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
今晚我要講的是“如何學習法律”,但我講的不是學習法律的壹般方法,主要是法律及其特點。我們在學習任何東西的時候,首先要搞清楚我們學習對象的特點和性質。
要想了解法律的本質和法律本身,以及法律的學習方法與其他學科有何不同,首先要了解什麽是法律。
法學是壹門科學學科,所謂科學就是關於客觀世界的知識,是系統的知識,分為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兩大類。自然科學研究自然的現象和規律,社會科學研究社會現象和人類生活中的規律和現象,如政治、經濟、法律等。
法學也叫法理學,所以有的學校叫法律系,有的學校也叫法律系。法學從教科書上可以分為理論法學和實踐法學。理論法學是實踐法學的基礎。比如西方政治學中有壹門法學理論基礎課,是我們學習民法、刑法等實用法律的基礎。
作為法學本科生,哪些學習方法是由法律的性質決定的?我把法律的特性概括為六點:壹是社會性,二是規範性,三是概念性,四是目的性,五是正義性,六是實踐性。說到法律的階級性,與我們的學習方法無關。
先說第壹個特點:社交。
法律首先是壹種社會規則。比如刑法研究犯罪學,民法研究人與財產的關系。法學作為壹門社會科學,具有社會性,與自然科學的區別在於它是1,不可測量,不可檢驗,不可檢驗,而自然科學是可以測量,可以檢驗,可以實驗的。雖然我們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但不等於實驗。實踐是整個人類社會的實踐而不是做實驗,比如馬寅初的新人口論。直到現在,我們才認識到新人口論是壹個道理,再比如單壹公有制的計劃經濟。100多年後,終於證明單壹公有制經濟是行不通的。2.研究者與研究對象密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和生活背景與研究對象密不可分。而化學、物理、生物等自然科學受研究者主觀因素影響較小,法學研究結果受研究者主觀因素影響較大。比如不同學科的很多觀點都是合理的,不同的學者對同壹個問題有不同的看法。
然後有的同學會問哪個是對的。我覺得應該獨立思考,獨立判斷。也就是妳要獨立思考,做出自己的判斷,不受他人影響。說到獨立判斷,有壹點很重要,就是判斷的標準。諸如公平、誠信都是人生經驗,也就是說,法律上的不同意見都是合理的時候該怎麽辦?除了基本原則,更重要的是用社會生活經驗作為評判標準。因此,社會生活經驗可以作為判斷法學理論現象是非、對錯的標準。只有符合社會生活經驗的理論才是正確的。例如,壹家保險公司提供壹種酒後駕車保險。有人贊成,有人反對,贊成的人認為符合契約自由。而且法律不禁止,對受害人有利,可以獲得賠償。但是我反對。首先,酒駕是違法的,違法行為不能投保。我們從未見過謀殺被保險。根據社會經驗,如果酒駕可以投保,那麽殺人放火也可以投保。而且,如果提供了這種保險,飲酒者就會毫無顧忌,肯定會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酒駕肯定會增多。對全民肯定是有害無益的。再比如,王海職業打假對社會有好處嗎?我覺得不利。我以社會經驗為標準。假冒偽劣產品的造假者是重點打擊對象。而且假貨多在小攤販,大商場相對較少。還有為什麽王海只打擊售假的不造假的?王海專門賣假貨,但不打擊商販。他只挑大商場,因為賣假貨的,特別是大商場,有錢,他們(那裏)有利可圖。從經驗可以得出結論,職業打假不是為了消費者的利益,而是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
同時,法官要根據社會生活經驗判案。比如有人買了300支假冒的派克鋼筆,要求店家雙倍賠償。此時,法院駁回了他的請求。因為根據消法,必須是為了個人消費。根據經驗我們可以知道,他不可能買300支派克鋼筆自用。這就是我們書中提到的“經驗法則”。
先說第二個特點:標準化。
既然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為準則,那麽法律就有自己的規範性,這是法律區別於其他學科的特征。比如經濟學講的是效率和利益最大化,法學家講的是合法與不合法的問題和不規則的規範。由於法律的規範性,每壹項法律規定都可以分解為構成要素、適用範圍和法律效力。只要我們掌握了它的構成要件、適用範圍和法律效力,那麽我們就掌握了這個法律規定。
法學特別強調規範性、邏輯性和系統性。常態就是我們所說的可操作性。如果要制定民法典,是否應該寬松?還是標準化了,邏輯化了?江平教授說,應該制定壹個開放的民法典體系。民法怎麽開?我覺得壹定要有邏輯性和規範性。
第三個特點:觀念。
法律的概念來源於法律規則。如詐騙,詐騙和行為分別是兩個概念,詐騙是壹個新概念;例如,損害賠償、直接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是三個不同的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規則。
法律是壹套概念體系。掌握了概念體系,才能建立壹套法律思維,具備法律人的資格。所以我們的學習方法是從概念入手,壹定要掌握概念,理解概念,記住不要死記硬背,先記住,再理解。如詐騙,首先要明白什麽是詐騙,才能進壹步理解詐騙。這種方法在法律解釋中稱為文義解釋。字面解釋是指每壹個法律條文都是由語言構成的,所以必須先明確語言,才能把握概念的含義。同時,語言也是模棱兩可,模糊不清的。正如法律所說“產品”與社會生活不壹致。所以不能只從字面上理解,應該有很多其他的理解方式。壹個法律可能有很多理解,所以壹個法律人在現實生活中是大有用武之地的。
先說第四個特點:目的性。
目的是什麽?法律是人們制定的行為規則。在我國,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制定法律。既然是人制定的,就壹定有目的。我國每壹部法律(文本)都是以“本法是根據什麽制定的”這壹表述開始的,這是其立法目的。合同法第1條說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何況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說明法律是有目的的。
當然,法律也是有目的的,這壹點在歷史上被忽略了,尤其是德國的概念法,過於註重概念問題而忽略了目的。直到德國著名學者傑林,他原本是概念法學派的學者,到了中年才逐漸意識到概念法學派有僵化的缺點,於是寫了壹本書《目的法學》。在這本書中,他指出每壹條法律都有特定的目的。我們要理解、掌握和運用壹個規律,首先要明白它的目的。我們學習任何壹部法律,不僅要了解它的構成要件、適用範圍和法律後果,還要思考這個法律體系和法律規則的目的,從而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談概念,就會成為“概念”法學。葉林說,法律的“概念”將成為壹種概念遊戲。他說法律的目的就像天空中的北極星。茫茫大海上,壹艘船如何判斷自己的方向?——就靠北極星吧。法律的目的就像天空中的北極星,指引著我們學習、掌握和運用法律。對於每壹項法律制度和規則,我們都從目的入手,這就構成了法學上壹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目的解釋法,即解釋和適用每壹項制度和規則,都要緊扣立法目的。如果有兩種解釋,只有緊跟立法目的的解釋才是正確的。
《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按照雙倍賠償,這主要是針對偽劣產品。20世紀80年代末,市場上出現了大量假冒的香煙和酒。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保證責任和違約責任不能被懲罰,因此從美國引進了雙重賠償制度。這項規定針對的是假冒偽劣產品,而不是不合格產品。如果質量不合格,我們可以處理,用質量缺陷保證書解決。這兩部法律有不同的目的。如果要使用它們,就必須從各自的立法目的出發,否則就會混淆法律的目的體系。背離了立法宗旨,就不能很好地辦案。比如,利用《消法》第49條處罰部分經營者欺詐行為是錯誤的,超出了立法目的,應當予以處罰。
再比如,南京壹女大學生在超市買完東西後,超市說她偷了東西,對她進行搜身。後來,該女大學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害。壹審判決25萬,二審判決才2萬。這兩個判決引起了巨大的爭議。壹審判決對還是二審判決對,有壹個判斷標準的問題。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是給受害人以精神安慰。我們說人的精神是無價的,沒有市場價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但判決精神損害賠償是為了安慰受害者,也說明社會認為這種尋找是錯誤的。法官認為罰款2萬可以起到安撫作用,而罰款25萬會給(超市)經營者帶來損害,與其過錯不符。又如深圳壹年輕女子被強奸後,在刑事案件結案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害。原告不服壹審判決5萬元,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撤銷原判,駁回原告請求。面對兩種判決,眾說紛紜,只有緊扣法律目的,才能做出自己的判斷。
先說第五個特點:公正。
法律的正義源於法律的正義。法律規則只能因為正義而區別於技術規則,同時法律也有良法和惡法之分。我們以法律的正義性來評價法律的好與壞、先進與落後。比如伊斯蘭教(法律)規定,如果抓到小偷,要把他的手砍掉,我們就可以知道這個法律是不公正的;再比如中國古代判司馬遷宮刑,古代的法律也是不公正的;再比如:沈陽市政府制定了交通法規:違章行人被撞後不予賠償,被新聞媒體稱為“違章行人,白撞了。”有人認同這些人壹般都是有車壹族,但也有很多人反對。這些人壹般都是沒有車的普通人。但是這個法律公正嗎?這壹定不公平。當時央視采訪我,我說我反對這個規定。雖然我沒有車,我家有車,但是我們全家都是反對這個規定的。到今年年底,立法機關已經宣布這種規定是非法的。
同時,還存在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問題。現在很多人過於註重形式正義而忽略了實質正義,但形式正義只是獲得實質正義的壹種手段,只有在無法獲得實質正義的情況下,才能滿足於程序正義。實體公正是目的,程序公正是手段。壹旦過分強調形式正義,就會偏離法律的正義。
法官和律師作為法律人,和社會上的其他人不壹樣。他們是社會正義的捍衛者。所以從進入大學的那壹刻起就要註意,不要把法學和其他專業混為壹談。我們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因為我們選擇了法律,我們選擇了正義!
最後,第五個特點:法律的實用性。
我們學法律是為了用法律解決案件,不能只關起門來學。也要關註社會生活中的案例,討論實際的和假設的案例,討論應該如何判斷。比如妳在家的時候,鄰居可能會問妳壹些情況。妳怎麽回答他們?所以妳在日常學習中要註意法律的實用性,不斷鍛煉自己的實踐能力。
這些是從法學的特點出發的法學的學習方法,不同於法學的其他學習方法和其他學習方法。希望能對大家的學習有所幫助,今天就講到這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