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業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畜牧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牧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畜牧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畜牧業安全生產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畜牧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畜牧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第六條市、縣(市)區畜牧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牧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和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畜牧業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畜牧業生產經營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
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區的畜牧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畜牧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畜牧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需的經費、車輛和設備,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畜牧業安全生產績效評價制度,對畜牧業安全生產績效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重點目標責任制和績效考核內容。第九條市、縣(市)區畜牧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請與畜牧業相關的安全專家參與安全生產檢查和評估。第十條市、縣(市)區畜牧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畜牧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開展安全生產知識普及活動,提高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第十壹條畜牧業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為會員提供安全信息咨詢、技術交流、教育培訓等服務,加強安全生產指導,參與安全生產相關標準的制定。第二章安全生產保障第十二條畜牧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畜牧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畜牧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保障制度,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第十三條畜牧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範能力。第十四條畜牧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制定、分解、實施和考核的管理要求。
畜牧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安全生產目標和安全生產考核指標。安全生產目標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職業病防治管理目標和安全績效目標;安全考核指標主要包括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安全生產培訓、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業病防治和相關方管理。
畜牧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監測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