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家地產獎懲管理規定4.0
1.
為了倡導公司的企業價值觀,規範員工行為,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氛圍,杜絕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
2.懲罰標準
根據情節輕重和行為後果將處罰標準設定為嚴重違紀、壹級過失、二級過失、三級過失、四級過失,同時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並在公司內網進行公告。根據不同的處罰情況,標準如下:
2.1嚴重違紀(相應處分:辭退、不再聘用)
2.1.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被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包括但不限於醉酒駕車、肇事逃逸行為、盜竊、吸毒、聚眾賭博、嫖娼等)的人員。),或者有其他違反社會公德、公序良俗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2.1.2任何情況下,以任何形式辱罵、威脅、恐嚇、誹謗、欺騙、侮辱客戶和同事,或與同行業發生肢體沖突;
2.1.3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或損害他人或公司利益;
2.1.4利用公司資源謀取個人利益,私自經營公司業務,在公司正常收費範圍之外謀取錢財,向客戶索要利益,或將公司業務轉到其他地方的;
2.1.5違反了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中的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2.1.5.1未經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泄露、傳播、公布、發布公司系統商業秘密、人力資源信息(如人事信息、薪酬信息、績效數據)、業務資源(包括網簽數據、交易信息、市場份額);
2.1.5.2員工在任職期間不得與其他公司發生雇傭關系;
2.1.5.3員工在職期間擔任與公司存在競爭關系或利益關系的企業的股東或合夥人;
2.1.6弄虛作假,包括但不限於向公司、客戶及相關機構提供虛假信息及證明文件,協助客戶向公司及相關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代替客戶簽署合同及業務文件,偽造或冒用他人簽名,制作虛假網上簽名,向公司報備的合同與客戶業主實際簽署的合同不壹致,員工之間、門店之間、區域之間非法轉移訂單及業績。
2.1.7在任何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傳播或散布有損公司利益的信息和謠言,對公司進行誹謗的;
2.1.8查詢、披露、討論工資收入;
2.1.9惡意報復、不當對待客戶和同事,或與壹方串通損害另壹方利益;
2.1.10占有房屋,信息資源故意不記錄,錄入錯誤,錄入晚於當日;?
2.1.11未經公司同意與同行業合作,與客戶或業主簽訂補充協議未上報;?
2.1.12壹年內同壹經紀人發布問題房源5次或被舉報8套及以上問題房源;
2.1.13,壹年內兩次被罰壹級過錯;
2.2壹級過錯(相應處分:通報批評,留崗壹年,留崗期間不得晉升,罰款500元)。
2.2.1不按國家上級行政主管單位的要求辦事,給公司和他人的聲譽和經濟造成損失;
2.2.2未按公司制度、規範程序和要求開展工作,導致處理事項出現失誤,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
2.2.2.1因工作失誤、操作錯誤、工作未完成而被動離職的員工;
2.2.2.2故意不按公司規定或事先約定的比例分配業績;
2.2.3縱容、隱瞞或包庇違反公司紅線制度者;
2.2.4擅自制定違反公司制度的區域規定和罰款,擅自辭退員工(包括擅自關閉系統);
2.2.5核銷、復制、隱藏有效房源、修改房屋權屬、搶房、搶鑰匙、提供虛假活動,從事任何形式的惡意攪單、搶單、斷戶、哄擡房價行為,包括公司內部、同行業之間;
2.2.6不通過正常渠道反映意見和建議,在公司內部傳播虛假信息,利用公司平臺發布與工作無關的信息;
2.2.7上級收受下級200元以上的禮金或收受客戶禮金;
2.2.8假借其他公司的名義做任何事情;
2.2.9唆使或指使他人以不正當手段解決個人問題,擾亂公司正常辦公秩序者;
2.2.10擅自使用他人系統者;
2.2.11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飲酒或賭博者;
2.2.12壹年內同壹經紀人發布問題房源三次或被舉報問題房源五套及以上;
2.2.13惡意損壞、冒領或更換公司財物;?
2.2.14未辦理入職(復職)手續的人員在店內工作,責任上級負連帶同等過失;
2.2.15如果我在我所在區域的房屋交易中有利益關系,而沒有向區域經理書面報告,或者沒有通知交易者,我將促成交易。
2.2.16壹年內受過兩次二級過錯處罰者;
2.3二級過錯(處分:通報批評,半年內不得提拔,罰款300元)。
2.3.1未對業務流程的具體操作進行檢查,未能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對權限範圍內的事務處理不當,造成公司聲譽、經濟損失或在公司內部造成不良影響;
2.3.2未及時了解公司頒布的政策、制度和流程,導致工作失誤;
2.3.3遇到超越權限的工作或重大事件,未及時向所屬部門領導或負責人報告,給公司造成信用和經濟損失或在公司內部造成不良影響的;
2.3.4因客觀原因無法實現對顧客的承諾,但未及時給予顧客合理的解釋和答復,或對顧客在業務過程中表達的不滿未及時解決或報告,導致公司及他人的聲譽和經濟遭受投訴和損失;
2.3.5因工作失誤、錯誤操作、工作未完成,給部門或他人造成經濟損失超過65,438+0,000元,或影響員工職務、職級升降的;
2.3.6績效相關數據上報不及時或不正確,導致他人績效和薪酬計算出現問題;
2.3.7壹年內兩次被判三級過錯的;
2.4三級過錯(相應處罰:通報批評,罰款300元)
2.4.1在工作中無故拖延時間、不履行職責或逾期履行職責者;
2.4.2與其他部門不配合,態度惡劣,影響工作進度者;
2.4.3拒絕調崗,未按公司要求辦理交接工作,影響其他部門正常辦公秩序;
2.4.4未按公司要求的服務承諾標準接聽電話、提供咨詢,壹年內被投訴三次以上;
2.4.5因工作失誤、操作失誤、工作未完成給部門或他人造成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65,438+0,000元以下;
2.4.6壹年內兩次被判四級過錯的;
2.5四級過失(相應處罰:通報批評,罰款200元)
2.5.1違反公司晨會、晚會等會議制度,經勸阻仍拒不執行的;
2.5.2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計算機設備或瀏覽他人處理的文件、資料者;
2.5.3利用公司硬件設備和網絡資源滿足自身與工作無關的需求者;
2.5.4工作期間(含值班)有擅離職守或擅離崗位現象,或未按要求值班或值班;
2.5.5私自安裝、拆卸、調整、移動公司物品、設備、網絡線路,影響正常辦公秩序;
2.5.6帶領陌生人或與工作無關的人在辦公區逗留和參觀;
2.5.7任何不符合安全制度和消防管理制度的操作人員。
3.標準和連帶責任
3.1標準
根據違法行為的動機、性質和後果,以過錯為依據進行判斷;
3.2連帶責任
直接管理者對員工的行為負有監督責任,同時根據員工過失行為造成的影響,對受到相應過失處分的員工的直接上級給予同等級別或更低級別的過失處理。
實施
4.1實現
4.1.65438+
4.1.2人事績效部接到投訴後,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在部門相關領導進行調查核實。如投訴人舉報屬實,人事績效部門將對相關人員進行相應級別的處分,處分結果由人事績效部門備案;
4.1.3如果被投訴人或投訴人對處理意見不滿意,有權在兩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與績效部經理提出書面投訴;
4.1.4人事績效部經理的回復為最終結果。
4.2責任
4.2.1人事績效部負責處理除績效發放外的內部投訴;
4.2.2人事績效部經理負責處理涉及人事績效部的內部投訴。
4.3驗收原則
4.3.1內部投訴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
4.3.2內部投訴人應實行實名制登記原則;
4.3.3投訴必須有理有據,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4.3.4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或惡意侮辱、誹謗被投訴人的,壹經查實,視情節輕重,按照《鏈家地產員工獎懲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處罰條款進行處罰;
4.4驗收過程
4.4.1員工投訴提交給人事績效部投訴專員,投訴專員接到投訴後填寫《內部投訴調查處理表》,並聯系當事人及其部門負責人進行調查核實;
4.4.2被投訴部門負責人應在收到人力資源與績效部需要協助調查的《內部投訴調查處理表》(詳見附件二)後壹個工作日內回復人力資源與績效部的核實結果;
4.4.3人力資源與績效部將根據事實調查結果和《鏈家地產員工獎懲管理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並將處理結果告知雙方。同時,被投訴人及其直接和下級領導需要在《內部投訴調查處理表》上簽字確認,投訴程序結束;
4.4.4如果被投訴人或投訴人對處理意見不滿意,有權在兩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與績效部經理提出書面投訴,並填寫《員工申訴表》(詳見附件1);
4.4.5人力資源績效部經理應在收到《員工申訴表》後兩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面談,並回復申訴結果。如果回復是最終的,申訴將被終止,申訴程序將被終結,相關材料將被歸檔。
4.4.6涉及人員績效部的內部投訴由人員績效部經理直接受理,受理結果為最終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