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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湖光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湖光巖風景名勝區風景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湖光巖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第三條湖光巖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壹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湖光巖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湖光巖風景名勝區所在的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湖光巖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湖光巖風景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湖光巖風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壹管理。

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林業、民政、文化、宗教、旅遊、城管執法、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湖光巖風景名勝區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湖光巖風景名勝區周圍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和配合湖光巖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組織村民制定湖光巖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村規民約。第六條景區管理機構、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湖光巖景區保護管理中的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大眾媒體應當加強對湖光巖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的宣傳,對損害風景名勝區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湖光巖風景區風景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湖光巖風景區風景資源的行為。第二章保護第八條湖光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湖光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是湖光巖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湖光巖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批準的湖光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經批準的湖光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第九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湖光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湖光巖風景名勝區範圍的坐標,設立界樁和界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損壞湖光巖風景名勝區的界樁、界樁。第十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湖光巖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景觀進行調查和認定,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第十壹條湖光巖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個人和遊客應當保護湖光巖風景名勝區內的水體、火山地質遺跡、地形地貌、林草植被、文物古跡、園林建築、石刻及各種設施。第十二條根據湖光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根據資源價值的大小和保護利用程度,將湖光巖風景名勝區分為壹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三級保護區。第十三條壹級保護區是核心景區,包括鏡湖、環湖公路內側和火山地質遺跡剖面。

除二、三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壹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1)在鏡湖遊泳;

(2)餵魚、捕魚、放生;

(三)向水體排放汙水、廢水或者傾倒廢棄物;

(四)其他破壞和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第十四條二級保護區包括鏡湖周邊地區、冷巖寺、白衣寺和負氧離子富集區。

除三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二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壹)燃放煙花爆竹;

(二)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汙;

(三)燒烤、用自備炊具烹飪;

(四)出售餵魚餌料和出售放生動物;

(5)亂扔垃圾;

(6)非工作機動車駛入環湖道路。第十五條三級保護區是指壹級、二級保護區以外的區域,是湖光巖風景名勝區重要的環境本底區域。

三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開山、采石和采礦;

(2)填海造地;

(三)新建、維修、加固墳墓和紀念碑;

(4)捕捉、傷害野生動物。第十六條禁止違反湖光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在湖光巖風景名勝區內新建、擴建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等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已建的,應當按照湖光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限期整改或者遷出。第十七條在湖光巖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本條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八條湖光巖風景名勝區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湖光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其選址、布局、高度、造型、風格、色彩應當與湖光巖風景名勝區的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或者妨礙遊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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