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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情況下避免危險的常識

1.有哪些緊急避險知識?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而損害另壹個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行為。

其成立的條件是:1,且必須是真的有危險。現實的危險包括:自然力引起的危險,如洪水、地震等;機械和能源設備造成的危害,如飛機故障、油庫自燃等;動物入侵造成的危險;人為原因造成的危險等。

如果現實中沒有危險,行為人由於對事實的誤解,錯誤地認為存在這種危險,於是實施了所謂的緊急避險,刑法理論上稱之為假想避險。套期保值的假設責任適用理解事實錯誤的解決原則。

2.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即危險迫在眉睫,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如果不實施緊急避險,危險會立即轉化為現實危害,給相關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對於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險情,不能實施緊急避險。

否則對沖不及時。比如海上大風過去了,對航行沒有威脅。這時候船長還下令將貨物拋入海中,就是不合時宜的避讓。

船長應對由此造成的巨大損害承擔刑事責任。3.在不損害壹些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壹定是無法避免的危險。緊急避險是別無選擇的選擇。

4、必須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行為人對某壹合法權益的損害,必須是為了避免更大的合法權益損失的正當目的。

緊急避險是通過損害壹項合法權利來保護另壹項合法權利。因此,緊急避險損害的客體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澄清這壹點對於區分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具有重要意義。在行為人的不法侵害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造成危險的情況下,通過損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來保護合法權益的,屬於正當防衛。

如果通過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來保護合法權益,則屬於緊急避險。損害對象不同是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壹。

5、不得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為有效避免危險而必須喪失合法權益的方式必須以“必要限度”為前提。緊急避險不適用於在其職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2.地震緊急避險常識有哪些?

當破壞性地震發生時,從大地的光和聲,到房屋的破壞和倒塌,造成災難,只需要十秒鐘,最多三十秒鐘。

這個極短的時間稱為預警時間。只要人們掌握壹定的知識,提前做好壹些準備,在地震面前保持清醒的頭腦,就有可能抓住這寶貴的時間,成功逃離地震。

(1)轉義原則。當破壞性地震突然發生時,就近躲避,震後迅速撤離,是避免危險的好辦法。

但是,地震發生時不宜逃離。這是因為:①現在大部分城市都是高樓,跑到樓外已經來不及了。反而會因樓道擁擠踩踏造成人員傷亡;(2)房屋劇烈搖晃會造成門窗變形,很可能門窗打不開,失去生存機會;③地震時,人在房間裏被搖晃甚至被拋出,站立和奔跑都非常困難。(2)因地制宜,就近避震。

“V待定”,“V”在哪裏更安全?(1)如果在室內,應躲在附近堅固的家具下,如桌子、結實的床等,也可以躲在墻角或小跨度的衛生間、廚房等管道多、整體性好的地方,但盡量避免玻璃櫃。註意不要躲在外墻的窗戶下,電梯間,不要跳樓。這些非常危險。

如果妳在劇院、體育場或餐館,妳應該迅速躺在座位下,雙手抱頭。如果是在工廠的車間,應該蹲在附近的大型機床設備旁邊,但要註意遠離電源、氣源、火源等危險場所。地震壹停,就要迅速有序撤離,撤離時不要擁擠。

②如果在室外,盡量遠離狹窄的街道、高樓、煙囪、變壓器、玻璃幕墻建築、高架橋以及存放危險品、易燃品的場所。地震停止後,不要回到那些不容易倒塌的建築裏,防止人們被余震傷害。

(3)在行駛中的汽車、電車或火車上,應抓緊扶手,以免摔倒、磕碰,同時註意行李掉落傷人。可以用手臂靠在前椅保護頭面部或者用手保護背部,擡膝保護腹部,收緊身體。

地震發生後,應迅速下車,轉移到空曠地帶。無論躲在哪裏,盡量用被子、枕頭、書包或其他軟物保護頭部;如果正在使用明火,應迅速熄滅。

(3)除了“待定”原則外,還應註意地震時不要顧此失彼。短時間內,首先要想辦法自救;只有妳能脫離危險,妳才能拯救他人或財產。

當然,如果妳在平房或者樓房的壹樓,直接跑到外面安全的地方也是可行的。

3.什麽是緊急避險?

涉及到緊急避險的構成和處理。

根據《刑法》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緊急避險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而損害另壹未成年法益的行為。與正當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不同,緊急避險損害的是另壹個合法利益。只是因為損害的合法利益小於避險保全的利益,對社會整體還是有利的,所以法律規定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以肯定和鼓勵緊急避險。

由於緊急避險損害了合法利益,其構成條件比正當防衛更為嚴格。概括起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原因條件,即緊急避險的要求。

這種緊迫的危險可以來自大自然,如山洪、地震、海嘯、風暴、泥石流等。也可以來自動物攻擊,如:惡犬咬傷、毒蛇攻擊等。也可以來自於他人的非法侵犯,比如:被他人追趕,撞入他人家中,造成他人損害;甚至可以根據人的生理病理狀況,比如強行攔下過往車輛送傷員去醫院搶救重傷員。第二,對象條件,也就是只能對沖第三方。如果采取直接制止侵權人的方法消除侵害,則構成正當防衛而非緊急避險。

第三,時間條件要求緊急危險正在發生,即緊急危險已經出現但尚未結束。第四,主觀條款要求避險行為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

這壹主觀條件要求行為人不僅要意識到合法利益處於緊急危險之中,而且要為了保護合法利益免受緊急危險而實施避險行為。第五,套期保值的必要性要求套期保值必須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進行。

所謂“必要”,是指在當時的情況下,除了犧牲另壹種正當利益之外,沒有其他辦法保護這種正當利益。只要有其他方式保護這個正當利益,那麽就不允許以犧牲另壹個正當利益為代價進行對沖。

4.緊急避險和緊急救援常識

(1)緊急呼叫方法有哪些?

(1)大聲喊。遇有火災、爆炸、河堤缺口、山體滑坡、歹徒行兇等險情,大聲呼喊往往能使附近群眾及時發現遇險群眾。

(2)在河流、湖泊、海洋和山澗中,壹種染料可用於交流。這種染料粉末灑在水中呈藍色和祖母綠色,在陽光下發熒光,飛機從7公裏外就能看到。

(3)在空曠的草原、沙灘、沙漠、雪地上,可以制作地面標誌,如將草剪成標誌或用樹枝、海藻拼接成壹定的標誌,或在雪地上踩標誌,與空氣接觸。

(4)夜間明火接觸。煙花發出的火焰明亮異常;手電筒和油燈雖然距離視線不遠,但使用時間長,容易被救援人員發現。白天可以在火上放壹些苔蘚和樹枝,讓它多冒煙,會更醒目,效果更好。

5.如何正確做緊急避險?

有時候會遇到意想不到的突發危險,比如被卷入交通事故或者違章。

作為最後手段,司機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以避免危險。緊急避險雖然是壹種法律行為,但只有符合以下四個必要條件才可以不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1)必須是為了避免損害國家或者集體的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依法應當受到保護的人身和權利。

2)必須是為了避免正在發生的危險。此時危險迫在眉睫,已經直接威脅到法律保護的權益。3)必須是在沒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不得不采取的緊急行動,即不能在不犧牲壹項合法權利的情況下保護另壹項合法權利。

4)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失必須小於被保護的利益,即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壹定限度,否則沒有意義,要為過度避險負責。比如為了躲避壹頭牛而把車撞到人,就是不當對沖。

6.什麽是緊急避險?

所謂緊急避險,是指在必要的情況下,為了社會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而采取的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特殊行為。

從其後果來看,犧牲了較小的利益,保護了較大的利益。是否屬於緊急避險,不是由駕駛人隨意決定的,而是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能成立:壹是必須存在正在進行的威脅公眾、自身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險;第二,必須是在沒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第三,套期保值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即不應造成更大的損失。

需要註意的是,從因果關系的角度來看,如果駕駛員避讓的危險是由自己的不當行為造成的,則不能構成緊急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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