以下情形:壹是清算組成立後,清算組未按規定通知債權人並發布公告,導致註銷時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二是清算時間沒有限制,導致清算時間過長。有些企業在清算中可以繼續經營,沒有相關法律依據進行追償。三是公司解散後,未依法註銷公司,不參加年檢。被登記機關撤銷後,被限制擔任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高級職務,導致相關企業年檢不合格的;四是企業股東逃避清算責任,侵害債權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