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實施本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現場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違反本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解讀本條是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水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執法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的措施。
第壹,這壹條是《水法》修改中的新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執法監督檢查職責,糾正和查處違反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違反者將予以抵制。為了加大對違反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提高查處效率,保證查處質量,有效打擊違反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需要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水監督檢查人員必要的監督檢查手段。為此,該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本法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和資料。這是保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執法監督檢查職責時,能夠查明違法事實、取得書證的重要手段。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不得轉移或者銷毀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提供虛假文件和資料。違者視情節追究其法律責任。這裏所說的有關文件、證照和資料,是指與被檢查單位有關的文件、證照和資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執法監督檢查職責時,不得擅自擴大檢查範圍、索要與執法監督檢查無關的文件和資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水利監督檢查人員獲取有關文件、證照和資料時,應當以原始憑證為依據。難以取得原件的,可以復制,但復制件應當註明“經確認原件無誤”的字樣,並由文件、資料的單位蓋章。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行本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這是保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執法監督檢查時能夠查清違法事實、取得證人證言的重要手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水務監督檢查人員行使此項權利時,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說明情況,不得拒絕或者作出與事實不符的虛假陳述。違者視情節追究其法律責任。這裏所說的被檢查單位,是指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執法監督檢查有關的單位。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的,還應當接受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執法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被檢查單位作出說明的,不得隨意擴大被詢問對象的範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詢問時,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壹般不得少於2人;應該單獨詢問證人,並告訴他們作偽證的法律後果。詢問應當制作筆錄,由被詢問人核實。詢問人和被詢問人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現場進行調查。這是保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直接獲取被檢查單位違反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證據的重要手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現場進行調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便利條件,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到被檢查單位的生產現場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違反本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這是保證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有效行使監督檢查權的重要手段,也是及時制止違法行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有力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在作出責令停止違反本法的決定時,應當真實掌握被責令單位違反本法的事實。
二、本條規定的四項措施,被檢查單位必須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和水行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根據需要采取本辦法,采取時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隨意擴大適用範圍,不得超越法律賦予的權限,采取其他法律不允許的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