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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扣扣案:同性戀復仇下的私力救濟

2018 2月15,大年三十12: 20左右,陜西漢中新集鎮王平村發生壹起命案,致3人死亡。兇手張扣扣逃跑投案自首。兇手沒有殺害受害者的妻子和女兒。據傳兇手並沒有失去理智,只是為了報22年前母親被殺的仇。

該案的故事在界面新聞中有詳細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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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判斷事實,再判斷價值。

價值判斷應該在事實判斷之後,這應該是每個人發表公開言論,宣泄情緒的基本準則。人們往往會受到壹些輿論的影響,但他們會有選擇地關註這些輿論。我們會更加關註情緒和觀點的部分,而忽略這些觀點和情緒所依據的事實基礎。還沒做事實判斷,就直接進入價值判斷。

這是陳少文在《註意它,而不是抽象的憤怒》中的壹句話,我對此深表贊同。大眾醜聞剛曝光的時候,我們的所見所聞往往是單壹的看法。此時,難免對事件本身的價值判斷出現偏差。隨著媒體對事件曝光的深入,會有更多的當事人站出來,呈現詳細的細節。此時,我們可能會發現我們之前判斷的事實依據是錯誤的。

“張扣扣復仇”案中,死者中是否有壹人是當地政府領導,王家勢力更大?為了獲得輕判,讓未成年王頂包的傳聞是否屬實;王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後,其在服刑期滿前被釋放的傳聞是否屬實;這些都是有待證實的傳聞。在謠言被證實之前,我們應該理性客觀的看待案件,而不是先入為主的憤怒。

根據官方最新通報,可以確定的是,張扣扣殺人動機是對王某在1996故意傷害其母親懷恨在心,伺機報復王家。以下是我對張扣扣同形復仇帶有血親復仇性質的看法。

2.同形復仇的起源

同性復仇起源於氏族社會的血親復仇。血親復仇是指當壹個氏族成員被其他氏族侵犯或殺害時,同壹個氏族的其他成員必須為他報仇。此時,血仇的程度並不局限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其對象也不局限於加害人本身,還包括加害人氏族的其他成員。正如呂思勉先生所說:復仇之風始於部落間的相互報復。雖然不是世間的公共利益,但還是有辦法互相親吻的。

同性戀復仇作為壹種成文法,最早出現在公元前18世紀的古巴比倫《漢謨拉比法典》中。《漢謨拉比法典》第196條規定,剜別人眼睛的人也要剜;第197條:打斷別人骨頭的,也要打斷;第200條:打掉同等地位人牙齒的人會被打掉。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以眼還眼,以眼還眼”。可見,與原始氏族時期的血親復仇相比,其程度僅限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其對象僅限於加害者本人。《漢謨拉比法典》中關於同形復仇的規定通過限制程度和對象,安慰了受害氏族,維護了這壹時期的秩序。

隨著文明的進步,同形復仇因其血腥的本質而被進壹步限制。公元前449年《古羅馬十二銅表法》第八表“私犯”第二條規定,若他人肢體不能和解,他人也可按同等條件采取報復行為“損害其身體”;第三條:凡打斷自由人骨頭者,罰300 AS,被害人為奴隸者,罰150 AS;第4條:對他人實施其他暴力行為的,應處以25阿斯的罰款;第五條:意外侵害他人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看出,與《漢謨拉比法典》相比,《十二銅表法》進壹步縮小了同形復仇的範圍,引入了罰款制度。

通過以上兩個法典可以看出,同態復仇隨著文明的不斷進步,在古代的某些地方已經被摒棄。到了近代,貝卡利亞在《罪與罰》壹書中也指出,刑罰的威懾力在於它的確定性和及時性,而不在於它的嚴厲性。隨著國家的建立,國家開始代替受害者及其家屬實施懲罰。這個時候,同形復仇就不再需要了。

“張扣扣報復案”曝光後,有輿論認為:父母的報復不是* * *,張扣扣是孝子。為什麽有些輿論認定殺人犯是孝子?與“玉環辱母”案類似,這與中國古代悠久的血親復仇歷史有關,凸顯了孝與義、情與理、禮與法的矛盾與沖突。其中最著名的是東漢董黯為母報仇的故事:

董黯,東漢張炬人,董仲舒六世之孫。他從小喪父,雖然家境貧寒,卻壹心孝順。我跑了幾十裏路去抽水,給我媽治病。

董黯有個鄰居叫王吉,他很富有卻不孝。有壹天,董母和聊起兒子的孝順和不孝,恰巧被王聽到。王績嫉妒董母,趁董黯不在家,跑到董家來辱罵、毆打董母。董母生病,不久就去世了。

董黯很生氣,想著太後的晚年,於是他保持了沈默。幾年後,王太後病逝。葬禮後,董黯殺死了王姬,為母親報仇,然後把自己綁起來,向政府投降。漢和帝聞其孝,免其殺人之罪,召其為大夫,被所拒。領了皇家俸祿後,他隱居起來,死在尹達。

此後,地方誌中對此人的事跡有許多記載,董黯被稱為“董小子”。今天的浙江寧波慈溪市,因董黯的“慈母慈孝”而得名。

東漢董黯為母報仇,不僅受到法律的制裁,還被封官俸祿。這和東漢的藐視法律有關。《雷電罪法》頒布前,復仇者被判死刑,頒布後,對復仇采取寬容甚至提倡的態度。

然而,同樣是在漢武帝時期,宰相張敏兩次上書批評《閃電治罪法》,認為該法的實施導致了大量冤案,許多人利用法律的漏洞為自己的罪行開脫。於是,漢武帝宣布廢除這條實行了18年的法律。從那以後,血仇復仇者就沒有董黯那麽幸運了。

漢順帝時期,青州北海國安丘縣有壹個叫吳秋昌的人。有壹天,他“與母親同行,當壹個醉酒的客人辱罵他的母親時,他在長時間的殺戮後死去。”吳秋昌被官府抓了,想懲罰清楚。

但膠東丞相吳友認為他是個孝子,不同意立即處死。而是把吳秋昌的妻子叫來,特許他們壹起入獄,在妻子懷孕的時候處決了吳秋昌,讓吳秋昌可以有後代。沒有“藐視法律”的保護,吳秋昌的行為已構成死罪,但膠東宰相吳友沒有使他沒有前途的事實,凸顯了古代法律感性和理性的壹面。

因此,即使在中國古代血仇之風最為盛行的漢代,也不是所有的血仇者都能逍遙法外。

3.同形復仇的弊端

同形復仇的弊端在於它的權利來源是錯的、惡的。同形報復最通俗的解釋就是“妳打我,我可以打妳”,而我打妳的這種權利,來源於妳打我的行為。而且合法的權利來源應該是好的。在同形復仇中,無論我打妳的權利是自救還是賦權,都是不允許的,這也告訴人們,任何個人都沒有權利傷害別人,更不用說剝奪了別人的生命。

其次,在現代社會,我們處理糾紛的方式應該是公力救濟,而不是私力救濟。所謂公力救濟,就是公安系統、審判系統、監獄系統對“做錯事的人”進行懲罰。這種方法類似於“社會契約論”。大家把“武力回擊的權利”交給國家,國家統壹行使這個權利。在公民社會中,沒有“武力反擊權”,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任何人,這樣公民社會才能避免暴力的出現。社會會文明,私力救濟容易被濫用,缺乏秩序,標準不壹致,沒有第三方的管理制約。

最後,復仇觀念不利於培養善心。社會的發展需要避免摩擦,彼此和諧,在此基礎上滋養美德。同性戀復仇是合理的,但它代表了暴力和矛盾。

4.有什麽問題?

我覺得在張扣扣復仇案中,真正引發群眾敏感神經的是壹個死者是當地政府的領導,王家更有勢力,王被判八年有期徒刑出獄的傳言。

但這類案件壹旦曝光,就有關於被害人如何擁有權力和影響力的傳言,殺人行為也因此被賦予了某種合法性。人們的憤怒源於對正義的樸素看法。但即使傳言屬實,問題的本質應該是,在公力救濟無門的情況下,我們應該通過什麽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顯然這是壹個很難回答的問題,但答案壹定不是私力救濟。在現代國家相對完善的司法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下,會有各種不可控的、人為的因素導致審判結果不公,更何況是沒有程序和約束的私力救濟?

“辛普森殺妻案”在美國引起轟動。種種證據都指向辛普森是兇手,辛普森最終逍遙法外,在美國引發了壹場曠日持久的爭論。雖然大多數人認為辛普森是兇手,但他們更相信程序正義。刑事案件要求排除壹切合理的疑點,因為案件確實有很多疑點。文明的進步,社會的發展,必然是制度的完善,權力的制約,而不是回到復仇的古代社會。

有人認為張扣扣是水泊宋武、梁山好漢中的壹類人物,是個英雄,應該留在刀下。這種觀點很難讓人認同。道德團結人,卻是盲目的。

《水滸傳》中的英雄人物因其熱心勇敢,不怕生死而被人們所敬仰,但同時他們也視人命如草芥,殺人不眨眼。所以我從來不佩服他們。第壹,壹個不珍惜自己生命的人,也會玩弄別人的生命。其次,這種騎士精神所代表的私力救濟容易被濫用。殺不殺,取決於主人公自己樸素的正義觀。

借用熊培雲先生的觀點,這種歌頌血親的人之間的輕佻亢奮,其實是壹種“正義的個人仇殺”,更有可能把更多徘徊在不幸道路上的失意者推向深淵。

5.相關法律

“張扣扣復仇案”讓人們想起了蘇格拉底的故事:蘇格拉底倡導無神論和言論自由,卻因不敬神和腐蝕雅典青年的思想而被雅典法院判處死刑。蘇格拉底被定罪後,他的學生們為他打開了越獄的所有關節。並說服他給他定罪是不公平的。而蘇格拉底卻選擇了慷慨赴刑場,視死如歸。他的理由是:我被國家定罪了。如果我逃跑了,法律不被遵守,我就失去了它應有的效力和權威。當法律失去了權威,正義也就不復存在了。

正如波爾曼在《法律與宗教》中所說,沒有信仰的法律會退化為僵化的教條,沒有法律的信仰很容易變成狂熱的信仰,所以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就沒有用。

?只有法律被信仰,它才不會名存實亡。如果有人認為別人有罪,可以用私力救濟來懲罰,安全和秩序也就不復存在了。只有法律被遵守,它才具有權威性,國家秩序和社會正義才能存在。雖然它並不完美,但只有人人遵守法律,人們才會有更大的自由。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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