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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識別流程

精神病鑒定的流程如下:

1.壹是人民檢察院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2、司法鑒定機構應首先明確鑒定的目的和要求,審查案情和病情等相關材料,制定鑒定方案。

3.對被鑒定人進行身體、神經系統、精神狀態檢查,必要時進行心理測試、腦電圖、CT掃描等專項檢查。

4、通常由3至5名專家進行鑒定,簡單案件也可由個別專家承擔。

5.最後根據檢查發現和案情,進行分析說明,作出鑒定結論,寫出鑒定書,交付委托鑒定機關。

符合下列條件且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員,可以進行精神司法鑒定。

1.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和受害者;

2.民事案件的當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

4、違反治安管理法規應予以拘留和處罰的;

5.正在接受勞動改造的罪犯;容納考官;

6.其他需要鑒定的與案件有關的人員。

精神司法鑒定的方法如下:

1,門診鑒定。由被鑒定人在精神病醫院門診部或者公安、司法部門司法精神病鑒定室進行的精神鑒定。

2.鑒定人外出鑒定。鑒定人到被鑒定人所在的地方,如監獄、看守所,對被鑒定人進行精神檢查後作出鑒定。

3.住院鑒定。即鑒定人住在特定的精神病鑒定機構,禁止來訪者進行全面檢查和連續觀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鑒定人房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錄像系統,以便更好地觀察和記錄鑒定人的情況,及時準確地做出鑒定結論。與門診鑒定或門診鑒定相比,住院鑒定具有更全面的信息和更可靠的結論。但需要壹定的住宿和觀察條件,受限於人力財力。精神疾病癥狀不典型、疑似變相精神疾病的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應當住院進行鑒定。

4.缺勤標識。在沒有鑒定人在場的情況下,精神病鑒定只能根據書面和相關的間接證據進行。壹般在死亡、失蹤、出國等情況下采用。在司法實踐中,缺席鑒定比較少見。

綜上,精神病鑒定的過程,首先是人民檢察院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機構首先要明確鑒定目的和要求,審查案情、病情等相關材料,擬定鑒定方案;對被鑒定人進行身體、神經系統、精神狀態檢查,必要時進行心理測試、腦電圖、CT掃描等特殊檢查。通常由3至5人組成的鑒定小組進行鑒定,簡單案件也可由個別專家承擔;最後,根據檢驗發現,結合案情,分析說明,作出鑒定結論,寫出鑒定書,交付委托鑒定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壹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作為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患有原發性精神疾病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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