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派出所處理辦法如下:
1,私自刻制公章,情節輕微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2.私刻公章達到壹定程度的,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偽造規定的印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法律規定,未辦理備案或刻制手續的,予以警告,並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所制印章無效,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對委托刻制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私自刻制公章的行為將涉嫌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名譽。國家機關使用的公文、印章和證件,是在社會壹定領域和方面進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的管理活動,損害其聲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客觀上表現為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制作者無權制作偽造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包括在完全沒有某壹公文、證件或者印章的情況下,非法制作壹個偽造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以及在某壹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存在的情況下,模仿其特征,復制、偽造另壹個偽造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既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偽造或制作,也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擅自制作。此外,模仿有權簽發公文、證件的負責人筆跡的,也應以偽造罪論處。所謂變造,是指對真實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采用塗改、擦除、拼接等方式進行加工、重組,從而改變其真實內容。所謂買賣,是指有償轉讓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包括買賣。至於出售的公文、證件、印章,可以是真的,也可以是偽造、變造的。
法律依據: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繳非法印章外,並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買賣印章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擅自刻制外文印章或者中外文印章,或者違反規定刻制兩個以上單位法定名稱印章的,沒收非法刻制的印章,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對承包人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印章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定期對從事印章業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發現可疑情況或案件線索,依法查處;
(三)依法查處印章經營單位的違法經營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