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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完好,發揮其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中供車輛、行人使用並具備壹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公共停車場、廣場、橋梁、隧道、涵洞、立交橋、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管道走廊、安全通道、路燈、護欄、路牌等。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用於排放和處理汙水、雨水的公共排水系統及其附屬設施。包括雨水管道、汙水管道、雨汙合流管道、排水河溝、池塘、泵站、汙水處理廠等。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長春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管理。第四條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建設、養護、維修和管理並重的原則。第五條長春市建設局和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執行有關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專業規劃,制定年度建設、養護和維修計劃;

(三)負責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和管理;

(四)負責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審批,以及占用費、挖掘恢復費、路橋通行費和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的征收和管理。

(五)組織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的科學技術研究;

(六)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長春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養護單位(以下簡稱市政設施養護單位),受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的日常養護和維修。第六條城市規劃、公用事業、公安、交通、工商、水利、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的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管理的科技水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損害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的行為。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管理第十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市政設施、城市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編制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城市排水設施發展規劃。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和城市排水設施發展規劃,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和城市排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必須符合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城市排水設施發展規劃,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第十二條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集;

(1)政府投資;

(二)國內外貸款;

(三)收取市政設施有償使用費;

(四)國內外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投資;

(5)社會援助;

(六)免繳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

(7)其他渠道。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籌集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國內外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城市排水設施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住宅小區和開發區的城市道路和排水設施建設,應當分別納入住宅小區和開發區的開發建設計劃配套建設。第十五條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城市供水、供氣、供熱、通信、電力、消防等設施的建設規劃,應當與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堅持地下先行、壓力管道讓壓力管道、柔性管道讓柔性管道等原則,並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新建城市道路與鐵路幹線、高速公路交叉的,應當根據需要在城市規劃中預留立體交通設施的建設位置。

城市道路與鐵路交叉口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並根據需要逐步建設立體交通設施。所需投資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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