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了解到之前也有類似案件被法院認定為詐騙,但具體情況還是和現在的陌生人等交友軟件不壹樣,涉嫌的罪名也不壹樣。還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選擇年輕漂亮的女性作為“主播”作為“門面”,再由其他輔助人員通過網絡冒充“主播”,通過社交軟件與受害人聊天、聯系,通過交友、談戀愛等方式進壹步交流,誘導受害人進入直播間觀看主播。受害人懵懂無知,在犯罪分子的欺騙下壹步步付出感情。為了鞏固“戀愛關系”,博取許的好感,不斷投入“打賞”。最終被害人不僅經濟上受到損失,個人感情上也受到欺騙,影響了正常生活。
在刑事審判中,參照、方詐騙案第591號判決理由,指出了詐騙罪的四個構成要件:“行為人實施詐騙——被害人有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交付(處分)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在以上權威案例的基礎上,可以明確認定詐騙罪的幾個基本點:1,非法占有目的;2.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3.受害者有錯誤的理解;4.受害人基於誤解處分財產。
這種情況下,所謂受害者的懲罰行為,就是在聊天平臺充值消費。這種聊天平臺本身就是壹個交友軟件,並不是說平臺承載了介紹戀愛結婚的功能。他們的用戶只是聊天交友,消磨時間。即使這個過程中可能有少數人存在虛構的情況,也不能由此推斷平臺和所有主播的所有行為都是欺詐。這是不可否認的。最高法院非法占有刑事詐騙罪的目的核心是“不加考慮或者以極低的價格占有對方的財物”。付費後,這類社交平臺可以和用戶聊天,軟件具有使用功能。如果用戶充值後軟件無法正常使用,或者軟件公司不提供任何服務只是為了讓用戶充值,那麽這些行為可能涉嫌欺詐。
目前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是認定詐騙數額的標準
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
目前,陌陌、最美相遇等社交軟件涉嫌詐騙的案件近期在各地被破獲。目前我們知道合肥市瑤海區、馬鞍山市、巢湖市都在接受調查,也提醒類似平臺合法經營,不要心存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