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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園莊園開發

中國

吐蕃平定後,各地教派獨立,政教合壹,出現了許多莊園。

日本

在古代日本是指貴族、大廟、神社占據的領地,有經濟利益。

莊園制的出現在政治上削弱了皇帝和朝廷的中央集權。經濟上,促進了古代日本各地區的發展。鐮倉幕府時代,幕府宣稱莊園的所有權,並派管事(日語稱土地)到處收稅。戰國時期,日本大名加強了對土地所有權的控制,莊園制隨之消失。

背景

723年和743年,皇帝和朝廷分別頒布了三生壹體法和開墾土地和水的私有財產法。

756年,為了減輕農民的生活壓力,朝廷將農民的雜活時間減半,免除了當年的定調和平庸。因此,農民的生活環境得到了改善,因此他們有更大的動力從事農業。

但是,這些本來都是改善農民生活的新政策,最大的受益者不是農民,而是貴族、大廟、神社。這些群體掌握著政治權力和社會財富。在土地開發事業中,他們占有主要的農業生產工具,包括鎬和鐮刀。

政策給了這些利益集團更多的機會來擴張他們的地方勢力,使他們可以抓住機會占領荒地和荒山野林,並帶動他們的奴婢、負債的農民和逃亡的農民進行大規模的開墾。

這些利益集團往往在新開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倉庫,私人莊園由此形成。

這些莊園不斷為莊園提供收入。莊園主為了進壹步增強實力,通過強購或強占等手段,任意侵吞周邊國有土地和原本屬於農民的土地。莊園是中世紀歐洲的基本經濟單位。當時由於城市的破壞和商業的衰落,歐洲經濟變成了自給自足的農業型,經濟關系主要以勞動交換和物物交換為主。

莊園生產包括食物、衣物、工具和其他日常需要。它是壹個農村* * *體,是壹個自治的政治單位,有耕地、公地、教堂、貴族院和農奴院。莊園土地歸領主所有,農奴負責耕種。領主和農奴之間有相互的權利和義務——農奴提供勞動、耕種和納稅;上帝必須給予土地,提供保護,伸張正義。領主在莊園內設置的生產設施,如磨坊、烤箱、壓酒設備等,必須由農奴有償使用。

〔農奴〕介於自由人和奴隸之間。人身自由並沒有完全喪失,但身份是依附於土地的。沒有領主的同意,他不能隨意離開莊園,所以他不是壹個完全自由的人。農奴的自由雖然受到限制,生活艱苦,但在壹定程度上得到保障。農奴只要履行義務,就可以世世代代耕種土地;遇到困難,主也有義務提供適當的幫助。

隨著中世紀的發展,農耕技術逐漸改變了農奴的生活。糧食產量增加,多余的農產品就可以出售,農奴的收入就可以增加,就可以用錢買回自由。到中世紀末期,西歐只剩下幾個農奴了。

最常見的封地是擁有被稱為莊園的土地。在中世紀,壹個莊園有九個家庭在地裏幹活,生產食物養活自己,並為第十個家庭提供食物,以便他們從事其他服務。在今天的美國,其他領域的供求比例大約是壹百比壹。)

典型的莊園裏有壹座大房子或城堡,周圍是田野、農舍、牧場和林地。大多數情況下,莊園可以自給自足。壹些多余的日用品可以和其他莊園交易,取長補短。隨著中世紀的演變和城鎮市場的發展,莊園開始變得專業化,可以更有效地生產幾種商品。壹些莊園會專門生產奶酪、豬、酒或蔬菜來謀生。

莊園的主人(地主)和他的家人、工人、侍從住在莊園的大房子或城堡裏。侍從由騎士和職業軍人組成,用於提供防禦,隨時準備為大領主履行封建軍事義務。莊園越大,侍從越多。

莊園的主要人口是非貴族和非職業農民。大多數農場工人都是農奴,他們每周要花壹半以上的時間在領主的土地上勞動,以換取他的保護。農奴家庭會在每個莊園的田地裏擁有幾行作物來維持生計。農奴雖然不是奴隸,但也沒有自由。沒有主人的批準,他們不能結婚、換工作或離開莊園。但是,農奴也有壹些權利,和奴隸不壹樣。農奴的身份是代代相傳的。只要他盡到了應盡的義務,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奪走他的土地。雖然封臣與領主的關系可以和農奴與地主的關系相提並論,但在中世紀,兩者有壹個明顯的區別,那就是封臣與領主是壹個光榮的契約,封臣需要提供兵役,而農奴只提供體力勞動。基本信息

在中世紀,莊園並不是壹種理想的經濟模式,它的經濟形式非常封閉,人們的生活水平只是為了生存,是壹種進步緩慢的生產單位。這些都與當時的失序有關:日耳曼人推翻羅馬帝國後,沒有健全的制度來替代;而且蠻族部落之間戰爭不斷,沒有形成完整成熟的統治體系,所以當時國王采用賜賞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自我權力:

第壹,查封的財產嚴格按照均分制分給個人。

其次,授田法人為地形成了壹個人的大地產,賞賜不是在第壹級完成的,而是可以分層次給予的,在羅馬人的人工地產上形成了日耳曼人的地產;這些無償的報酬,加上羅馬農村的地產,形成了西歐土地基本納入其中的大地產。在羅馬時代,不動產是私有的,但此時的不動產被人為分割,包含了不同的成分:壹種是不動產所有者的私有土地,壹種是供人耕種的土地。

這種制度變遷構成了莊園的基礎,莊園與大地產的不同之處在於不剝奪耕種土地的權利。

莊園特色

莊園的統治機構“莊園法庭”最能體現莊園主的權威,具有以下特點:

壹是非常設機構,根據當地問題的數量和業主自己的意願來決定開庭的間隔。

二是規定當地農民都要參加開庭,並不是所有人都有發言權,由代表和陪審團組成。

第三,莊園法院的訴訟程序比較死板,都是看能不能打動莊園主而不是就事論事:法院的判決不壹定能執行。

莊園法庭只是處理莊園內部事務來處理“家務事”,但它在當時的莊園管理中確實發揮了重要作用,包括莊園內的各種事務,從小事到大事。通過這個系統,它的內部問題可以得到解決和調整。

土地構成

就莊園土地的構成而言,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部分:

第壹,領主的私有土地。

第二,農民的土地。

第三,放牧用的草地。

第四,為種植木材提供林地。

建築設施

就莊園建築而言,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第壹,它是坐落在高處的豪華莊園宅邸,但不是壹般人認為的城堡。

第二,簡陋的農家小屋。

第三,公共設施,包括教堂、水磨(歸莊園主所有)和工匠的倉庫。

作為壹種集體耕作,從根本上說,任何人都不能擁有莊園裏日常生活的所有設施,包括耕地和耕地所需的動物和工具。

莊園裏有很多公共設施,包括主人的私有土地,作為奴隸主的勞動力,有優先權。

莊園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單位,可以容納壹定數量的人口,人口的多少可以通過莊園的大小來判斷。當然這也是因為中世紀出生率低,存活率低,數量壹直保持不變。還能保持自然平衡。居民的主要生活用品都產自莊園。農奴除了給封建領主幹活,還要承擔各種勞動,向領主捐獻農副產品,繳納各種雜稅。

莊園也是需要管理的,但是莊園的主人不管莊園的事務,經常任命手下管理。莊園的主屋由被任命者占有,其目的是知道農民能得到實際收獲從而與當地人關系緊張,具體工作由村裏的人完成。

莊園的規模不壹,有的莊園是壹個自然村,有的包括幾個村。

莊園物種

當時莊園裏種植的物種和土地本身的劃分有很大的關系。

第壹,糧食包括:小麥,是人們的主要糧食,但生長期慢,產量低,對土地要求高;大麥生長期短,產量高,但人很難吃,除了饑荒時期,平日主要用來餵馬。

第二,經濟作物是葡萄和橄欖。前者可以說是羅馬時期的遺留物,通常用來釀酒。後者被用來制造石油。

第三,畜牧業的農作物。當時牛馬是必需品,牛的數量必須有保證,馬作為兵役的必需品也是不可或缺的。肉類由家禽提供,主要是豬、羊、雞等。,並且在天氣適宜的情況下必須保證壹定的量;但由於當時飼養條件落後,這些家禽無法熬過冬天,所以秋天宰殺時就成了節日,因為這樣可以避免它們的死亡,而且可以保存很久。主要的保存方法是腌制肉類。

當時農民生活貧困,負擔中等,他們的階級幾乎包括各種勞動。這個階層工作時間長,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農民不僅耕種土地,而且有從事苦役的法律義務:造橋修路,哪怕交錢。農民的生活條件也很差。家裏沒有床,也沒有娛樂。生活單調,壹成不變。中世紀早期,沒有世俗文化教育,農民不識字,也沒有書讀。那時候只有牧師手裏有羊皮書。

中世紀農民的沈重負擔也是極為罕見的:實物地租、勞動力租金、使用公共設施的費用、結婚時必須繳納的婚姻稅(尤其是對莊園以外的人,還要繳納罰款)、遺產稅以及莊園主的生活費。

從上面的情況,我們不難知道,其實中世紀莊園的經濟生活是非常脆弱的,農民的生活範圍比較狹窄,稍有風吹草動就會出問題。饑荒和瘟疫在那個時期更加普遍。但大多數人也習慣了這種生活方式和狀態。這種莊園生活在中世紀持續了很長時間,直到中世紀晚期才被打破。

發展和變化

同時,土地的性質也發生了變化。莊園變成了既是經濟活動的單位,又是集政治、法律、刑事(包括經濟)於壹體的行政單位,相互幹涉,這也就形成了中世紀以後的分割基礎:莊園主等於莊園主,他的主權和土地是分割的,分包商只對上壹級的分包商負責,這就導致了中世紀國王主權的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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