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工程的道路建設,由各級職能部門通過測繪、多方審核、統壹實施的方式進行。有的人會委托鄉鎮政府和村委會根據各地區耕地類型和補償標準進行協調補償。村集體組織成員可以協商修路,本著誰修路誰受益的原則,可以置換耕地或者委托村集體給予壹定補償。對於青苗,也會按照農作物、經濟林、用材林進行補償。有統壹的標準,不存在厚此薄彼的現象。對需要拆遷的房屋、養殖場、魚塘、企業,除妥善安置外,根據實際價值和影響給予壹次性補償。原有通村公路升級為三級以上公路,需要拓寬路面,占用耕地。除了原補償耕地面積外,還會進行必要的補償。根據相應的情況,被征用的部分耕地會給予部分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對於已經安葬的墳墓,原則上進行搬遷,在此期間發生搬遷費用。如果找到當事人或者繼承人,協商後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長遠生計。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衍生問題:
農田改造占用耕地的補償項目有哪些?答:(1)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設區的市郊區按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補償;其他城市、工礦區、城鎮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七至九倍補償;在其他地方的,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六倍補償。征用耕地,各種農作物的副產品(不包括蔬菜)按主要產品年產量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計算。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標準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執行。(二)安置補助費。每征用667平方米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人均耕地超過667平方米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五倍;人均耕地超過334平方米不足667平方米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九倍;人均耕地不足三百三十四平方米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特殊情況下,每667平方米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執行。(3)青苗補償費。按四分之壹的產值補償。(四)附著物補償辦法和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自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新增附著物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