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關於個人合夥的規定主要如下:
第九百六十七條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同壹經營目的,享有收益,承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合夥人的出資、依法從合夥企業事務中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財產,屬於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
第九百七十條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人對合夥事務作出決定的,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但合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執行。根據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有權監督執行。
合夥人單獨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其他合夥人應當中止交易的執行。
二。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條件
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條件:
(壹)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三)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四)有限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五)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六)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回款義務,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認繳的出資額;
(8)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報酬和報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第三,個人合夥糾紛的法律適用
(壹)如何確定合夥合同中自然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
* * *分擔風險是合夥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是合夥法律關系區別於借貸等法律關系的關鍵要素。自然人約定共擔風險的,應當認定為合夥法律關系。自然人約定壹方提供資金並獲得固定回報的,壹般應視為借貸法律關系。但如果雙方通過實際履行達成承擔風險的協議,變更合同,仍應視為合夥的法律關系。
(2)合同約定* * *自負盈虧,壹方自願退出,其他方返還其出資及相應利息時,自然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如何認定?
當事人* * *盈虧的約定與壹方自願退股時其他方返還出資額及相應利息的約定相矛盾,應當認定為不明確。如果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實際發生損益,應認定為合夥法律關系。否則,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說明,由當事人協商明確其法律關系的性質。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借貸法律關系處理。
(3)合夥合同約定全體合夥人借用第三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增值稅專用發票執行合夥事務的,是否影響合夥合同的效力?
合夥合同約定全體合夥人借用第三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增值稅發票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約定的借用方式分別認定其法律效力。約定的借款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禁止規定的,該條款無效。本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合夥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以上就是給大家詳細介紹壹下關於什麽是個人合夥的法律規定的相關知識。在民法典中,對個人合夥有詳細的規定,主要從第967條到第97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