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服務是指根據乘客意願提供運輸服務並按裏程和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車輛租賃服務是指承租人租用無駕駛員的客運車輛,按裏程和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和機場內的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和乘客、承租人以及與出租汽車業務相關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用局)是本市出租汽車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屬的客運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稅務、技術監督、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出租汽車應當與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相協調。
市公用事業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編制出租汽車數量、等級、停車場、營業站點和調度網絡的發展規劃和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出租汽車行業實行統壹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
出租車經營權是有償的。市公用事業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二章經營資質管理第七條從事客運服務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和營業場所;
(三)有壹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有與經營方式相適應的管理制度。第八條從事客運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
(二)有符合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3)有停車位。第九條從事車輛租賃服務的企業,必須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壹)、(二)、(四)項的規定。第十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
(二)持有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通過客運服務職業培訓,取得服務證書。第十壹條需要從事客運服務或者車輛租賃服務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客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客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市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和申請人的條件,在7日內作出審核決定。批準的,書面通知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具體辦法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的證明到有關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車輛號牌、稅務登記證、第三者責任保險、乘客意外傷害保險等手續。
申請人辦理完前款手續後,10日內,市公用事業局核發經營資格證,客運管理機構核發城市公共交通運營證和城市客運許可證。第十二條未經批準,任何車輛不得用於出租汽車經營活動;非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出租汽車,未按本條例規定批準營運的,不得用於起點和終點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和機場內的經營活動。第十三條市公用事業局應當對經營者的經營資格證書實行年審制度。第十四條經營者應當自停業之日起10日內辦理相關手續。
經營者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必須按規定到客運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第三章客運管理第十五條經營者應當對出租汽車駕駛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將客運服務車輛交給無服務證的駕駛員;
(二)客運服務車輛需要退出運營的,應當到客運管理機構辦理註銷手續。第十六條客運服務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車況符合出租汽車運營技術條件,並在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接受檢驗;
(二)車身兩側標明經營者名稱和監督電話;
(三)按照規定安裝準確有效的計價器、空車出租標誌、停止營業標誌、語言電報、安全防護設施和頂燈;
(四)按照規定張榜公布收費標準、城市客運許可證,設置服務證件;
(五)車輛必須保持清潔衛生,車廂內不得有灰塵、汙漬和雜物,必須設置禁止吸煙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