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責任劃分
根據《侵權責任法》(2010實施)的規定,校園傷害事件中的事故責任不能僅僅因為事故發生在校園內就歸咎於學校。學校未盡到相應責任時,按照過錯原則承擔相應責任;學校和學生對傷害的發生都有過錯時,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都沒有過錯時,應當合理分擔責任,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1.學校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和學生中的侵權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過錯責任推定),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過錯責任)。
2.教育機構以外人員的侵權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的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學校盡職調查的具體內容
根據國務院《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2006年9月1日起實施)和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00年9月1日起實施),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為:
1.建立校園安全機構
學校應當設立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完善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登記或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輛進入,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非教學用動物、管制器械等危險品進入校園。
2.危險場所管理
學校應當在高地、水池、樓梯等容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誌或者采取防護設施。
3.校園食品安全保障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和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和《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範。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持證上崗、登記制度和食品檢查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衛生安全,確保師生健康安全。
4.消防設施的維護
加強對政府保障的消防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確保其有效使用,並設置消防安全標誌,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5.寄宿學生管理
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寄宿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寄宿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護。
6.教師安全責任的管理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如發現學生行為有危險,應及時警告和制止,並與監護人溝通。
7.特殊人員管理
學校應當對已知有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給予適當的關註和照顧。身體和心理狀況異常不適合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退學,由其監護人安排治療和休息。
8.車輛管理
學校購買或者租賃接送學生的機動車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通過檢驗,並定期進行維護和檢測。接送學生的專用校車應當貼有統壹標識。標誌樣式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輛接送學生。
9.其他人
校舍、場地等公共設施,以及學校為學生提供的學校工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實驗室安全管理,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質的購買、儲存、使用、登記和註銷制度,確保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質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學生在教學樓內從事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上下走廊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等事故。
(3)相關案例
1.2014,小邵中學,壹名學生課間休息時不慎用切紙刀劃傷另壹名學生手背,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學校支付近5000元治療費,受傷學生索賠8萬元,學校和持刀孩子家長被列為* * *共同被告。最後在法院調解下達成協議,學校只賠償7000元。學生家長拿刀賠償1.2萬。
2.2012、雲南三中郭意外死亡(猝死)與體育課發生糾紛。兩組慢跑200米,急性腦幹出血死亡。律師做了無過錯辯護。壹、二審判決學校無責任,學校支付賠償金65438+萬元。
3.2065438+6月02日11 15時,昆八中初三學生顏東在本班教室用紅領巾上吊自殺。10分鐘後,發現他拿著它,沒有治療就死了。期間他有壹節圍棋課,這門課的教室壹個人都沒有。協商賠償80萬。
勞動就業法律風險防範
(壹)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責任風險
1.經濟補償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工人患病或非因工受傷;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這項工作。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勞動合同期滿)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該條規定,勞動者自願辭職,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的,對勞動者不適用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經濟補償不適用於勞動者。
2.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上級工會應當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生效。
3.學校違反規定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逾期付款的額外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勞務派遣用工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於2004年3月1日生效,對勞務派遣的方式作了詳細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人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了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學校在使用勞務派遣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進壹步明確學校勞務派遣“三性”崗位,輔助崗位需協商確定。
《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了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上進行,《勞動合同法(修正案)》也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的標準做出了壹定的規定,但對於輔助性崗位如何認定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勞動合同法(修正案)》頒布後,輔助性崗位壹直是勞務派遣。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臨時性工作是指持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人單位公示。
2.學校應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總量,禁止被派遣勞動者超過勞務總量的10%。
為了控制勞務派遣數量,《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專門規定了勞務派遣占勞動總量的比例,即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數量,使用的派遣工數量不得超過其勞動總量的10%。
用工總量是指已訂立勞動合同的員工人數和已使用的派遣工人數之和。計算勞務派遣比例的用人單位是指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能夠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而不是勞務派遣單位。這樣就嚴格限制了用人單位為了自身利益大量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
3 .學校應充分認識勞務派遣的回報機制。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進壹步完善了勞務派遣中的退回機制,明確了用人單位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之壹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壹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勞務派遣協議到期。但是,被派遣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且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後方可退回。
4.了解跨地區勞務派遣的保險要求。
勞務派遣存在用人單位與雇主分離的情況。因此,經濟發達地區的用人單位往往通過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勞務派遣機構派遣勞動力,以減少社會保險費用,降低人工成本。因此,《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對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做了詳細規定。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如果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應當在用人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此外,《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還規定了跨地區勞務派遣的參與主體: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用工單位應當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保險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5.掌握勞務派遣中工傷和職業病處理過程中的職責分工。
勞務派遣是壹種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將傳統的“用人”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轉變為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勞動者三方法律關系。在勞務派遣實踐中,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責任主體不清,往往相互推諉責任,導致被派遣勞動者工傷保險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鑒於此,《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受到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核實。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賠償措施。
同時,《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規定,被派遣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人單位應當負責辦理職業病診斷、鑒定,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勞動者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6.杜絕勞務派遣協議變成外包協議或承包合同的現象。
勞務派遣在壹定程度上類似於服務外包和承包。《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出臺後,很多勞務派遣公司為了規避法律規定,降低用工成本,改變了勞務派遣的形式,而首當其沖的就是采取服務外包或承包的方式。因此,為了避免勞務派遣單位假借服務外包或者承包的名義派遣勞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承包、外包等名義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防止勞務派遣非法變異,將有效遏制用人單位“假外包、真派遣”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