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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是壹種非招標采購方式嗎?

競爭性談判:是《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方式之壹,規定了適用範圍、基本程序和確定交易的原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了競爭性談判采購方法適用範圍中的幾種特殊情況,並對談判過程中的相關問題作了明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也明確了競爭性談判采購的適用範圍和采購程序,規定了談判過程中的相關情形。由此看來,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不僅在法律層面有依據,在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也有依據。

競爭性談判:最早出現在財政部發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財政部14+013號文件,以下簡稱No。113),並明確PPP項目采購可以選擇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為推廣PPP模式,規範PPP項目采購行為,財政部先後發布了《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管理辦法》(財政部214號文件,以下簡稱“214號文件”)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2065434號文件)

總結:從這個角度來看,競爭性談判采購模式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政府采購的合法采購模式。其適用主要依據財政部發布的幾個規範性文件,法律效力不如競爭性談判采購模式。

關於定義

競爭性談判:74號令規定,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合格供應商就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進行的談判。供應商根據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終報價,采購方從談判小組提出的入圍候選人中確定入圍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214號文件規定,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成競爭性咨詢小組(以下簡稱“咨詢小組”)與合格供應商就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咨詢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咨詢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總結:從這個角度來看,兩種采購方式的區別在於競爭性談判是在談判的基礎上決定交易,而競爭性談判是在協商的基礎上決定交易。

關於適用範圍

競爭性談判:《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規定了依照本法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采購的四種情形:壹是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不能成立的;二是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第三,競價所需時間無法滿足用戶的迫切需求;4.總價無法提前計算。74號令第三條明確了采取競爭性談判的幾種情形:壹是屬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範圍內,不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不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三是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的貨物和服務;四是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

競爭性談判:214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了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進行采購的幾種情形:壹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二是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第三,因為無法提前確定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和數量,所以無法提前計算總價;4.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和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五是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以外的建設工程。

總結:從這個角度來看,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的適用條件在很多方面是壹致的。

采購方法的批準

相似之處:74號令和2004號文件。214明確規定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項目擬采用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談判。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實施。

區別:74號令對非招標方式達到公開招標金額標準向財政部門申請審批時需要提供的材料作了壹般規定,對申請競爭性談判時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作了特殊規定。但214號文件並未規定申請審批時應向財務部門提供的材料,只是規定了擬采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方式的人員申請審批。

關於供應商的邀請方式

74號令對競爭性談判的規定與214號文件相同,即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邀請供應商的方式有三種:壹是通過發布公告的方式邀請供應商;二是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進行邀請;第三,采購人和評標專家分別書面推薦邀請。

在具體操作中,規定:壹是邀請至少三家符合相應資質的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二是規定財務部門可以建立供應商庫,但不得對供應商入庫收取費用,也不得利用供應商庫封鎖地區或行業;三是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供應商的,采購人推薦的比例不得高於供應商總數的50%。

采購公告

競爭性談判:74號令僅規定競爭性談判中可以采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但未規定競爭性談判中公告的媒體和內容。

競爭性談判:文件編號214規定,競爭性談判采購中,以發布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應當發布競爭性談判公告,並規定競爭性談判公告的媒體和內容。

關於采購文件

相似之處:第74號令和第76號文件。214對采購文件(指競爭性談判文件和競爭性咨詢文件,以下分別稱“談判文件”和“咨詢文件”)有相同的壹般規定,即談判文件和咨詢文件應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人的實際需要制定,並經采購人書面同意;采購人應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不得擅自提高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同時還規定,采購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商品的品牌,不得含有針對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並規定了采購文件應當含有的內容。

區別:74號令不僅規定了談判文件的壹般內容,還規定了談判文件還應明確根據談判文件可能發生實質性變更的內容,包括采購需求中的技術和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214號文件對咨詢文件的內容沒有特別規定。

關於采購文件的銷售

競爭性談判:74號令沒有規定談判文件的銷售價格和談判文件的銷售期限。

競爭性談判:文件編號214規定了咨詢文件的銷售價格和銷售時間,即咨詢文件的銷售價格應當按照彌補咨詢文件制作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或者以項目預算為依據確定銷售價格,並規定咨詢文件的銷售期限自開始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關於提交響應文件的時限

競爭性談判:74號令規定,自發出談判文件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第壹份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競爭性談判:214號文件規定,自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第壹份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采購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競爭性談判:74號令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第壹份響應文件截止時間的三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得談判文件的供應商;少於3天的,提交第壹份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順延。

競爭性談判:文件編號214規定:在提交第壹份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咨詢小組可對已發出的咨詢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內容作為咨詢文件的組成部分;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咨詢響應文件的編制,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提交第壹份響應文件截止日期前至少5天書面通知所有獲得咨詢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第壹份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總結:74號令談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與214號文件相同,但時限不同。

論響應文件的編寫要求

第74號令和第2004號文件。214明確要求供應商準備響應文件,即供應商應按照咨詢文件的要求準備響應文件,並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關於利潤

相似之處:74號和214號對供應商繳納保證金的規定相同,即應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以非現金方式繳納,保證金金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2%。

區別:214號文件規定,供應商未按談判文件要求提交談判保證金的,響應無效;74號令明確規定了供應商未按談判文件提交談判保證金的處理。

關於響應文件的提交及其補充、修改和撤回

74號令和214號文件對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及其補充、修改和撤回有相同的規定,即供應商應在采購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逾期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評審小組應當予以拒絕。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供應商可以補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響應文件,並書面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補充和修改的內容應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如果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壹致,以補充和修改的內容為準。

關於評審團

相似之處:74號令和2004號文件。214對評標小組(競爭性談判模式下的談判小組和競爭性談判模式下的咨詢小組)的組成有相同的規定,即評標小組由5名以上的采購人和評標專家組成,其中評標專家人數不得少於評標小組成員總數的2/3。采購人代表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評標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評標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對於情況特殊、難以通過隨機方式確定合適評標專家的項目,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以自行選擇評標專家。對於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評標專家應包括1名法律專家。

區別:在評標小組人數構成方面,對於符合74號令規定的公開招標標準的項目,評標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但是,214號並未對此做出規定。

關於回復文件的審查

相似之處:74號令和2006號文件中對響應文件的審查要求。214與無效情況的壹般規定相同,即應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未實質性響應的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並告知相關供應商。

區別:74號令規定,談判小組應當按照談判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評價交易的標準,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文件編號214規定,咨詢組成員應當按照咨詢文件規定的評價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價。當咨詢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時,咨詢小組應當停止評標,並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實地調查和回答問題

競爭性談判:74號令未明確談判前是否組織供應商進行現場考察或召開問答會。

競爭性談判:214號文件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根據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供應商進行現場考察或召開談判前答疑會,但不得單獨或單獨組織只與壹家供應商進行現場考察和答疑會。

供應商響應文件的澄清和說明

第74號令和第2004號文件。214在評審過程中對供應商響應文件的澄清和說明也有相同的規定,即評審組在評審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模糊、類似問題不壹致或有明顯措辭和計算錯誤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說明或修正。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修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範圍或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評審小組要求供應商澄清、解釋或更正的響應文件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更正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並附身份證明。

采購過程中的公開和公平要求

74號令和214號文件均規定,在采購活動中應給予供應商平等的機會,即評審組成員應集中精力與單壹供應商進行談判和協商,所有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都應給予平等的談判或協商機會。

淺談采購文件的調整和變更

第74號令和第2004號文件。214均規定,在評審過程中,評審組可以根據采購文件和談判協商情況,對采購要求和合同草案條款中的技術和服務要求進行實質性修改,但不得修改采購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更的內容應由買方代表確認。對采購文件進行的實質性修改是采購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評審小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關於重新提交響應文件

第74號令和第2004號文件。214均規定供應商應根據采購文件的變更和評標小組的要求重新提交響應文件,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並附身份證明。

關於最終報價

相似之處:第74號令和第76號文件。214均規定了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談判的最終報價,即采購文件能夠詳細規定采購標的技術和服務要求的,參加談判和談判的供應商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終報價,提交最終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於三家;如果采購文件不能明確技術和服務要求,評審小組應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推薦三家供應商提供最終報價。同時規定最終報價是供應商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

74號令還規定,采用公開招標時,只有兩家供應商經評審符合要求並被批準轉為競爭性談判的,可以由兩家供應商提交最終報價;214號文件還規定,特殊情況下,符合法定情形時,提交最終報價的供應商也可以是兩家;《財政部關於〈競爭性磋商采購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以下簡稱“124號文件”)規定了政府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購買服務項目(含PPP項目)時的特殊情況,即在采購過程中只有兩家供應商符合要求。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1家的,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並說明理由,恢復采購活動。

關於供應商在最終報價前退出采購活動

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後但在提交最終報價前是否可以退出談判或談判,與74號和214號規定相同,即在提交響應文件後,供應商在提交最終報價前可以退出談判或談判,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退還其已支付的保證金。

關於綜合得分

競爭性談判:無綜合評分。74號令規定,談判小組應當按照最終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從質量和服務能夠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提出三個以上的中標候選人,並編寫評審報告。

競爭性談判:需要綜合評估。214號文件規定,協商確定最終采購需求和提交最終報價的供應商後,協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終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終報價進行綜合評分。同時,214號文件規定了綜合評分法的定義和應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價方法,包括綜合評分法評價標準中的分值設置、評價因素的量化指標、價格分值的計算方法和評價因素的權重。

總結:這是兩種采購方式的最大區別。

關於審查報告

相似之處:74號令和2004號文件。214分別規定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咨詢。評審結束後,評審組應當編寫評審報告,並規定評審報告的內容、評審組成員的簽名以及不同意見的處理方式。

區別:采用競爭性談判。評審結束後,談判小組應根據評審記錄和結果編寫評審報告。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咨詢小組根據綜合得分,按照評標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得分相同的,按照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報價相同的,按照技術指標排序推薦三家及以上交易候選供應商(符合規定情形的可推薦兩家供應商),並編制評標報告。

關於采購結果的確認

相似之處:74號令和214號文件對采購結果確認的規定相同,即采購代理機構代為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果完成後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發送采購人確認;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候選供應商中,按照排名由高到低的原則確定本次交易的供應商,或者以書面形式授權咨詢小組直接確定本次交易的供應商。

區別:兩種方式對買方逾期未確定供應商且未提出異議的處理方式不同。競爭性談判方式視為確定評標報告提出的最終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本次交易的供應商,競爭性談判方式視為確定評標報告提出的排名第壹的供應商為本次交易的供應商。

關於交易的公告和通知

關於交易的公告和通知,74號令和214號文件的規定是壹致的,即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交易供應商確定後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交易結果,同時向交易供應商發出交易通知,並將采購文件連同交易結果壹並公告。與此同時,第74號令和第2004號令。214也對收盤公告的內容做了具體規定。

關於購買合同

第74號令和第2004號文件。214對簽訂采購合同有相同的規定,即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自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根據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采購標的、規格、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同時,74號令和214號文件也禁止采購人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行為。

關於押金的退還

采購活動結束後,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退還供應商支付的保證金。在這壹點上,74號令和214號文件的規定是壹致的。與此同時,74號令和1999年12月20日第102號文件。214還對返還期限和不返還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關於重新評估

競爭性談判:74號令規定,在競爭性談判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但資格審查和價格計算錯誤的除外,即在競爭性談判中,只有資格審查錯誤、價格計算錯誤時才能進行重新評審。

競爭性談判:214號文件規定,除資格審查錯誤、分數匯總計算錯誤、分項分數超過評分標準、客觀分數不壹致、分數被咨詢小組壹致確定為異常高或異常低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復評。由此看來,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時,可以進行復評,除了與競爭性談判相同的資格認定錯誤外,還包括四種情況:得分匯總計算錯誤、分項得分超出評分標準範圍、客觀得分不壹致、咨詢小組壹致認定得分畸高畸低。

相似點:74號令和2007號文件的規定。214對於評審組未按采購文件規定進行評審的處理方法相同,即應恢復采購活動並書面報告財務部。

關於采購結果的變化

競爭性談判:74號令規定,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采購人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改變成交結果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競爭性談判:214號文件規定,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測試樣品或考察供應商來改變評標結果。

關於供應商拒絕簽署采購合同。

74號令和1999年12月15日第106號文件的規定。214對於交易確認後拒絕簽訂采購合同的供應商的處理也是壹樣的,即按照確認交易的原則,可以確認其他供應商並簽訂采購合同,也可以恢復采購活動,但拒絕簽訂采購合同的供應商不得參與項目的重新采購活動。

關於績效驗收

競爭性談判:74號令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的技術和服務要求,組織驗收供應商的履約情況,並出具中標通知書。接受函應包括每項技術和服務要求的性能。對於大型或復雜的工程,應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驗機構參加驗收。驗收方成員應簽署驗收書,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競爭性談判:214號文件沒有明確供應商的業績是否驗收。

關於采購活動的終止

相似之處:74號令和2004號文件。214規定了采購活動應當終止和進行的情形,即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談判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情形,與違法或違規行為影響采購公正的情形相同。

區別: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74號令規定了少於三家的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的例外,即在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後可以與這兩家供應商進行談判,提交最終報價的供應商可以是兩家;雖然214號文件對此沒有明確,但124號文件規定了壹個例外,即如果只有兩家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競爭性談判和采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采購過程中只有壹家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的,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並說明理由,恢復采購活動。

關於采購任務的取消

74號令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文件編號214規定,因采購活動發生重大變化取消采購任務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采購活動,通知所有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並將項目執行情況和取消采購任務的原因報告同級財政部門。

關於法律責任

74號令屬於部門規章,明確規定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成交供應商、談判小組、政府采購當事人、財政部門和政府采購工作人員違反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以及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應當受到的相應處罰,針對非招標采購方式,包括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文件編號214是財政部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對相關法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

總結:也就是說,對於競爭性談判采購模式下的違法違規行為及其法律責任,inNo沒有明確規定。214,但是沒有。214依據政府采購法。競爭性談判采購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承擔法律責任。

總結:通過以上對比分析可以看出,競爭性談判與競爭性談判的最大區別在於確定交易供應商的方式,以及在評標階段推薦交易候選供應商的方法和評標標準。競爭性談判主要是在滿足項目要求、質量和服務對等的基礎上看價格,即從質量和服務能滿足談判文件實質性要求的供應商中,按最終報價由高到低的順序提出交易候選人;競爭性談判以綜合評價為主,即根據綜合得分,從高到低依次推薦供應商。

此外,兩者在定義、適用範圍、法定期限、再評價標準等方面也存在顯著差異。在程序內容上,除了審查階段的不同,基本壹致。在采購實踐中,要根據采購項目的基本情況和具體特點,按照74號令、214號文件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準確選擇適用於具體項目的方式,嚴格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組織項目采購的操作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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