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法院如何處理偽證?

法院如何處理偽證?

訴訟證據是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是法院認定案件、保證司法公正的依據。近年來,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質證、認證在法庭上的廣泛運用,證據在法庭審判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在訴訟中,有關人員無視法律,捏造事實,故意隱瞞真相,隨意向法庭作偽證。據統計,在民事、商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中,偽證占25%。偽證罪的存在給法庭質證、認證和審判造成了極大的困難,嚴重幹擾了民事審判的功能,影響了公正執法,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探討,這對保證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I .偽證的形式

壹是當事人直接偽造偽證,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偽造證據,更有甚者偽造偽證案,企圖通過訴訟獲得額外利益。

二是拉攏收買證人做偽證。有些當事人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或者反駁對方的主張,以壹定的金錢為誘餌,拉攏、收買證人作偽證。

三是欺騙證人出具偽證。有的當事人采取欺騙、引誘、獲取證人證言等手段,或者通過偷欄、變臉、切尾、按需選擇等方式編造偽證。

第四是在血緣關系上。做偽證。有些證人與當事人有利益關系,或者出於親情友情,故意作偽證偏袒壹方。這種現象通常發生在離婚案件中。比如雙方多得財物,就讓親屬出具虛假的欠條證明,導致辦案人員在審判中難以查清事實。

二、偽證產生的原因

目前,偽證罪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案件中有增多趨勢,且花樣不斷翻新,真假難辨,防不勝防。主要原因如下。

(1)利益驅動。有些人認為誠實會吃虧。為了打贏官司,找回面子,逃避法律責任,獲取額外利益,他們想盡辦法鉆漏洞,千方百計做假,企圖蒙混過關,戲弄法律。以人身損害賠償為例,為了獲得更高的賠償,原告往往會提交虛假的醫療單據,比如更改醫療費用單據上的金額、更改醫療費用單據的時間、用他人的聲明寫自己的名字或者提供不必要的食宿交通費用單據等。

(2)對金錢無情,親情至上。有些人經不起金錢和物質的誘惑。為了小利,不分是非,出假證,做偽證,臉不紅,心不跳,心安理得。更有甚者,有些人為了親情友情,喪心病狂,無視國法。

(3)害怕報復。壹些地痞流氓,在違法或犯罪行為曝光前後,隨意威脅、恐嚇知情人,使其神經緊張,害怕引火燒身。我不敢向辦案人員吐露心聲。

(4)極少數執法人員,經不起金錢、親情、權力的誘惑,甘願做金錢的俘虜,為了報答對方,亦步亦趨,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或者指使、誘導證人改變不利於事實的證言作偽證,從而助長了偽證罪的產生和蔓延。

(5)偽證難戳穿。有人認為,民事審判制度改革後,法官將不再進行庭外調查和詢問。他們會堵在門口,踩第二道門。他們會累得整天坐在法庭上發問,聽當事人的控訴和申辯,沒有時間仔細核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認證能力弱。只要他們在作證時精心策劃,就不會輕易被發現。

(六)個別法官責任心不強,把關不嚴。法官的識別和判斷能力是審判質量的決定性因素。但部分法官對審判改革不適應,難以駕馭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等審判機制的運行。雙方的證據、質證、辯論缺乏真實、合法、相關的判斷,使得偽證不被揭穿,變得更加有恃無恐。

(7)專業技術落後。在民商事和刑事訴訟中,證據種類繁多,內容各異,查證工作具有專業性和科學性。目前偽證罪大多以書證的形式表現出來,需要文獻檢索來鑒定其真偽。現在壹些法院的文獻檢索工作還處於空白狀態,無法查證。

(8)證人出庭作證制度落實不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同時,最高法院《關於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五十五條也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提問。證人出庭作證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書面作證。但在審判實踐中,往往以書證為主,很少有證人出庭作證。這就在不經意間給當事人做偽證留下了空隙,他們在取證時往往會各取所需,趨利避害。

(9)打擊偽證不力。很多法官對發現的偽證不及時、不到位處理,只是訓誡或批評教育,很少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特別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客觀上縱容了當事人或證人的違法行為。

三、防止偽證的措施

偽證罪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嚴重影響了辦案質量和司法公正,導致冤假錯案,影響了法院形象。對此,應高度重視,及時采取有效防範措施,確保各類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全力維護司法公正。

(1)完善舉證制度。當前,在強調當事人舉證時,應兼顧我國當事人的素質,必須進壹步完善舉證制度。比如來自司法、公安、村委會;在機關、廠礦,要選派壹些有文化、有法律知識、思想正確、堅持原則的人,在基層建立舉證聯絡員隊伍,規範和引導當事人的舉證行為,防止作偽證。對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的證據,或者法院認為有必要核實的證據,法官應當親自收集,以充分發揮法院收集證據的功能。

(二)搞好法制教育。現在有些人盲目出具偽證,或者因為私心雜念,不知道偽證的嚴重性,不知道查果的違法性。因此,要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加強普法,提高全民法律意識,讓群眾清楚地知道什麽是偽證罪及其危害,敢於同偽證罪作鬥爭。同時,對作偽證的當事人,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訴訟的不同階段和偽證造成的危害程度,給予民事制裁或刑事處罰,以制止偽證的肆意蔓延。

(3)認真進行質證。審判改革後,法官在審判中處於中間位置,從原來的“主演”變成了“導演”,主要工作是通過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或指控來確認雙方當事人的證詞是否有效。因此,法官應當利用這種訴訟活動,緊緊圍繞訴訟書中的事實,運用“壹質壹證壹證壹辯”的方法,充分調動訴訟雙方當事人互相質疑、辯論的積極性,達到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目的,進而判斷證據的合意性,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態度而草率地作出主觀臆斷或確認證據。

(4)註重提高法官的業務素質,增強法庭質證和認證能力,防止偽證意識,提高審判控制能力。在對每壹份證據進行鑒定時,都要查清證據的來源、取證的方式、形成的原因、證據的形成以及與證人、當事人的關系,並與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分析認定。同時,要設置專職或兼職人員,加強司法鑒定,做好證據的核對和審核工作。

(5)嚴格審判紀律。進壹步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法官對自己的行為疏於調查取證而對自己的行為疏於調查取證,因證據審查不力而出現失誤的,應當按照“崗位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的規定承擔責任,杜絕法官為偽證開綠燈的現象,樹立人民法院公開公正的良好形象。

(6)強化證人出庭作證制度。通過證據的法庭質證,證人證言更加詳實、全面、真實,從而增強了證人證言的正確性和可靠性。為了促進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實施,應當建立證人出庭作證的補償制度和人身安全保障制度。目前沒有對證人出庭的誤工費等經濟損失進行補償,導致證人出庭作證的意識不足,往往因為費時費力、賠錢得罪人而不願意出庭作證。另外,法律沒有保障證人的人身安全,直接影響了證人作證的積極性。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證人打擊報復的制裁措施,刑法也規定了打擊報復證人罪,但適用條件相對嚴格,對證人的人身保護仍顯不足。

(七)嚴厲打擊偽證行為。審判方式的改革要求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但是,當事人證明的任意性和證人證言的可靠性決定了證人證言中偽證的發生頻率。為了保證審判方式改革的順利進行和法律的正確實施,對作偽證的當事人,要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和訴訟的不同階段以及偽證造成的程度,給予民事制裁或刑事處罰,決不姑息。絕不能讓偽證有機會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

  • 上一篇:如果逾期貸款被發律師函怎麽辦?
  • 下一篇:工程公司章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