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營業性演出(包括時裝、健美、氣功表演和民間藝人表演)和競賽;
(二)音像制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和商業放映;
(三)藝術品裝裱、出售、展覽、拍賣等經營活動,主辦藝術品比賽;
(四)國家允許進入文化市場的文物經營活動;
(五)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臺球、輪滑、保齡球、棋牌、電子遊戲等遊樂場所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六)旅遊景區(含公園)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七)電影發行和商業放映;
(八)文化經紀活動;
(九)業務文化藝術培訓;
(十)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零售和出租;
(十壹)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第四條文化經營活動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積極、健康、有益的具有民族風格、時代精神和地方特色的文化經營活動。
禁止淫穢色情、暴力兇殺、封建迷信、賭博等不利於國家安全、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不健康文化經營活動。
禁止文化經營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和牟取暴利。第二章管理機構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文化市場管理工作。
圖書、報紙、期刊的經營活動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管理;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市、縣(市)、區文化市場管理機構受同級文化市場行政部門委托,具體負責文化市場的監督、檢查和日常管理。第七條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文化市場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審核登記文化經營項目,核發營業執照;
(三)監督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文化市場管理及其執法人員;
(五)培訓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和經營者;
(六)制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第九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實行資格考試、培訓和考核、發證制度。第十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出具統壹印制和規範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收繳罰款必須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
(三)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訴的權利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第十壹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參加文化經營活動;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費和罰款的;
(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四)刁難或者打擊報復經營者的;
(五)挪用、私分罰沒財物的;
(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第三章審批管理第十二條文化經營活動管理實行經營許可制度。
凡申請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方可開業。
市屬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申請文化經營項目,由市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區(不含雙陽區)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和個人申請文化經營項目,由區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並報市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縣(市)、雙陽區直屬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以下的單位和個人申請文化經營項目,由縣(市)、雙陽區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從事臨時性文化經營活動的,應當辦理臨時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不得轉借、出租、塗改、買賣或偽造。