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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試用期幾個月。

第壹,員工試用期壹般是幾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雖然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並不是必須的,也就是說雙方協商壹致的,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簽訂的合同不是試用期合同,而是勞動合同。當然試用期也是有限制的。

二、什麽情況下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作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和考察的時期,對勞動關系的長期穩定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正是基於對勞動合同的長遠考慮,法律明確規定了三種情況不能約定試用期,即:

1,以完成壹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履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

3.兼職工作。另外,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期限。

3.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隨時無理由解除合同。我們對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規定,可以發現,勞動者確實有這樣的權利,但用人單位沒有——用人單位需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很多雇主對此提出質疑:這是不平等條款。其實勞資雙方其實是處於壹種不對等的狀態。勞動者在入職前,幾乎不可能對用人單位的情況有壹個透徹的了解。如果他們工作後發現自己不適合,應該有進壹步選擇的權利。但是,雇主在招聘員工時有明確的職位描述。如果他們在試用期內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並能證明,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法正是通過這種“形式上的不平等”實現了“實質上的平等”。

員工是否合格,應以法定最低就業年齡、招聘時規定的文化、技術、身體、素質等基本就業條件為依據。不合格員工包括完全不錄用和部分不錄用兩種情況,但都必須有用人單位合法有效的證明。另外,是否在試用期,以勞動合同為準;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定最長時間的,以法定最長時間為準;員工試用期滿後未辦理轉正手續的,不能認定其仍在試用期,即不能再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

就試用期而言,相關法律規定不得超過6個月,實際期限也要結合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結合實踐,大部分試用期約定在2-3個月之間,在此期間,員工如果辭職,還需要根據提供勞動的實際情況計算支付工資。

四、試用期工資標準

與試用期的時間約定壹樣,試用期的工資首先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協商的結果不能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

2.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為六個月,可以合理也可以不合理,主要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在我們的工作中,試用期是有區別的,因為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我國法律對試用期的限定也不同。試用期由國家規定,不得超過半年。在此期間,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合同。試用期過後,如果簽了正式合同,就得按照相關規定解除合同。試用期和實習期由用人單位自行規定。如果寫在合同裏,就會執行。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壹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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