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習、工作和生活中,章程的使用越來越多。章程是關於組織規則和工作規則的書面規範性文件。那麽相關的章程怎麽寫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工程公司章程樣本,僅供參考。讓我們看壹看。
工程公司章程1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在國家宏觀政策的指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工程監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為水利工程的投資者和建設者提供科學嚴謹的監理和優質服務,確保投資者的建設項目投資省、進度快、質量好。同時,通過科學先進的管理方法,合理有效地利用各種資源,為股東創造最佳的經濟效益。為國家提供稅收。
第四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為xx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為xx省xx市X大道1號;
郵寄地址:xx省xx市X大道1號;
郵政編碼xxxxx。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場所在xx省xx醫院。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八條公司經營範圍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
第九條公司經營範圍以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為主。
第十條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需報經審批並取得許可證的,經批準並取得許可證。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壹條公司股東的出資總額為人民幣50萬元。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
第十三條公司註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入。註冊資本總額中:
現金40萬元,占註冊資本總額的80%;
實物折價65,438萬元,占註冊資本總額的20%;
土地使用權折舊0,000元,占註冊資本總額的0%。
第十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中土地使用權的作價已經具有無形資產評估資格的會計審計事務所評估驗證。
第五章股東姓名
第十五條公司由下列股東出資設立:
Xx省xx局;
Xx省xx局。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分紅;
(二)對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享有優先權;
(三)股東大會表決。
(四)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六)被選舉為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分享公司清算時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公司股東應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二)按照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本;
(三)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設立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二)股東登記日。
(三)其他相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或出資人姓名或名稱
股東對出資方式的簽字
1xx xx局實物優惠65438+萬元。
2xx省xx局幣40萬元。
第二十壹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二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增加註冊資本:
(1)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利潤;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註冊資本的。
第二十三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有權自接到簽名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公司應當重新置備股東名冊。
第九章公司的組織機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股東會按照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壹次,於年初召開。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召集臨時股東會議;
(1)代表四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壹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發出,並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長,決定董事長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或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由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2人,董事4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和公司借款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和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提議的副總經理和三名總工程師;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起草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決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委派會計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12)制定公司兼職董事津貼標準。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由董事長委派壹名董事行使以下職權:
(1)對總經理在公司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
(2)檢查公司經營計劃的執行和財務,維護股東權益。
(3)當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責成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公司設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在董事會領導下主持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行使職權時,不得改變董事會決議或者超越授權範圍。
第三十七條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八條公司總經理可以由股東大會任命,也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二章XI公司的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機構、會計賬簿和制度。每月向董事會提交財務報表。
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公司不設置其他會計賬簿。不得將公司資產以任何個人名義存儲。
第四十條公司應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議報告包括以下財務和會計報表及附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報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壹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股東年會召開二十日前置備於公司,並送交全體股東備查。
第四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65,438+00%列入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 ~ 65,438+00%列入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的,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並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剩余利潤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增加公司註冊資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於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並進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二)股東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責令關閉;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第四十六條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
依法責令關閉的,由有關機關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
(四)繳納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後,剩余財產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按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清算組織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應當停止清算,並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壹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織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清算組織負責宣布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清算組織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董事、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照公司授予的職權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董事、經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用公司資產為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五十四條公司領導在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和勞動保險等問題時,應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領導在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六條依法需要設立其他組織或者機構的,公司應當依法實施。
第十四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公司章程的規定和公司登記事項應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五十八條法律責任和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大會決議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本章程的修改和補充條款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後生效。
工程公司章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第壹條
第二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規章不壹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識別號
投資形式
認購(萬元)
出資期限
總數
第五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和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金額(萬元)、總投資期限;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 而是具有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 _ _執行董事的任期為_ _ _ _ _ _ _ _年,任期為_ _ _ _ _ _ _ _年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壹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壹名,由公司股東委派。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的任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年,任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年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的任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年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 _ _ _ _ _。
第七章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以_ _ _ _ _ _ _ _種形式制定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 _ _ _ _ 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名和蓋章: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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