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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第三條省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全省中小企業發展,制定促進全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

省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中小企業政策和規劃,對全省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中小企業工作提供指導和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為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第四條省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省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統計指標體系,制定中小企業統計制度,準確反映中小企業發展和經營情況。第五條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建立社會信用,增強社會責任感,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第二章創業扶持第六條中小企業可以平等進入法律、行政法規未明確禁止和國家承諾對外開放的行業和領域。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護中小企業參與公平市場競爭的權利,不得對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的市場準入條件。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並根據中小企業發展需要,依法合理安排中小企業發展用地。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國家和本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稅費優惠政策,運用稅費政策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的創辦和發展。

符合國家和省政策要求的下列中小企業,在稅費政策規定的期限內享受稅費優惠:

(壹)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二)當年吸納失業人員並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中小企業;

(三)符合國家和省扶持和鼓勵發展政策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

(四)在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設立的中小企業;

(五)符合國家安置殘疾人要求的中小企業;

(六)符合政策要求的其他中小企業。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站及時向社會公布工商、稅收、價格、融資、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與中小企業發展相關的政策信息,為中小企業和創業者提供咨詢、信息和指導服務。第十條鼓勵個人或者法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依法投資設立中小企業。

以高新技術成果、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投資設立中小企業的,其出資比例可以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由全體投資者協商確定。中小企業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章財政支持第十壹條省財政預算應當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第十二條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及相關財政支持資金主要用於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服務體系建設、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配套。第十三條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信貸政策,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方式,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完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和投資管理服務。

商業銀行、信用社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當優先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前景、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中小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提供信貸支持。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發展和規範產權交易市場,促進資本流動和重組。鼓勵、引導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通過股權融資、項目融資、債券融資、租賃融資、境內外上市和知識產權質押等方式直接融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證券機構應當培育中小企業上市資源,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和發行公司債券提供指導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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