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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關於勞動保障監察員的考題?

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招聘考試試題

1.勞動保障監察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答案:(1)合法性原則:執法主體必須合法,依法履行職責。

(2)公開原則(3)公正原則(4)高效便捷原則(5)懲罰與教育原則(6)保障當事人權利原則(7)接受社會監督原則。

2.勞動保障監察的基本屬性是什麽?

答案:(1)執法(2)行政(3)專門(4)強制(5)綜合。

3.什麽是勞動合同的解除?應該如何分類

答: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生效後,未完全履行前,壹方或雙方當事人依法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解除的基本思路是實體規定要與程序規定相匹配,解除的條件要嚴格,解除的程序要寬松,反之亦然。以實質性條款和程序性條款為基礎。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兩類:雙邊行為和單邊行為。雙方行為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作為雙方的壹種行為,無論是勞動者提出先解除,還是用人單位提出先解除,都要在對方同意、雙方達成壹致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單方行為是指勞動合同壹方當事人未經另壹方當事人同意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按照權利主體的分類,可以分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權可以分為因勞動者而解除勞動合同權和因用人單位而解除勞動合同權。由於勞動者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還必須根據勞動者的情況,區分主管人員的過錯和客觀原因,並據此分為解除合同前無需提前通知和無需提前通知兩種情況。因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合同主要是指人員的經濟裁減。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也可以基於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分為需要提前通知和需要提前通知兩種情況。

4.我國對工資克扣做了哪些限制性規定?

答:除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克扣勞動者的報酬。用人單位的法定扣除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間接扣除,壹類是直接扣除。

間接扣除是用人單位根據法院或國家職能部門的判決、裁定、決定及形式進行代扣代繳的義務。雇主只是在履行某種社會義務。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四種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代繳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代扣的贍養費、扶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直接扣除是勞動者本人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金可以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本人月工資的20%。扣除的信譽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5.勞動法是什麽?現代勞動法是如何產生的?

答: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和因實現勞動關系而產生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勞動法是壹個重要而獨立的法律部門,任何社會形態都必須把勞動和生產資料結合起來才能進行生產。如果勞動力和生產資料屬於同壹所有者,這兩種生產要素就可以在他的所有者手中直接結合起來進行生產。如果勞動力和生產資料分屬不同的所有者,就會出現在壹定條件下,勞動力的所有者會讓渡對勞動力的支配權和使用權,從而實現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結合,由此產生的社會關系就需要法律調整。在立法者面前,著眼於保護勞動者,將調整勞動關系,從而產生了現代勞動法。

五、案例分析,第壹題15分,第二題15分。

(1)小王於2006年6月入職北京某軟件公司,兩年前該軟件公司與小王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月工資3000元,合同期限為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條款,乙方(勞動者)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應向甲方(用工單位)支付人民幣20000元的違約金。工作壹段時間後,小王覺得公司不適合自己發展,想解除勞動合同,但又擔心自己承擔違約金,所以壹直沒有正式向公司提出。2007年6月29日,《勞動合同法》正式頒布,明確規定勞動者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能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即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義務。小王看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後,認為自己的情況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金責任的情形,於是提出以下問題:

1.我與公司約定的違約條款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生效後,違約條款自動失效?

2.我想提前解除勞動合同5438年6月+2008年10月。如果公司不同意,我需要向公司支付2萬元違約金嗎?

【答】:勞動合同及規定,本法施行前依法訂立並在本法施行之日已經存在的勞動合同。繼續表演。《勞動合同法》將於2008年6月5438日+10月65438日+0日生效。根據法律壹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論,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已經依法訂立,並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存在的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訂立地所在城市的法律規定,即使部分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也應視為有效,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應繼續履行,以避免勞動關系出現較大波動。

本案中小王宇公司的勞動合同簽訂於2006年5月31日。根據簽訂合同時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幹問題的通知》(1996.10.31)規定:3。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小王每月工資3000元,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2萬元,為有效協議。勞動合同約定新法實施前依法訂立並在新法實施之日已存在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因此小王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在2008年1後仍然有效,應當繼續履行。合同雙方仍受勞動合同條款的約束。小王在2008年1未與公司達成協議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深圳某電子公司工程師趙霖於2007年6月11日與該公司簽訂為期壹年的勞動合同。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勞動合同法頒布後,趙霖看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連續簽訂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2008年5月31合同到期後,如果公司與我續簽壹年的勞動合同,是否符合連續訂立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下次續簽時我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跨越了新法舊法,能不能算訂過壹次?

【答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麽,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第二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什麽時候訂立的呢?根據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本法施行後再次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計算。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仍在履行的勞動合同,不計入連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系數,次數應以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新訂立的勞動合同為首次計算。

本案中,趙霖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勞動合同橫跨新法和舊法。本勞動合同時間為2007年6月1日。雖然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仍在履行,但不是《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訂立的新的勞動合同。所以這個勞動合同不算連續。勞動合同期滿後,如公司與趙霖續簽勞動合同,應以之前的勞動合同為第壹次,連續訂立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本案中,趙霖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於2008年5月31日到期後,公司與趙霖續簽壹年勞動合同,不符合連續訂立第二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的,公司可以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李丹於2007年4月1日加入深圳某外貿公司,擔任業務員,月薪人民幣2500元。公司從未與李丹簽訂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李丹問,2008年6月1可以嗎?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經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法》實施前,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壹直被默認,沒有支付雙倍工資的規定。雖然外貿公司在李丹簽訂的是勞動合同,但是根據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外貿公司沒有必要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但如果外貿公司在2008年2月1日未與李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李丹可以向公司主張支付雙倍工資,直至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滿壹年後,公司未與李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協議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過渡性條款四:本法施行之日已經存在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在這個法律實施之前,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致富,我們應該找當時的有關規定來執行。

(4)小王於2005年6月15日入職深圳某公司,月薪4000元。勞動合同每年都簽。2007年6月15日,公司又與小王簽訂了壹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07年6月15日至2008年6月14日。2005年6月14日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與小王解除合同。

問題1:雙方勞動合同於2008年6月14日終止。公司需要向小王支付經濟補償金嗎?如何支付?

【答案】勞動部1995年8月4日發布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發給壹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每滿六個月發給半個月的工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的最新規定。根據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法施行之日已經存在的勞動合同法,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自本法年前實施之日起計算,公司與本案小王的勞動合同於2008年6月14日終止。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從2008年6月65438+10月1開始計算。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公司應向小王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故公司應向小王支付2005年6月至2008年6月的經濟補償金1500元(月薪3000元* 0.5個月)。

問題2:與上述情況相同,如果公司於2008年5月30日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將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壹般應按新法和舊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出要求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部要求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賠償,即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公司於2008年5月30日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小王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005年6月15日至2007年2月1日(2年0個半月)為3月*4000元= 65438。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08年5月30日工作年限不滿6個月的,公司只應支付違約金解除勞動,註意賠償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即4000元*0.5個月*2倍= 4000元。

(五)劉明是某國有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1999參加工作,在國企做技術員,月薪3500元。2008年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決定解除勞動合同,那麽公司如何支付賠償金?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已經存在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實施前,應當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劉明是壹家國企的合同制員工。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暫行規定》,勞動合同終止後生活補貼的發放取消。如有地方規定,可按地方規定執行。沒有地方性法規的,以該法規廢止的時間為準。對條例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後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按條例廢止前工作年限計算發放生活補助費,最長12個月。對於條例廢止後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2001 10年6月6日《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廢止,公司應計發生活補助費1999 1至2001 10作為經濟補償。

三、選擇題,每題2分。

1.勞動監察由abcd等進行。

a日常檢查b專項檢查c報告專項調查d上級轉辦

2.根據勞動合同法,下列()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a試用期b工作內容c勞動紀律d勞動期限

3、下列()屬於行政處罰的種類。

a警告B限期改正指令C吊銷許可證D沒收非法財物

4.下列()屬於國務院各部委或省級人民政府可以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

a警告B責令停產停業C壹定數額的罰款D行政拘留。

5.下列()是勞動安全監察員在履行職責時的義務。

a不得向他人泄露案件及企業的機密信息,b為舉報人保密,c執行上級領導對案件的決定,d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進入用人單位進行檢查。

6.根據山西省行政法規定,下列()屬於勞動保障監察員任職資格。

a忠於祖國,擁護憲法;b .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三)經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合格;d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7、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有

甲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乙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丁勞動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a病假期間工資,b參加工會會議期間工資,c探親假期間工資,d被告在人民法院參加訴訟活動期間工資。

9、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監察的內容包括()

a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訂立B企業參加工傷保險C用人單位的福利待遇D繳納社會保險費。

10,下列關於勞動法律關系變更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壹、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變更是勞動法律關系的變更。b、違法行為不會導致勞動法律關系的變化。c、職工死亡會導致勞動法律關系的變化。d、女職工因懷孕不能從事醫院工作而被調至其他崗位,會導致勞動法律關系發生變化。

11,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在醫療期內,B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醫療期內,員工C,不能勝任工作,D,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依據企業破產法進行重整。員工在此範圍內的工齡超過15,退休年齡不到5年。

12.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壹、用人單位宣告破產;b、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的;c、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d、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

13、下列關於勞務派遣的說法正確的是()

勞務派遣公司必須有不少於50萬的註冊資本。b勞務派遣公司是專業中介。丙勞務派遣公司是用人單位。d勞務派遣公司可以與勞動者訂立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4,下列關於兼職的說法正確的是()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得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c .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而不支付經濟補償。d .只要不影響合同約定的旅行,勞動者可以同時與幾個用人單位建立非全日制勞動關系。

15,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畢竟所有行政機關的程序是

a立案B調查收集證據C告知行政處罰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D舉行行政處罰聽證會。

四、分析問題,判斷中午,並簡要說明原因,每題5分,***20分。

1.企業未辦理營業執照,勞動者以企業拖欠其兩個月工資為由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接待人員通知投訴人向工商部門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無權受理。

2.某企業招了壹名工人4個月,仍以各種理由拒絕與該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責令企業依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

3.大學生李(18歲)利用假期在壹家服務公司工作了2個月。李的行為屬於勤工儉學,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不應簽訂勞動合同。

4.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支付工資的300%或者同等休息時間。

5、某縣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大隊發現村辦企業使用童工,並造成童工嚴重殘疾,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向縣工商局提出申訴,吊銷該企業營業執照。

6、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監察機關無權確認。

7.禁止雇用16歲以下的未成年工。

8.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但公開或者其認為不適合婦女的崗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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